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男方出轨部队怎么处理 (一)

军婚男方出轨部队怎么处理

如果男方是军人出轨了,就属于重大过错方,女方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男方如果不是军人,女方是军人的,女方也可以提出离婚,这种情况第三者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如果第三者与出轨方有同居行为的就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

具体情况:

一、现役军人男朋友出轨:

法律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两人没有婚姻关系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对双方来说也没有什么约束力,但是一方出轨虽然达不到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但是在道德层面是应该受到谴责的。现役军人配偶出轨行为就属于重婚,此时可能构成的犯罪就包括了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此时一般是按照破坏军婚罪来进行处罚的。一般是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役军人配偶出轨行为仅仅认定为同居行为的,那此时就只能以破坏军婚罪一罪处罚了。上述是现役军人一方出轨的刑事方面的责任,而在民事方面,此时现役军人一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并且在离婚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实际在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面,其实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出轨的一方。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坏军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破坏军婚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果军婚男方出轨:

1、女方有权起诉离婚军人会被处理:

男方是军人如果出轨了,就属于重大过错方,女方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离婚,军人出轨,是军官的会年底转业,是士兵,直接做出退伍处理。

2、找部队领导:

军人出轨了,作为妻子如果想离婚的话,而对方不同意,自己是没有办法到法院申请离婚起诉的,还需要到部队找部队领导,政治机关,政治机关会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依然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会出具同意离婚,拿到部队政治机关的出具的同意离婚,才能到法院申请起诉。

3、搜集证据:

军人出轨了,就属于过错方,但现在讲究的是证据,要搜集证据,这样法院根据证据才有可能进行判决离婚,不然没有证据,女方是无法起诉离婚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判决结果会是不准离婚。

4、以和为贵:

军人出轨不同于一般人,作为军嫂,如果对方只是一时冲动糊涂出轨,并积极求得自己的原谅,那就说明对方也不想离婚,那就选择原谅吧,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比什么都重要。

5、两人协议:

发生了出轨的事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如果夫妻之间确实没有了感情,那就好聚好散,两个人协议离婚,这样就少了很多折磨和时间,如果男方坚持不离婚,女方要到部队拿到同意离婚证明,才能起诉离婚。

6、女方不同意情况:

军人出轨了,如果军人提出离婚,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会同意出具离婚证明,如果女方一方不同意,政治机关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证明,并交由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当事人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破坏军婚的行为有哪些:

破换军婚罪的行为类型有重婚型、同居型和通奸型,下面具体给大家介绍这几种类型:

(一)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

(三)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破坏军婚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以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本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立案太难了是不是 (二)

只要存在军人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或者结婚的就会立案。军人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军人的配偶非法与他人同居结婚的,就构成了破坏军婚罪,构成此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刑期。 一、破坏军婚罪立案太难了是不是?

1、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应当立案。

2、报案人需要准备证据证明客观上存在“有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二、破坏军婚罪与非醉如何界定?

1、从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2、从客观上是否具有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在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这种关系是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还有经济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关系,不同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的通奸行为。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配偶登记结婚或者公开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实婚姻。

实践中,经常遇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尔为之。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行为,一般属于思想教育的范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符合强奸罪的要件,应依强奸罪定罪量刑。

在我国军人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人对军人的婚姻进行破坏,如果军人的配偶非法与他人同居或者结婚的就是破坏军婚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一般构成此罪会判处三年以下的徒刑。

破坏军婚罪通奸是什么呢? (三)

通奸与同居不同,通奸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性行为。通奸通常秘密进行,时间长短不一,偶发性较强。与现役军人配偶进行通奸,一般涉及教育层面,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的立案依据是《刑法》第259条,明确规定,若行为人明知现役军人配偶而与其同居或结婚,应当立案。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且实施了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原则上即构成犯罪,应立案侦查。

在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侵犯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程度;二是客观上是否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四是行为情节的严重性。侵犯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是破坏军婚罪的本质特征。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是该罪的客观表现。直接故意是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必要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情节严重性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及犯罪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与现役军人配偶的通奸行为通常属于教育范畴,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然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军人婚姻,也侵犯了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强奸罪定罪量刑。此外,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时,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情节的严重性等因素。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的幸福与安定,现役军人配偶一般不宜被定罪处罚。然而,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其结婚的现役军人配偶,可按重婚罪论处。在处理破坏军婚的案件时,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合理执行。

网红军嫂樊小慧事件:出轨男女构成破坏军婚罪? (四)

樊小慧不是现役军人,并非本罪保护的对象。而张某是现役军人,其与贺某的出轨行为中,其主观明知,客观上确实破坏了现役军人婚姻关系,但是他本身属于本罪保护的对象,据此,张某可能会被纪律处分、构成重婚罪,但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基本案情

樊小慧的丈夫张某是一位解放军现役军人。樊小慧是留守军嫂,其通过抖音平台分享与军人丈夫异地生活、常年独自承担照顾小孩、家庭责任的日常故事获得千万粉丝关注。近日,樊小慧自爆其丈夫出轨一名女子贺某引发热烈关注。据媒体进一步报道,张某在外八年,只回家几次,其他时间除了在部队外就是跟贺某一起,张某与贺某早已同居生子。

二、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行为相对人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或结婚,从而构成的犯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怎样才构成破坏军婚罪?

我们可以从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二)主观方面——明知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规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刑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通奸以临时性为特征,而“同居”则具有连续性、延续性。如果只是偶尔或断续地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为是“同居”,也就不能以犯罪论处。但通奸与同居并不是截然可分、一成不变的。通奸也可以转化为同居。

从单独一次通奸来看,时间上有间断、地点亦不固定,但长期通奸关系保持一年,时间相对持续、地点相对固定,尤其是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的,已具备同居的实质内容,对于婚姻尤其是军婚的破坏程度亦无异于同居,其实质已属于同居。破坏军婚罪保护的法益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突出了现役军人配偶对婚姻的忠实义务。长期通奸造成军人婚姻关系破裂的,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破坏军婚罪中的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四、樊小慧丈夫张某与贺某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出于维护国防事业考虑,安定军心而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一个立法措施。破坏军婚罪是指非军人破坏军人婚姻。

回到本次事件中,樊小慧不是现役军人,并非本罪保护的对象。而张某是现役军人,其与贺某的出轨行为中,其主观明知,客观上确实破坏了现役军人婚姻关系,但是他本身属于本罪保护的对象,据此,张某可能会被纪律处分、构成重婚罪,但是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是如果贺某是现役军人的妻子,张某长期与贺某保持不正当婚外行为且同居生子,张某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贺某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不构成,除非樊小慧是现役军人。依照法律规定,贺某“明知”且“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才有可能构成此罪。但是贺某可能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五、小结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不容侵害。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军婚罪是国家为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的需要而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但是,很多时候也正因为军嫂们的长期付出才能稳定军心,让前线军人更能勇往直前为国奉献,这里也应有他们的一份力量。

本次事件让我们更加关注到留守军嫂的不易,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我们都不应该允许发生任何“严重侵害军人的荣誉和人格尊严”“影响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的不当行为。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男女破坏军婚均获刑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