恩施州卫生监督局科室职责 (一)

最佳答案恩施州卫生监督局各科室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全局行政及业务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制定局内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草拟和处理综合性来往文书,审核各科起草的发文。 负责公文的收发、登记、传阅、立卷归档及全局的档案、印鉴管理,以及机关文书的管理、审核、打印。 负责财务管理,办理日常财务收支,编制预决算,检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审核有关票证。
二、公共卫生监督科 负责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和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的监督执法工作。 承担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监测和产品抽样、卫生质量鉴定及卫生学评价。 参与公共卫生中毒、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放射防护的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整治。 对违反职业病、放射防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执行处罚决定。 负责职业病防治、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三、医疗卫生监督科 负责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托幼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负责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预防用生物制品等相关产品和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和现场监测工作。 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及相关场所的卫生学评价,参与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
四、技术管理科 负责餐饮、公共场所、化妆品、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放射、劳动、学校、保健等健康相关产品及场所的卫生许可。 负责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发放工作及食品广告的初审和医疗机构相关卫生行政许可的窗口受理。 负责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单位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现场卫生学评价。 承担卫生法制宣传、卫生执法监督信息和有关培训工作。
五、卫生稽查科 负责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和重大案件的处理,包括受理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及重大、复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 负责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规范、程序和制度,以及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受理卫生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督察督办大案和要案,以及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参与州卫生局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卫生局行政诉讼案件的听证、复议与行政赔偿工作。
卫健委是什么单位 (二)
最佳答案卫健委,全称为卫生健康委员会,属于公务员单位而不是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卫生健康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1、政策制定与规划
卫健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3、疾病预防与控制
制定并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公共卫生监督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5、医疗机构管理
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6、计划生育与人口监测
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7、中医药管理
负责中医药管理工作,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和振兴发展。
8、健康教育与宣传
负责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指导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9、 应对人口老龄化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卫健委(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卫健局(卫生健康局)在中国的卫生健康管理体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主要区别如下:
1、级别和性质
(1)卫健委:通常指的是国家层面的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卫生健康政策制定和监管。
(2)卫健局:是地方层面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省、市、区县的卫生健康局,负责本地区内的卫生健康管理和执法工作。
2、职责范围
(1)卫健委:负责制定全国性的卫生健康政策和规划,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
(2)卫健局:负责制定地方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健康促进的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地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负责地方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指导地方医疗保障工作和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等。
卫健委作为政府机构,其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职责
(1)负责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学校、用人单位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2、执法程序
(1)执法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决定、听证、送达和执行等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程序和要求。
(2)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收集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监督途径
(1)提供监督途径,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投诉进行审查和处理。
(2)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4、医疗纠纷处理
卫健委有义务协调处理医疗纠纷,但主要针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民事赔偿问题,通常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
5、传染病防控
(1)负责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2)公民有履行传染病报告的责任和义务,未履行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6、普法宣传
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和医疗机构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精神病病人犯了罪如何处理 (三)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 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客观:
由于精神病医疗机构普遍面临数量不足、经费入不敷出、人才紧缺的困境,重度精神病享受到良好的治愈的情况都不到30%,倒过来说就有70%的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完整的治疗,在这70%未得到充分治疗的病人中有一部分是具有暴力倾向的,他们必然成为社会的隐患。而我们审判中遇到的就是这些隐患转变成惨案的鲜活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从该法条就可以看出精神病人犯罪的危害性突出表现在预防困难、补救、救济都很难且无法惩戒。但如一概“无罪释放”,而使加害行为人不能得到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标准的审判和惩罚,被害人在心理上得不到慰籍,经济上得不到补偿,势必造成对社会不满和对法律公正公平性产生怀疑,上访政府、报复社会的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和不良影响。同时,假如将行为人放任到社会,也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险和隐患。为了将刑法中对精神病人的犯罪纳入审判实践,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对其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解除和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这一程序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空白,同时彰显了司法对暴力型精神病人的人文关怀和权利保障,我们在审理精神病人犯罪的步骤是:第一是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要在医学上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这要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需要由其得出是否具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种类与程度轻重的结论,该判断是基础;其次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这要由司法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这是在医学判断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有无责任能力的关键。二是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与程序。普通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一般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对于精神病人的犯罪在这一程序中,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代理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公安机关会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或者在法庭审理阶段向法院提出或公安机关主动申请司法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经相关管部门委托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作出行为人精神病状态的鉴定。三是对确定为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对于涉精神病人犯罪的操作程序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基于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检察院或者法院才请专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由法院做出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或者做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移送安康医院强制治疗的决定。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因涉及精神病人的特殊性,我们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并用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同时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中我们还应当适用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也就是不应当开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才会更好地保护涉案精神人的隐私权。二是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严格审查原则。这是是否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关键,判断精神病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可以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家属的管控能力两个角度进行必要性审查。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包括病理和经验两个层面。病理层面是指涉案精神病人的病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正在继续发病甚至病情正在恶化,导致其实施暴力行为的病理基础仍然存在甚至加强。经验层面是指涉案精神病人频繁实施暴力行为或者案发后实施了新的暴力行为,以致根据经验常识判断其具有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如我院审理的被申请人于某某放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合议庭成员到被申请人临时保护医院要求会见时,因被申请人几天前吞食了铁匕把儿,手术后身体和精神尚未恢复,主治医师拒绝了我们的要求,但对于某某的治疗情况和身体现状出具了病情介绍且建议继续治疗。同时通过对于某的继母及邻居进行调查发现家属不具有相应的管控能力,因此对其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三是鉴定人、证人出庭原则。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中,鉴定人和证人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能决定强制医疗起着决定性的关键作用,其是法院作出决定的基础。法官通常不具备精神病学的专门知识,在此过程中,有必要请鉴定人直接出庭接受检察机关和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询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审理涉案精神病人的案件中,精神病人的口供一般来讲没有实质意义,因为涉案精神病人都是在患病期间伤害他人,口供也是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制作的,因此证人的证言也是决定案件的重要环节,证人出庭作证,会在客观上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四是律师出庭原则。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里所指的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不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因为被援助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并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无疑是对涉案精神病人诉讼能力的再一次提升。五是民事诉讼另行提起原则。强制医疗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其危害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必然存在民事赔偿的处理问题。但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是以刑事案件撤销为前提的,没有了刑事犯罪,自然不宜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刑事案件的基础之上的。其次,强制医疗程序的审限是一个月,时间较短,也不适宜同时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六是法院决定原则。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实质上是由原来的行政决定职能转为司法审查程序。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检察机关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另一种是法院的决定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所以,对实施暴力行为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决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仍需要强制医疗的,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范围之内。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七是复议原则。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这项规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对利害人关系人享有同样的复议权利,不但被强制医疗的人享有,被害人也同样享有,这是中国司法的又一次进步。就是精神病犯罪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疫情解封条件最新规定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属于法院统一定罪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是正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卫生防疫站是干什么的? (五)
最佳答案卫生防疫站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依法进行监督,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2、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区健康教育活动。
3、组织协调全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食品、职业卫生、放射、学校、公共场所、饮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等与健康相关的质量管理,负责预防性体检、卫生检测等相关机构的资质考核认证工作。
4、贯彻执行有关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区有关妇幼卫生、妇女、儿童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全区妇幼卫生的各项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员;负责妇幼保健、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负责监督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5、负责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听证、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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