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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一:标的物通俗理解

答:标的物的意思如下:

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也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当事人所租赁的房屋。

基本分类: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执行标的物变价具有强制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变价前期准备阶段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的调查过程如搜查,以及对执行标的物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

2、在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所采取的拍卖、变卖措施以及作为拍卖、变卖措施补救的执行留购措施都是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具有强制性。

3、变价后对所得价金的处理也带有强制性,我国法律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给被执行人。

特有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过程既然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那么它必然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接受市场价格调节。因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运动的,这个规律就是价值规律。

2、民事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表现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民事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履行已确定债务的义务和接受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义务,其所处的地位是被动的。

疑问二:标的是什么意思?标的物又是什么?

答:一、标的

标的,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

二 、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扩展资料: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参考资料:标的-百度百科   标的物-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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