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解析

引言

司法解释背景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为婚姻家庭领域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司法解释内容解析

重婚婚姻无效

《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转为有效。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一夫一妻制的坚决维护,以及对重婚行为的严厉打击。

登记离婚法律效力

第二条指出,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确保离婚制度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财产分割与债权保护

第三条至第五条详细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其中,第三条强调在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决定是否支持债权人撤销相关条款的请求。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又避免了对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过度侵害。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第四条特别针对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财产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则根据财产的性质和来源进行分割,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量。

房产赠与与处分

第五条至第七条涉及房产的赠与与处分。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双方名下时的处理原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则分别对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以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

《解释(二)》的出台,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它不仅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还积极维护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细化法律规定,该解释促进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居时间不长离婚要退彩礼给男方吗 (一)

法律主观:

视情况而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两年能退彩礼钱吗? (二)

你们已经结婚而且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只要彩礼给付没有造成男方的生活困难的,就不符合返还的条件,当然不该还。《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

彩礼是男方在结婚的时候赠与给女方的财物,有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结婚以后,可能感情破裂,这时候是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的,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如果结婚两年离婚彩礼退吗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要注意把握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2、哪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当认定为共同生活。

法律|婚后,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三)

‌ 婚后父母转款给子女‌‌,是借款、还是赠与? 这是在‌‌离婚纠纷中,‌‌很容易‌‌衍生出的‌‌一个热点和一个焦点问题。‌‌家事法律圈人,包括法官、律师、公证‌‌员‌‌都在‌‌关注这个问题,很多的论坛中也会涉及到这个主题。‌‌而且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对于这样的问题判决的倾向性也会发生变化。

从目前‌‌的判决来看,‌‌法官会有两种不同的思路,‌‌第1种思路认为:父母对子女的转款,‌‌不能够轻易的推定是赠与,‌‌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的情况下,‌ 应认定为是借款。

‌‌法官意见:父母对成年子女的钱款支持,‌‌不是天经地义的,‌‌父母‌‌并没有义务‌‌为‌‌成年的子女购买房子、‌‌为他们支付首付,‌‌为他们承担购房的部分款项。如果这样认为,‌‌对父母‌‌过于严苛,也会让父母的养老生活,‌‌构成严重的困难甚至威胁。

类似这样的判决书被视为是有温度的判决书!我认为这样的判决书是‌‌符合社会大众的常情常理。‌‌

而‌‌第2种,‌‌思维‌‌认为‌‌父母转款给子女,‌‌如果父母不能够证明是借款,‌‌应该推定是赠与。‌‌因为从证据力来说,‌‌证明借款比证明赠与更容易,‌‌借款‌‌通常都会有转款凭据和借据,‌‌而赠与通常都不会签于赠与合同,‌‌也不会签收收到了赠与物品或者钱款。从证据力的角度, 首先父母应该证明是借款,不能够证明借款就应认定为是赠与。

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因为预设前提完全不一样,‌‌这种显著不同的思路和预设前提,‌‌会带来同案不同判,‌‌会带来‌‌我们预判一个案件结果的时候,‌‌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又看到我们律师‌‌的工作‌‌的必要性,案件结果会有无限的可能性。律师在案件中,‌‌通过组织证据、‌‌影响法官‌‌,案件的方向也就会有了‌‌各种可能性。

另我关注到的是,‌‌几个案例中都会涉及到司法解释2的第22条。对于同样一个条款,‌‌法律行业内的专业人士理解有非常大的差异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22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法律人士A的案例中,‌‌他认为:根据字面解释,‌‌我们是可以直接‌‌适用这个条款来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性质为赠与。 而根据北京高院的案例显示,‌‌这个条款适用的‌‌作用,‌‌并不是我们用它来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而是‌‌当我们已经有了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父母对子女‌‌的转款‌‌性质为‌‌赠与之后,‌‌才运用这个条款。

‌‌从这里也可以看到,对同样一个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同样都是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会有大相径庭的解读。法律是一门‌‌‌‌运用的科学,特别是作为律师,‌‌是运用法律的专业人士。‌‌当我们选择‌‌援用某一个条款在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的时候,‌‌我们需要对这个的条款‌‌的法义有充分的解读、‌‌深刻的解读。‌‌特别是适用的前提、适用背景,‌‌当时制定这个条款的时候,‌‌它是想要解决什么问题?‌‌

目前关于解释2第22条的解读,‌‌我更加认同北京高院‌‌的案例所采用的思维角度和倾向。‌‌也就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转款给子女的‌‌这个款项,‌‌不能直接根据这个条款认定为赠与。‌‌这个条款它解决的问题‌‌是‌‌父母的赠与,‌‌到底是赠与给夫妻双,‌‌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的问题。‌‌

另外,‌‌父母转款给子女通常情况下是买房,但是也不排除有一些其他的资金用途、其它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在举证的时候,关于款项的来源、款项的用途,这些都是非常的重要。

款项的来源,有时候父母的转款,‌‌可能是自有资金,也有可能是筹借的资金。另外就是‌‌父母的‌‌背景‌‌也是非常重要,父母是工薪阶层、还是父母是企业主、或‌‌是其他的身份,‌‌这些对于法官在认定‌‌款项的性质的时候,‌‌都会有影响的。‌‌

另外我也想说一说对于我自己的启发。法律‌‌是‌‌关乎于秩序的建立,‌‌而婚姻家事的法律‌‌不仅仅关系到法律,‌‌它跟生活更加的贴近,‌‌怎么样去取证、怎么样去影响法官?‌‌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对生活有更多的观察,也需要融入生活、深入生活。‌‌

我不喜欢‌‌琐碎事,也不喜欢说啰嗦话的人。‌‌但是,‌‌在做婚姻家事案件过程中,‌‌琐碎事‌‌和琐碎的细节,还有很多啰嗦的话要重复的说,这些都‌‌成了工作的需要。‌‌八卦成了工作的需要,‌‌八卦也有了正当的理由。

‌‌通过做婚姻家事案件,‌‌让我跟人有了更深入的连接,‌‌也让我对生活‌‌有了更多的理解。‌‌

感谢一起同行的小伙伴们

一路同行,感谢有你!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此,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释进行推定,凡无解释所列两种例外情形者,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