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那些妻妾成群的民国军阀:民国姨太太现象 (一)

盘点那些妻妾成群的民国军阀:民国姨太太现象

优质回答中国有着非常悠久的一夫多妻传统。自春秋战国以后,这种婚姻形式就以制度形式规定下来。一夫多妻,主要是在奴隶主、贵族、官僚中实行,他们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玩弄女奴,但那和婚姻无关,女奴连妾也算不上,只是供男子发泄 *** 、玩之即弃的工具而已。

中华民国成立后,移风易俗,社会各界逐步推行「一夫一妻制度」。我们可以注意到一个现象:在知识界、文化界,以及 *** 的文职官员里面,比较顺利地推行了「一夫一妻制度」。可在民国时代,那些军阀们仍然利用手中的枪杆子大肆搜罗各地美女,顽固地坚持「妻妾制度」。例如,袁世凯就有妻妾10房;曹琨有妻妾4房;段祺瑞有妻妾7房;张作霖有妻妾6房;杨森有妻妾12房;而「三不将军」张宗昌,竟有24房妻妾。这些军阀妻妾成群,放浪形骸,成为了民国特有的怪胎。因此,北洋 *** 也成为历史上最短命的政权。

一、张宗昌。

张宗昌是奉系军阀头目。他有很多外号,其中最出名的是人称「三不知」将军,即「兵不知有多少,钱不知有多少,姨太太不知有多少」。据可靠证据,张将军一生有24房妻妾。

24房妻妾不算很多,但张将军事务繁忙,有时候这些妻妾们究竟姓张姓李,连张宗昌本人也稀里糊涂。于是,他经常干脆以编号或「产地」呼之,如住在奉天的是「24号姨太太」,再如「苏州夫人」、「杭州夫人」等。他还有一些外籍小老婆,如「白俄太太」、「高丽太太」等。

24房妻妾,不算被他糟蹋过的民女。张宗昌好色成性。据当时的报纸报道:他每到一处,「途遇女子,即掳掠上车以去,越数日乃放还。一般女学生及闺秀,遭其蹂躏者,不计其数。城中顿成恐怖之城。」

二、杨森。

杨森是川军著名将领。国民革命军陆军二级上将,贵州省主席。在 *** 军阀中,杨森以妻妾成群,儿女众多而出名,他公开的妻妾有12位,子女共有43人,其荒唐畸形的婚姻分外引人注目,在人世间蒙上千古之谜。

杨森的五姨太叫萧邦琼。她父亲是杨森在滇军任团长时的秘书,一个典型的戎装书生。一次,赴杨森家宴时,萧父带上女儿随行。敬酒时,杨森眼中大放光彩,如长辈一样摸着萧邦琼的头赞叹道:「几年不见,小姑娘长这么大了,模样周正得很呢。」一位善于摇尾逢迎的下属瞥见这一幕,便鼓动如簧之舌说服萧家将女儿嫁与了杨森。

如果上面这是「巧取」的,那么,刘姨太陈顺容则是「豪夺」而来的。陈顺容原本为三姨太刘谷芳的贴身丫头,15岁,为杨森酒后乱性奸污,后收为妾。陈顺容是广东人,由于语言、性格之故,畏畏缩缩,不善承欢,是「十二钗」中最不受杨森喜爱的一个。稍有不慎,便会被杨森用马鞭抽得体无完肤。后得了精神病,死于重庆。

三、袁世凯。

袁世凯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具争议的人物之一。有人说他是「 *** 」、「窃国大盗」,也有人认为他对中国的近代化做出贡献,是真正的改革家。这些且不说,他的妻妾之多,应该是没有争议的。

袁世凯既是那个风起云涌时代的政治和军事枭雄,也算是情感上的枭雄,他是名副其实的妻妾成群者,一妻九妾,命犯桃花,艳福不浅,乃十全十美的妻妾家庭。

在10位夫人中,袁世凯最喜欢的是大姨太和五姨太。

大姨太是苏州名妓,姓沉,是袁世凯发迹前的红颜知己。她一直鼓励袁世凯不要沉湎于温柔乡里,要做有担当有鸿鹄之志的伟男。这唤醒了袁多年前的梦想,于是离别沈氏投奔淮军,开始建功立业之路。沈氏自己出钱赎身,静候袁娶。袁有出息后,对沈氏一往情深,有情有义,不论其出身,果断明娶。

五姨太杨氏受宠既非美 *** 惑,也非 *** 见长,而是如《红楼梦》中的王熙凤,精明、能干,心灵、手巧。袁世凯治内有术,规定后进门的姨太要服从先进门的姨太管教,分两大序列进行。大姨太管教二、三、四姨太,杨氏则管教六、八、九姨太(七姨太早逝)。由于杨氏管家太厉害,后来整个袁府上上下下都由杨氏打理,姨太也好,儿孙也罢,对五姨太是既敬且畏,令袁世凯少操了不少心。

一妻九妾共为他生下了17个儿子,15个女儿。17个儿子又为袁世凯生了22个孙子,25个孙女,儿孙总和达到了79人。

四、段祺瑞。

段祺瑞是皖系军阀首领,曾三次出任国务总理。段祺瑞一生有妻妾7房,数量不算少了。但与红旗前面开道、彩旗后面飘飘的袁世凯相比,段祺瑞在自家妻妾的问题上着实被搞得焦头烂额。

段祺瑞不是那种醉卧妻妾石榴裙下的男人,对管理妻妾很不耐烦。在他的放任之下,他的姨太太天天打扮得花枝招展,逛戏园子、泡茶馆、轧马路。更让段祺瑞糟心的事——一位姨太太竟然与儿子段宏业 *** 。

由于实在无法管理后宫,段祺瑞索性把姨太太们放走,恢复他们的自由身,只守着张佩蘅和边氏两人,最终在上海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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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夫一妻制的民国「姨太太」现象

民国时期,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实行起来,并被写进了「婚姻法」。这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许多民国男人都认真地遵守、执行了,如孙中山、蒋介石当年都是这样,他们都只有一个老婆。

民国男人如果真的喜欢上了别的女人,可以与原配离婚,但不能不离婚又结婚,否则犯重婚罪。孙中山和蒋介石便都是与原配妻子离婚后,才分别与宋庆龄、宋美龄结婚的。

但是,我们不论从名人传记中,还是影视作品里,都能看到,民国男人身边大都不只一个女人,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国时很常见,有人甚至拥有几十房。这是民国时特有的「姨太太」现象。

鉴于此,曾任国民 *** 主席的林森,在捐建的庐山山道旁边的石凳上,别出心裁地刻上「有姨太太的不许坐」,成为一时笑谈。

民国时期是提倡「文明婚」和法制的社会,既然「婚姻法」认定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为何又会出现这类娶小的「违法乱纪」行为?原来,问题出在民国的法规上,民国的「司法解释」和实际判决中,竟然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

2、民国的婚姻司法解释,范绍增的40房妻妾

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国民 *** 颁布了民法《亲属编》,并于次年5月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

当时, *** 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

而早在民国十七年(1928年)12月24日,时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演讲中便向妇女协会公开承诺:「中国女子的人格,将由本党的主张和本院的立法,提高起来,保障起来。」

在此立法精神下,《亲属编》中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千百年来一直存在于中国男人婚姻生活中、并且为男人宠爱的「妾」,从法律上彻底消失了。此举在当时影响甚大,由于是「新鲜事」,社会上分歧也严重。

有的学者认为,废除「妾」,此举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有的则认为,这给妾与妻争权夺利埋下了伏笔,是提倡「妻妾平等」的信号。当时,全国各地的报纸都曾就此展开了大讨论,波及了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

民国婚姻立法的初衷,显然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却变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 *** 七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称:「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 …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

这些司法解释,可以说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男人纳妾不算重婚,属「与人通奸」行为,最多是道德问题。这与现在对婚外 *** 、养小三是「作风问题」的司法定性,何等相似啊。

因此,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提高女权的立法愿望也大大弱化。民国男人找小老婆相当自由,比古代男子更厉害。

古代男人纳妾有明文规范,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如西晋时法律规定:诸王可以纳妾8名,公侯可以纳妾6名,一、二品官员可以纳妾4名,三、四品官员可以纳妾3名,五、六品官员可以纳妾2名,七、八品官员只能纳妾1名,老百姓不准纳妾。

而民国则无此等级限制。如果要问民国男人最多可以找多少小老婆?答案是:想要多少就多少,只要你有条件。有一位名叫范绍增的民国将军,竟然找了40名大小老婆。当时名声远播的游泳健将、有美人鱼之誉的杨秀琼,便是范绍增的第18房姨太太。

不同的是,民国时的「妾」不叫妾,而变成了男人的「家属」,对外则统一体面地称为「姨太太」。

女性婚姻从大清律到民法典,表达的是什么思想? (二)

优质回答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人们的婚姻长期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上至皇帝三宫六院,下至富商巨贾妻妾成群,婚姻似乎从某种意义上,褪去了爱情与平等的色彩。

待到民国时期,万千不堪忍受封建婚姻压迫的人们奔走呼号,推动婚姻制度迎来一场翻天覆地的改变。那么,在民国的婚姻制度中,究竟有多少从旧式向新式转变的亮点呢?

图|古代婚姻

从包办婚姻到自由恋爱晚清和北洋政府时期,婚姻制度主要仍以聘娶为主。清末修订的《大清律》中,明确提出了男女须“依礼聘嫁”,如有违反,则会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罚款。

北洋政府承袭清朝法制,同样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不过,北洋政府的婚姻制度比晚清来得更加人性化一些。

图|影视剧中清朝婚姻

根据《中华民国民律亲属编草案》的规定,如果子女不愿结婚而父母强迫,则婚姻无效;同时,若是子女想结婚,但是嫡母或是继母故意刁难反对,那么子女也可以经过其他亲属的同意而结婚。

五四运动后,“一夫一妻制”正式写入了婚姻法,人们的婚姻选择也更加自由。

图|五四运动

比如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中便曾提到:“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青年男女们的婚姻终于跑步进入自由恋爱时代。

一夫一妻制与姨太太一夫一妻制的盛行,也让旧式婚姻遇到了新的挑战。

一些思想开放的人们,不满父母包办的婚姻,纷纷自行在外寻觅真爱,享受自由恋爱的快乐。

然而,快乐之后,如何安置情人就成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图|徐志摩

比如写下了不朽名篇《再别康桥》的徐志摩,一回国就爱上了林徽因,而后又与陆小曼闹出一段旷世绝恋,丝毫不顾忌家中早已有了发妻张幼仪。

若在古代,或许陆小曼们便堂而皇之的进了徐志摩的家门,让徐志摩们坐享齐人之福。但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却成了徐志摩追求爱情的拦路虎。

于是,天性烂漫的大诗人徐志摩干脆和原配离婚,然后筑爱巢迎娶陆小曼。

图|影视中徐志摩与陆小曼

这般抛妻弃子的行为,难怪让表弟金庸大为不屑,毫不客气地在武侠小说中,创作了“卫壁”、“慕容复”等一众风流表哥。

像徐志摩这样反抗包办婚姻的人还有很多,这直接导致一场小规模离婚潮的出现。

为了保障婚姻稳定,国民政府很快出台了一部解释的法律,宣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

图|民国结婚照

如此一来,古代的小妾立刻摇身一变,成为了民国时期的姨太太。曾经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就此成为了装饰门面的点缀。

皇妃也能休丈夫一夫一妻制摇摇欲坠的同时,国民政府对于男女双方家庭地位的认定也存在许多不公平之处。

比如《民法·亲属编》里就规定,妻子没有冠姓权,要“以其本姓冠以夫姓”;此外,妻子还要“以夫之住所为住所”,无法拥有自己独立的房产。

甚至连子女教育上,当时的法律也以男性为尊。《民法·亲属编》中曾明确指出:“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于权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父行使之”。

图|民国离婚书

不仅如此,国民政府对于男女离婚的规定,也明里暗里存在不少偏颇之处。

比如国民政府曾规定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出现“重婚”、“恶意遗弃”、“不治之恶疾”等严重问题时提出离婚,乍看之下似乎分外公平。

但倘若仔细研读法律条款,就会发现想要离婚其实没那么容易。

以家暴来说,国民政府认为女性受到婆家虐待,但如果没有断手断脚,造成残废,就不能申请离婚;而且即使手脚残废,但如果仅仅是婆婆所致,丈夫并未参与,也构不成请求离婚的理由。

纵使如此,民国时期仍有不屈的女性,拼尽全身力量,只为抓住女性可以提出离婚的一丝微弱希望。

1931年,末代皇妃文绣不堪忍受无性婚姻,毅然发起“刀妃革命”,向溥仪提出离婚。

图|影视剧中文秀

消息一经传出,立刻成为了京津两地报纸的热门头条,无数受到婚姻压迫的人们,纷纷站出来支持文绣。文绣的妹妹与好友,更是请来了顶级律师天团,拼着与溥仪对簿公堂,也要走出婚姻的桎梏。

最终,溥仪在舆论压力下,不得不同意了文绣的离婚要求。旧式后宫女子,第一次通过新式婚姻法,维护了自己婚姻的自由。

不过,这次离婚对于文绣而言,也堪称一场惨胜。除了一直支持自己的妹妹,文绣几乎遭受了所有族人的反对,其中一位族兄还公然登报指责文绣说:“ 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余载,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

且漫云逊帝对汝并无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应耐死忍受,以报清室之恩…… 汝实糊涂万分,荒谬万分矣!”

图|溥仪

一场离婚,让文绣失去了家族的倚仗。她不得不自力更生,靠打零工养活自己,生活水平直线下降。但即便如此,文绣也始终无悔自己的选择。

以文绣代表的女性主动“休夫”的一幕,无言着诉说着新式婚姻制度的魅力。

此后一代又一代的人们,为了爱情与自由,不断奋斗,推动着婚姻制度愈加公平与人性化。

1950年,杰出女性邓颖超同志,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图|邓颖超

制定法律时,邓颖超同志曾深情的说:“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

鉴于旧式婚姻的陋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婚姻问题进行了更加科学的规定,保障了男女双方的利益。至此,婚姻制度走向一个新的辉煌时代。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否已经废除 (三)

优质回答是的,由于民法典颁布,原来的婚姻法已经以婚姻家庭编的形式纳入了民法典,婚姻法已经失效,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自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出台婚姻法解释会废止的,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中国古代妾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四)

优质回答中国古代社会中礼教森严,等级分明,即使是妾本身也有严格的区分,被分为数个不同的卑尊级别,各级别之间制度严明,无法逾越。按出身,妾分为贵妾,良妾和贱妾三类。贵妾是出身皇亲国戚与达官贵人之家的妾,在三类中地位最高。良妾是出身一般寻常百姓之家的妾。贱妾乃出身于戏子、妓女、乞丐和童养媳,在三类中地位最低。除了以出身区分为三类之外,妾又更进一步的根据血缘远近和亲属亲疏区分为以下数个等级:

西周以前诸侯娶妻时不但有娶亲姊妹和堂姐妹为妾,还有娶妻子的侄女为妾,称作媵。西周以后此俗在汉族中变少,但在贵族中还有存在。

侧室

侧室为娶正妻的亲姊妹或堂姐妹为妾。侧室出嫁时坐红墙蓝顶轿子,和元配同时出嫁时,轿子在元配轿子之后,可随元配一起享受包括宰相在内的官员必须让道的特权。与元配同时出嫁时,可随元配一起享受到新郎家从正门进的特权。但侧室如单独出嫁,路遇官轿则必须给官轿让道,到新郎家时,只能从侧门进。侧室即使没生任何子女,历代法律规定也可以像正妻一样,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但非必须,最后决定权在宗族家法,如宗族家法不许,便不能,这是侧室低于正妻之处。继承权方面,如正室无子,侧室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侧室之子们之间则按侧室的等级次序继承。

副室

副室为正妻表姐妹出身的妾。因为中国古代为父系社会,姑姑仍为父系所出,所以正妻姑表姐妹出身的妾高于正妻舅表姐妹和正妻姨表姐妹出身的妾。同样,舅为男,姨为女,在父系社会中正妻舅表姐妹出身的妾又高于正妻姨表姐妹出身的妾。但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后属于夫家的人,已经不属于原来的父系家族,因而副室的地位低于侧室。

偏室

偏室为正妻姑表姐妹和姨表姐妹出身的妾,但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如果正妻姑父姨父娶数个妻妾,正妻姑姑姨母以外的妻妾所出的女儿们虽和正妻没有血缘关系,但在辈份上仍是正妻的表姐妹。因和正妻无血缘关系,这些正妻姑的表姐妹和姨表姐妹嫁给同一丈夫后不能成为副室,只能是地位更低的偏室。

偏房

偏房是和正妻没有任何血缘和亲属辈份关系的妾,可以是贵妾和良妾,也可能是贱妾。偏房为可以和丈夫,元配,侧室,和偏室同桌吃饭的最低级别的妾。偏房和偏房以下的妾必须产子才能名字入族谱,牌位入宗庙受祭拜,否则不行。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和偏室无子,偏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和偏室,偏房则为第一优先(贱妾出身的偏房除外,不能扶正)。

陪房

陪房为陪嫁侍女,多为贴身丫鬟或女管家,等级高于其他侍女出身的妾。陪房是可以扶正作为填房的最低级别的妾。丈夫如需填房而无侧室、副室、偏室和偏房,陪房则为第一优先(贱妾出身的陪房除外)。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和偏房无子,陪房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侍妾

侍女被收房成为妾。此等级及以下等级的妾不能被扶正。继承权方面,如正室、侧室、副室、偏室、偏房和陪房无子,侍妾之子比其他庶出之子有优先权。

婢妾

婢为古代男犯之女眷,本身没有犯罪,但因男子犯下株连之罪而受牵连入狱。官府罚婢到大户人家做工,薪资收归官府,但婢可被主人收房为妾。一旦被收房,婢妾可免罪出狱。男主人将其部曲的女眷收房为妾,其等级也为婢妾。契约劳工是婢妾另一主要来源,如黄梅戏天仙配中的男主角为葬父卖身三年为奴。婢妾的地位比侍妾更低,因为侍妾和男主人的关系为雇佣关系,侍女可以辞职不干,但婢妾和男主人的关系为附属关系,不能像侍女那样可以随时辞职不干。婢妾即使怀孕,也可被主人转送他人。

通房

通房和婢妾类似,但比婢妾地位更低,因为虽和婢妾一样被官府罚做工,但女囚本身犯罪,无法像婢妾一样借着和男主人结婚而免罪出狱。根据所女囚犯罪行,男主人若有意将通房收房为妾,须向官府缴一大笔费用,但并非所有罪过可以通过缴费赎罪。通房的其他来源为被男子赎身的妓女、买来的家妓、乞丐和童养媳。通房即使生下孩子,本人仍可被转让转让转卖。通房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如后宫中最低级别的嫔妃:皇后可以在皇帝同意下将其所生子女收养,嫔妃本人必须服从。同样,其如果其他妻妾和丈夫同意,通房所生子女可以被其他妻妾收养,而通房本人则无权表态反对。通房如在尚未被收房之前产子,而男主人又在收房之前去世,则其子只能以私生子的名分去分男主人的遗产。只有被收房之后,通房之子才算庶子。

外室

外地娶的妾,可以是妾中任何一种。

外妇

男子包养的情妇,无正式婚姻关系。外妇所生子女为私生子女,私生子即使是长子也无法继承封号爵位,也无法分得长支财。私生子有遗产继承权,但平分遗产时,私生子只能继承其他儿子所分得的一半。

拓展知识

周代贵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媵会成为侧室,地位比妾高。后世媵和妾渐渐不分。《礼记》: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

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

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汉代以后一般的士大夫、平民都只有一个正妻(正室),同时可拥有多个妾。多数正妻是丈夫的第一位配偶。但也有“先纳妾后娶妻”的例子,如章太炎于1892年纳妾王氏,王氏去世后与汤国黎结婚,但只称王氏为妾。多数朝代都禁止同时拥有多名正室(皇帝的正室为皇后,平民的正室为妻)。很少情况下,会有多个平妻的情况。因此严格的说,在中国历史上,一夫多妻几乎一直是不合法的,也很少发生。实际上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成语“三妻四妾”、“妻妾成群”就是形容妻子与妾侍很多的意思。虽然在当时的法律上,禁止婢女(青年女奴,属于贱民)成为妾,也禁止妾直接成为妻,但实际上这些法律经常被违反。正妻死后,若妾要成为继室,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例如唐玄宗开元时,以孝友闻名的李日知“卒后,少子伊衡,以妾为妻” 。唐德宗时大臣李齐运,“以妾卫氏为正室” 。

自清朝乾隆年间承认兼祧合法性之后,民间多以兼祧之名娶平妻,即法律上的妾。生活中,两妻地位平等,此风延续至民国。民国建立之初的十几年,法律尚未涉及婚姻。民国十九年(1930年)12月,颁布的民法《亲属编》中废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规定妾与妻的关系和在家庭中的地位。但司法解释和实际判决中,却默认了纳妾的合法性,诸如:“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称:“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应视为家属”。[5]“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称:“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如有类似行为,即属与人通奸,其妻自得请求离婚……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5]这些司法解释造成男人纳妾不算重婚,使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社会生活中,男子多妻是为常见。抗日战争时期,局势动荡,出现大批“抗战夫妻”。1947年1月1日,民国政府以大赦令的方式,解决“抗战夫妻”触犯通奸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次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重婚、纳妾。此后,纳妾在香港和澳门等地亦是法例所禁止的,否则是犯上了重婚罪;较为特别的是,香港政府直至1971年才完全废止大清律例,禁止纳妾。

在中国历史上,妾所生的子女称为庶出,正室所生的子女称为嫡出,一般情况下,除非正妻无子女,否则庶出子女没有爵位及宗族继承权。流动财产上庶出子女拥有部分财产继承权,但一般低于嫡出子女。 《大明律》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参考资料

明白盘点那些妻妾成群的民国军阀:民国姨太太现象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典诚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