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一、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 二、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律依据
- 三、立案查处流程
- 四、结语
本文导航,以下是目录: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律依据

导语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土地使用和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详细探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同时也增强公众对土地法规的认识和遵守。
一、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立案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起点,明确立案标准对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下情形应当立案查处:
1.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
2. 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承包田建房等行为。
3. 破坏耕地。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或者因采矿、挖砂等造成耕地毁坏等行为。
4. 其他违法行为。包括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批准用地、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拒不交还土地等。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可不予立案。这一原则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灵活性。
二、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律依据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该法明确了立案、调查、处理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是对《土地管理法》的细化和补充,为土地执法提供了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这些法规从不同角度对土地管理和执法进行了规范,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立案查处流程
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一个严谨而有序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现违法行为。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2. 立案审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 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工作。
4. 案件审查。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处理决定。
5. 执行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执行。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结语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维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任务。立案标准和法律依据是执法的基础和保障,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通过明确立案标准、完善法律依据、规范执法流程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打击土地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不受侵害。同时,加强
- 1、河南省关于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暂行规定
- 2、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 3、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六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 4、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流程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律依据的相关问答
河南省关于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暂行规定 (一)
优质回答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和依法治省的精神,加强土地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设定移送案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土地违法事实或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偷税行为;妨害土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第四条 土地违法行为,凡达到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查处。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应做到调查充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制作《土地违法案件移送书》。
《土地违法案件移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姓名等概况;
(二)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
(三)处理建议。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查处的有关土地违法案件,需要土地管理部门配合时,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反馈土地管理部门。
对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将案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第八条 涉及县级领导干部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第九条 省土地管理局受理的案件可直接移送省人民检察院或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或省公安厅可指定下级机关立案查处或直接立案查处。
根据需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直接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把自己受理的案件指定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自己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可报请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土地违法事实,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死亡1人、重伤3人;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者虽不足上述标准,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直接经济损失按以下项目计算:
(一)耕地的年产值;
(二)政府应当依法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收益;
(三)单位或个人合法收入的有关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四)因违法用地盲目投资建设或终止建设造成的直接经济亏损;
(五)其它方面。
前款特别严重的标准为非法批准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50亩,其它土地100亩;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参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并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一)无权批准而擅自批准用地;
(二)越权批准土地;
(三)化整为零批准土地,并使批准总面积越权;
(四)未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任意批准建设单位实施违法占地;
(五)擅自批准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有关土地税费。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土地违法行为包庇纵容情节严重,致使土地违法行为得不到查处,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土地执法人员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由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案,由人民检察院查处。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下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一)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土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故意伤害土地执法人员身体,造成重伤、死亡的;
(三)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逃避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其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的。第十五条 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土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第十六条 国家有关规定因修改或增设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在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联合发文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7年元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 (二)
优质回答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准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维修和监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违法者进行查处的执法活动。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利用、复垦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有关土地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土地行政复议;
(八)依法应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继续施工的,有权对其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采取查封措施。第六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省人民政府、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州、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报请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七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发现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第八条凡具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有明确的行为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调查。第九条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并制作《土地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属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期限。第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变更违法的土地行政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督促纠正,必要时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变更。第十二条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严格依法处理举报案件。第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不定期自查、抽查、联查等检查形式,发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对专项检查结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作专题报告,对阶段性工作作定期报告,对突发性案件和较为复杂本级无力查处的案件应随时报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工作。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分别在立案后七日内和结案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六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三)
优质回答土地违法案件,指的是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件。查处此类案件时,需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且遵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来指导土地管理部门执行这一流程。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土地管理部门需遵循规定程序,具体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将案件下放给下级部门处理,并监督案件办理情况。下级部门处理后,需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结果。若下级部门认为某个案件应由上级部门处理,可上报请求,由上级部门决定。
为支持土地监察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应保护办案经费和工具,改善办案环境。对于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或协助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扩展资料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由1995年6月12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
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流程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一、受理。二、立案审批。三、调查取证。四、案件会审。五、处罚审批。六、告知听证。七、文书送达备案。八、执行。九、处分建议和犯罪移送。十、装订存档。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的报法规监察科,法规监察科在15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办人员应当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犯罪移送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或者审判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后,依法应当继续实施行政处罚的,应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典诚律网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