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超标查封是一个需要严格法律规定来约束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超标查封被明确定义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明显超出其应履行义务的范围。这些法律条文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时,所采取的查封措施必须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严禁明显超标的查封,以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超标查封的法律规定 (一)

超标查封的法律规定

最佳答案1、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查封的财产超标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不同的行政机关能对同一场所物品进行重复查封吗

法理学上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要理解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而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可界定为: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无论是违反一规范,还是数个规范,受一个行政主体管辖,还是数个行政主体管辖,可以给予两次的行政处罚,但不能是不同行政机关作出同类的处罚,如果是罚款,则罚款只能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也可以是责令停产停业,还可以是没收等,只是不能再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什么不能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作出规定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三)

最佳答案行政处罚案件在15日内没有履行的,按照行政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强制执行。我国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案情进行调查,确认无误后执行这类行政处罚,确保我国的社会合法秩序。

一、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管辖法院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体现了这一规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在涉及与司法工作机制相衔接时,《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出现了矛盾。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行政诉讼法》与新法基本相同,没有“具体”两字)这里增加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法定起诉期间是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见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原《行政诉讼法》为3个月诉讼期),也就是说,在法院的工作制度中,并不承认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但又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此制度下,人民法院即使不能直接否认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所享有的权力,但对于是否受理行政机关申请,还是会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毕竟强制执行主要涉及司法工作程序,《行政诉讼法》明显是司法程序的主要法律,《行政处罚法》则主要是针对行政程序的法律。因此,在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仍然体现上述要求,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不在该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属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012年1月《行政强制法》实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经纳入该法调整范畴。该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提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致,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期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短于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又短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因此,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应当统一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提出。

行政处罚在15日内,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如对案件的处罚有异议时,可以提出行政异议。由行政机关重新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确保案件的判罚无误。如没有提出,而且拒不履行这类行政处罚时,应积极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四)

最佳答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一、所谓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本条是关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等淫秽物品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二、释义和理解

我国非常重视对涉及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刑法对涉及到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分别作了规定。尤其是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定可以依法实行劳动教养。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类违法犯罪的手段也不断变化,如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进行传播淫秽信息的情况也随之出现。为了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有力地打击这类违法行为,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本条不仅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而且对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即较详尽具体地描写性行为的过程及其心理感受;具体描写通奸、强奸、乱伦、卖淫、淫乱的过程和细节;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变态行为及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和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等的淫亵描写以及不加掩饰地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着力表现人体生殖器官;挑动人们的性欲,以及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的具有刺激、挑逗性的诲淫性的物品。但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制、摄制、洗印等行为。“运输”是指通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输送淫秽物品的行为。如使用船舶水上运输、使用飞机空中运输、使用各种车辆通过陆地运输等等。“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出售”是指将淫秽物品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出租”是指通过收取一定费用或好处的方法,将淫秽物品暂时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现在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如将淫秽图书、刊物、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出租给他人使用。这里的“淫秽书刊”是指载有淫秽内容的图书、报纸、杂志、画册等。“音像制品”是指载有淫秽内容的录像带、幻灯片、录音带、照片、激光唱片、影碟等。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这是近几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传播淫秽信息的方式。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信息和通过电话、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语音信息的违法行为。既包括直接实施传播行为的人,也包括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链接的人。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广义的,既包括互联网,也包括局域网、远程网等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计算机系统。国家对互联网实施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经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本条所说的“传播”是指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致使淫秽信息流传的行为。传播,必须是故意地进行传播,即明知是淫秽内容而故意传播给他人。如果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信息。这里的淫秽信息,是指带有淫秽内容的信息。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2004年6月10日颁布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规定,“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他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具有淫秽内容的信息,是通过电影、动画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和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电子信息体现出来的。淫秽信息与色情信息的界限主要应从内容的程度上进行划分。色情信息一般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该信息的宗旨不在于宣扬淫秽内容,但其中部分夹杂有上述所列淫秽信息的内容。应当注意的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信息。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信息。本条规定的“其他通讯工具”是指除了座机电话、手机外,能够用来传递信息的通讯工具,如BP机、对讲机等。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在适用本条处理治安案件时,也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法的规定来加以区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本条规定,有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之一的和有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这里对罚款规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的,即在处拘留的同时并处罚款,也可以仅处拘留,不处罚款。对于晴节较轻的,对违法行为人可以根据情况处五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者选其一。l司时,根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屡教不改的上述违法行为人,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实践中应当严格掌握屡教不改的情节,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确实做到错罚相当。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一律收缴,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上级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典诚律网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地域管辖应当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整个过程来把握。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