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半路夫妻 (一)

贡献者回答新婚姻法关于半路夫妻
新婚姻法关于半路夫妻,半路夫妻也是夫妻,新婚法中的规则一样适用于他们。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半路夫妻是什么,跟原配夫妻有什么不同之处,下面分享新婚姻法关于半路夫妻。
新婚姻法关于半路夫妻1
半路夫妻也是夫妻,只要领取结婚证,那双方便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便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当然,这是在没有遗嘱情况下的继承顺序,若有遗嘱则以遗嘱为准。
新婚姻法关于半路夫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法条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有资格继承另一半的财产的。
半路夫妻是指之前和他人存在过婚姻关系,但是已经结束了,又和现在的配偶组成新的家庭的夫妻。如果双方已经在民政局登记过,就是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是可以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另一半的遗产的,但是要以配偶没有把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给其他继承人为前提。
综上,如果没有遗嘱,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另一半去世,配偶是有资格继承去世的一方的财产的。
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新婚姻法关于半路夫妻2
《民法典》关于半路夫妻离婚财产怎么规定?
1、离婚程序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2、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在对离婚财产进行分配时,应坚持以下处理原则:
(1)是坚持《民法典》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
(2)是自愿协商原则;
(3)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同时《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3、离婚财产分割
如果双方离婚,则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均分,如其存在过错并有证据可少分财产,并且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民法典》相关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半路夫妻还是选择离婚的话可以先进行协商进行财产分割,但如果协商不成就通过相关法律进行财产分割,而法律的分割原则都是以男女平等的方式来进行划分。
新婚姻法关于半路夫妻3
半路夫妻,是知男女双方非原配,而是离婚或者丧偶之后的再婚,结为夫妻,属于“梅开二度”的感情。
半路夫妻,都有过一段不堪回首的婚姻,他们之所以选择再婚,并不是因为爱情,而是因为只是简单的想要找个人搭伙过日子,过完下辈子而已,所以,半路夫妻,他和前任留下的孩子,还有对待你的孩子,在这件事情上是端不平的,是会有偏见的,是会有些偏心的,这是很正常的,半路夫妻总是会因为孩子的事情吵闹,将就着,将就着就会发现两个人真的不合适,就会,再次走向离婚,如果不想委曲求全的话,就只能这样。
第三,初婚的夫妻能够做到彼此,坦诚,用心经营,用心爱,大胆的爱,而半路夫妻就做不到这样,因为他们经历过一段不堪回首的婚姻和一次失败的婚姻,所以,他们会格外的小心,格外的谨慎。
半路夫妻彼此都有过结婚的经历,彼此都有过婚史,也都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和不堪回首的婚姻,所以双方,彼此之间,不会坦诚,会有所防备,这是必然的,因为都会小心翼翼,小心谨慎的防备,有问题,有矛盾的滋生,从而再一次走向离婚,彼此都会有这样的,心情,彼此都会小心的对待,然后各种猜忌,各种怀疑,各种不信任,各种隐瞒。
第四,初婚的夫妻,能够做到,为了彼此和,别的异性保持一个安全的距离,不会,和别的异性暧昧,而,半路夫妻就不一定了,他们,和前任之间都留有宝宝,都留有孩子,所以想要和前任保持距离不来往,我想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就算是半路夫妻,有心和前任老公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是有孩子这个牵绊,是分不清的,所以他们之间的联系是断不了的,毕竟有孩子这个纽带系在中间,如果没有孩子的话,或许他们会,保持距离不联系,但是有了孩子,就不一定了,他们还是会单独相处,还是会在一起,还是会有联系的。
婚后贷款买房,贷款已还完。按照新婚法,离婚怎么分配 (二)
贡献者回答婚后贷款买房,贷款已还完,按照新婚法(通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时的分配原则如下:
房屋归属判定:
共同财产原则:由于房屋是在婚后购买,且贷款主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便有父母的部分出资,但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出资考量:虽然房屋被视为共同财产,但在具体分配时,法院也会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包括父母出资的比例和性质(赠与还是借款),以及夫妻双方各自偿还贷款的比例等。
分配方式:
协商分配:首先,夫妻双方应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房屋的归属及补偿方案。评估价值: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分割原则: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和双方的实际情况,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补偿款的计算通常基于房屋的评估价值、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婚姻期间的贡献等因素。
特殊情况:
父母出资的特别约定:若父母在出资时有明确的赠与或借款约定,且该约定得到夫妻双方的认可,则可能影响房屋的归属和分配。贷款未完全偿还的情况:虽然本题中贷款已还完,但若存在未完全偿还的情况,法院在分配时会考虑贷款余额及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婚后贷款买房且贷款已还完的情况下,离婚时房屋的分配主要遵循共同财产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和贡献。在具体操作中,应优先考虑夫妻双方的协商结果,若协商不成,则依据法院的判决进行分配。
再婚夫妻的财产新婚法是怎么约定的 (三)
贡献者回答再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夫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现如今,重组的家庭比较多,而这种情况也可以看作是夫妻之间的再婚。此时,为了保障彼此的利益,尤其是财产方面的利益,再婚的双方最好就财产问题做出一个约定。那么再婚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阅读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约定
再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再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如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关于再婚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其实也就是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做此约定是很有必要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夫妻和谐、家庭稳定,同时也对自身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现在的新婚法是怎样写的 (四)
贡献者回答第1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3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接下来是新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的内容,新婚姻法全文第二章是关于结婚的内容,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年龄才准予结婚。
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7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9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1条 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12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接下来是新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的具体内容,新婚姻法全文第三章是关于家庭关系的介绍,夫妻双方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
第13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4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15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16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20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2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23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24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26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28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29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30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接下来新婚姻法全文第四章介绍的是有关离婚的内容,离婚需男女双方自愿才可以。
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第3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35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0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接下来是新婚姻法全文第五章的内容。第43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44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于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45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48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49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婚姻法全文第六章 附则
第5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51条 本法自1981年01月01日起实行。
1950年05月0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就是关于2014年最新婚姻法全文的内容。望
新婚法有多少天婚假? (五)
贡献者回答婚假新规定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结婚时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新婚法。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