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交通肇事逃逸 车主拒不承认 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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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车主拒不承认 该怎么办? (一)
贡献者回答交通肇事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通过目击证人或者是监控录像寻找证据,由公安机关对重视车辆进行侦查认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案情:
2016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海丰县可塘镇往海城镇方向行驶,途经海丰县城东镇后林村路段(国道324线700KM+0200M处)时,碰撞行人郭某,造成郭某和被告人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和郭某被群众送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治疗。次日,被告人吴某擅自离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
201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立案侦查,同月30日,公安机关因被告人吴某未到案接受调查而对其上网追逃。2017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年5月13日,郭某在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死亡。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遭受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及多发性损伤所引起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裁判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
被告人吴某不服,以其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为由提出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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