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哪些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 2、建设工程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哪些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一)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具体说明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类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因此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这类纠纷同样涉及不动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因此也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同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类纠纷涉及政策性房屋的买卖,因此同样遵循专属管辖的规定。
重点内容:上述四类合同纠纷,由于均涉及不动产,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二)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以下是具体解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明确归类为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不动产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这意味着,对于建设工程纠纷,其管辖法院是特定的,通常与不动产所在地相关联。实践意义:由于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将其归类为专属管辖有助于确保纠纷能够得到专业、及时且有效的解决,同时也便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法院的实地调查。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纠纷确实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三)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律师解答: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下属四级案由为:(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另外,为了避免管辖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律师补充: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时,对于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未将此类案件的纠纷进行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等时段划分,所以此类案由均应适用专属管辖。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因该债权的基础关系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仍应由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四)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专属管辖,但存在例外情况。
一、通常情况下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案件,通常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便捷和公平,体现了专属管辖的原则。
二、存在例外情况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条款约定了管辖法院时,专属管辖的规定则不再适用。这是因为仲裁条款的约定旨在通过仲裁这一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从而避免传统诉讼程序的繁琐。在此情况下,双方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进行仲裁,而非通过专属管辖的法院进行诉讼。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需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履行地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在仲裁条款明确的情况下,应遵循仲裁条款的约定进行仲裁,此时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五)
贡献者回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具体解析如下:
专属管辖范围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范围限定为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质:虽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不动产有牵连关系,但其本质属于债权纠纷,而非物权纠纷。因此,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法律条款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这并不意味着它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此处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仅是为了确定管辖法院时的一个参考因素,并非指专属管辖。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