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的家庭结构中,法定扶养义务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扶养他人的义务。这一范畴广泛而深刻,涵盖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以及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的赡养与照料。此外,当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面对父母已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辈时,他们同样需承担起抚养责任。而兄姐对于失去双亲或双亲无力抚养的弟妹,也负有扶养的责任。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广阔范围。
法定扶养义务人包括什么范围 (一)

最佳答案该法定扶养义务人如下: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4、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什么叫法定扶养关系人 (二)
最佳答案法定抚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对孩子义务抚养的人。
1、抚养是针对未成年人而言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条件、环境及成长;
2、监护是一种制度,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3、为了确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范围如下:
1、被抚养人的范围界定时,要注意被抚养人是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抚养关系的人,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概括起来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由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比较特殊的是未出生的胎儿,为避免胎儿出生后再次起诉可能有找不到加害人的风险,通常法院可以判决赔偿义务人将胎儿的抚养费提存到法院,如果胎儿出生为活体的,法院将该笔抚养费交给胎儿的母亲保管;如果胎儿出生不是活体,则由法院将该笔抚养费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2、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予以正确认定劳动能力,应限于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16岁以下或由医院证明长期生病和残者等无经济来源的人,且必须是死者生前的抚养人。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经济来源的人,也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此外,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综上所述,法定抚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正常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法定抚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 (三)
最佳答案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
一、父母;
二、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法律上规定兄弟姐妹有无抚养义务 (四)
最佳答案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这是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关系十分密切,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时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顾。
一、兄弟姐妹有无抚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文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这是因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从小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关系十分密切,当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负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时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顾。
二、兄弟姐妹对于患有精神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吗
关于兄弟姐妹是否对患有精神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2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其兄、姐均应承担法定的监护责任。但是,监护责任在法律上不等同于扶养义务,只有当监护人与扶养义务人合二为一时,监护责任与扶养义务才能够混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与扶养义务人分立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例如,父母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父母因特殊原因而暂时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成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实际的抚养人。因此,法定的监护人是否必须承担扶养的义务,该批复指出,有负担能力的兄长,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经济来源、孤老无靠或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成年弟、妹,从道德上、法律上均应认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能向社会推卸责任。
然而,由于这种“义务”在法律尚缺乏明文规定,因此,该批复中也强调处理案件时应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三、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哪些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后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四、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要符合什么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
一般在父母去世或者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作为成年且有能力的哥哥或者姐姐,其实对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是由抚养义务的。但这不能说兄姐就一定对弟妹有抚养义务,毕竟还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之上,若条件不满足那自然也就没有这样的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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