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是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电力生产和供应的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条例背景与目的

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安全事故频发,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保障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安全稳定。

二、电力安全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定义,即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根据事故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程度,《条例》将电力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类。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由条例附表列示,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

在事故报告方面,《条例》第八条要求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为事故调查提供有力支持。

在应急处置方面,《条例》规定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地方政府应制定应急预案。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时,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电力监管机构还应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是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重要环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组织原则: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通过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五、责任与监督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强调了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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