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0日,中国婚姻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当时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致力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并强调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这一法律的出台,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深刻认识,也为后续的婚姻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章结婚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五条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第四章离婚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二十八条离婚后, 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 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孩子能否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 (二)

优质回答法律问题:我们一家三口,中间老公改过姓名,原姓胡,现姓郭,现在我们有了孩子,想让孩子再姓胡,可是上户口时不给上,说是孩子必须随现在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个姓,请问有这种规定吗(律师呼叫中心邀请汕头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姜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潘律师:一般情况下随父姓或者母姓。 相关知识——子女姓氏变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说明确定子女的姓氏不一定必须是父亲或者母亲的姓氏。按照人们的习惯,孩子出生后,即由孩子父母给进行户籍登记。通常,孩子的名字会由父母或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建议,最终由父母决定孩子的名字。法律上,父母共同享有给孩子起名的权利。从另一方面说,父或母一方无权自己单方决定孩子的姓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也作出了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可见,离婚后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得任意更改子女的姓氏,如果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子女的姓氏,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要求其进行及时改正,如果该方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话,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比如,一对离婚男女,孩子被判跟随女方生活,男方向其支付抚养费。就在离婚两年后的一天,男方发现孩子的姓氏已经被更改,于是通知女方及时给予改正,但女方给予拒绝。无奈,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昰怎么规定? (三)

优质回答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一规定意味着,在给孩子起名字时,父母有自由选择权,可以选择让孩子跟随父亲的姓氏,也可以选择让孩子跟随母亲的姓氏。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同时也尊重了父母在子女姓氏上的选择权。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家庭会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有些家庭可能因为父亲的姓氏更具有代表性或历史意义,而选择让孩子随父姓;有些家庭则可能因为母亲的姓氏更独特或更有意义,而选择让孩子随母姓。还有一些家庭会选择将父母的姓氏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的姓氏,这既体现了父母的平等地位,又赋予了孩子独特的身份标识。

此外,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在离婚等家庭关系变动的情况下,子女姓氏的选择权并不因此而改变。即使父母离婚,子女仍然有权选择跟随父亲的姓氏或母亲的姓氏,这有助于维护子女的身份认同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总之,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体现了男女平等、家庭关系稳定和子女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价值观。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尊重父母的选择权,同时也要关注子女的身份认同和权益保障。通过合理、公正地处理子女姓氏问题,我们可以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离婚后,孩子归女方,可以跟女方姓吗? (四)

优质回答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已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时也明确规定,变更姓名要依照规定而行。

姓名的变更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既涉及到亲情、人伦道德,又涉及到读书、工作等现实生活,更涉及到法律规范。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更名,都是允许的,但需要到户籍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儿童 应征得本人同意),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学校证明、出生证明等。如父母离异的也只需要监护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无须离异的父母双方均同意才能办理。成年人更名,需要本人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后要改变子女的姓氏,恰当方式是征求另一方的意见,通过协商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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