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矿产资源管理局 (一)

优质回答龙安区地处安阳市区西南部,行政区域内辖两乡一镇6个办事处,130个行政村和西南部分城区,东临开发区,西接安阳县,北临殷都区,南为鹤壁市及汤阴县,西部为太行山东麓浅山丘陵,处于由浅山向平原过度连接市区地带,地势西南高,辖区内有红河,自西向东南流入文峰区,彰武水库也在辖区内,全区总面积236平方公里,总人口21万人。
郑锋局长、党组书记
李湘豫 副局长
薛自彦 副局长
耿万勋 副局长
闫海斌 纪检组长
郑锋简介:原籍浚县,1957年11月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1965年~1975年,在浚县高中学习。1976年~1990年在部队服现役,1981年入党,1986年荣立“三等功”;1990年转业到安阳市郊区城建环保局工作;1992年任局环保办公室主任;1999年任郊区城管局副局长、环卫处副主任;2003年任龙安区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2005年至今,任龙安区矿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1992年9月7日根据安阳市郊区编制委员会(郊编字〔1992〕13号)文件精神成立龙安区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2005年5月8日根据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龙编〔2005〕3号)文件更名为龙安区矿产资源管理局。截至2010年,龙安区矿产资源管理局共有干部职工36人,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财科、勘查储量科、矿山开发管理科、地质环境科、政策法规科、信访科7个科室及龙安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大队1个二级机构。
【矿产资源概况】龙安区境内矿产资源丰富,煤炭储量非常丰富,境内有龙山煤矿、贺驼煤矿、超越集团新王家岭煤矿,年产10万吨石英砂岩开采企业1家。霞石正长岩储量1亿余吨,矿泉水等储量丰富、质地好、品位高开发利用前景广阔。
【法律法规宣传】2010年,龙安区矿产资源管理局利用“3·19矿法宣传日”和“5·12防灾减灾日”,制作版面,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展示图片,向过往行人发放《地灾防治科普知识读本》、《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宣传小册子500份。
【加强采矿企业管理】2010年,继续保持对矿产资源整顿规范管理工作的高压态势,加强采矿许可证年检工作,多次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企业就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和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确保企业依法采矿、安全生产。11月,会同省厅领导、市局领导一起到龙山煤矿进行矿产督查,按照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方案,对超越集团新王家岭煤矿进行临时停产整顿。
【储量动态管理】2010年,建立健全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规范储量动用管理台账和图片资料,完成了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年度工作任务。
【矿产资源补费征收】2010年,认真宣传矿产资源法和有关国家政策,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鼓励企业依法采矿,依法纳费,安全生产,依法下达法律文书,敦促企业依法纳费,对个别违法采矿,拖欠矿补费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顺利征收。
【执法监察】2010年,为抓好执法监察工作,新增了摄像机、照相机等装备。在抓好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对全区采矿企业进行动态巡查。全年共查处各类矿产违法案件10起,执结10起,遏制了非法采矿的势头。
【信访工作】2010年,认真执行信访工作十项制度,多次深入到采矿企业和资源重点乡村进行排查,并对以往的矿产信访案件发生地进行回访。全年未发生与矿产领域有关的群众上访案件,被安阳市国土资源局评为信访达标单位。
【地质灾害防治】2010年,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灾的各项措施,设立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层层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灾害预警预报、灾情速报、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等各项工作制度。7月在主汛期到来前,在全区7个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路口设置了13块警示牌,同时,还面向全区各乡(镇)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人和隐患点责任人、监测人建立了信息群发平台。全区没有发生因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2010年,积极向省厅组织申报龙安区东方山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省财政厅下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866万元。工程实施后,可清理矿渣7000立方米,库区浆砌石护坡6318立方米,植树25050棵,覆土59112立方米,土地平整20亩,增加林地0.3平方公里,可以基本消除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恢复地貌景观。
(薛自彦 杨丹)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简介 (二)
优质回答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简介如下:
地质灾害概况:河南省因地质构造复杂,自然与人为活动频繁,是地质灾害多发省份之一。地质灾害类型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地面沉降等,这些灾害在河南省广泛分布,具有数量多、规模小、损失大的特点。
地质灾害发生情况:据统计,2001年至2005年间,河南省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612起,其中滑坡257起、崩塌162起、地面塌陷146起、泥石流44起。这些灾害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32049.37万元,并导致38人伤亡,11人失踪。
人为因素与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的发生往往与人类不合理工程活动密切相关。例如,一些村民因住宅选址不当,将房屋建在不稳定的滑坡体上或位于易发生崩塌的危岩脚下,增加了地质灾害的风险。此外,在危险斜坡、沟谷中随意切坡开挖、改变河道、弃土堵沟、修建池塘等行为也容易引发地质灾害。
防治措施: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河南省加强了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旨在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通过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从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今后减灾防灾工作的重要重点。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三)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以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作用或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事件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工程和环保工程、矿山、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等。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第六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地质灾害事件纠纷的调处和裁决;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市地、县(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并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性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地质灾害的预防第九条制定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明,必须作出地质灾害预测,并制定合理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及防治地质灾害的方案。第十条区域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实施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中,必须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评价。第十一条承担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评价成果的审批,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及相应规范要求,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未经审查批准的成果报告,不得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依据,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批准。第十三条进行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成果资料的汇交,按照《全国地质档案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地质灾害隐患区和危险区的确定,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第十五条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规划经计划部门核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多发区域的监测。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度,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的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危及本单位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所获监测数据和资料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当地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区域性地质灾害预报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布。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由省或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地质灾害可能危及的区域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报。第三章地质灾害的治理第十九条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减少灾害损失。第二十条因人的行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责任。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
对于一时难以认定是人为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认定。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 (四)
优质回答河南省煤田地质局是河南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省煤田地质勘查、研究、管理和服务工作。
该局在煤炭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的职责与任务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作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着全省煤田地质勘查、研究、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职责。其主要任务包括:开展煤炭资源勘查,为煤炭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数据;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发展;开展煤田地质科技研究,提升煤田地质工作的科技含量等。
二、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通过煤炭资源勘查,为河南省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其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减少了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维护了社会稳定。此外,该局还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煤炭产业绿色发展,为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的工作成果与贡献
多年来,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在煤炭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该局不仅为河南省煤炭产业发展提供了大量基础数据,还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该局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有效降低了地质灾害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此外,该局还积极推动煤炭产业绿色发展,为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了典范。
综上所述: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作为河南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煤炭资源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局通过不断开展煤田地质勘查、研究、管理和服务工作,为河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该局还积极推动煤炭产业绿色发展,为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预防、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要素的总和,主要包括城市、矿山、海洋、地下水以及地质遗迹等地质环境。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手册内容简介 (五)
优质回答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手册内容简介:
地质灾害概述:手册首先介绍了地质灾害作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对人类生活构成的严重威胁,并详细阐述了河南独特的地质构造以及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对地质灾害的双重影响。
地质灾害类型与特点:手册深入描述了河南省常见的地质灾害类型,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以及地面沉降等。这些灾害在河南省分布广泛,虽然规模相对较小,但数量众多,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灾害统计与影响:通过统计数据,手册展示了从2001年到2005年河南省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包括各类灾害的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强调了地质灾害对河南的严重影响。
灾害成因分析:手册分析了地质灾害的起因,特别是与人类不恰当的工程活动密切相关的因素。例如,村民在不稳定的地质区域建房、过度开发改变地貌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地质灾害的发生。
防灾减灾措施:最后,手册提出了强化公众对地质灾害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性,并可能包含具体的防灾减灾措施和建议,以指导河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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