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2013年两高的工作报告赞成率那么低 (一)

为什么2013年两高的工作报告赞成率那么低

优质回答从“两会”看“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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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通报,3年来,她已是多次收到这样的文件了.作为“两高”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具体形式,主动向代表、委员通报情况,已成为新时期“两高”工作的一个新特点.

“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每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代表、委员们提出,司法公正是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根本保证.如果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就会严重损害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司法腐败现象绝不能等闲视之.

警钟为谁而鸣

人们还记得,两年前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不少代表对“两高”的报告投的是反对、弃权票.今天,人们欣喜地看到,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举行的大会上,“两高”的报告赢得了一次次热烈的掌声.这掌声,是人们对“两高”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的肯定、鼓励.

广东唐淑蓉代表说,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只有依靠司法公正,才能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但一段时期以来,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这句流传较广的民谣,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的痛恨.

对近几年来司法机关暴露出来的腐败现象,代表、委员们记忆犹新:江西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创收,居然以“办案费”、“赞助费”等名目非法勒索敲诈当事人20多万元;江苏连云港市一个区的法院院长以权谋私,故意泄露案情给被告的亲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酒后驾车,撞死两名骑车人,事后又试图找人为他顶替责任……代表、委员们深切地感受到,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突出.有的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案;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违反禁令插手经济纠纷,替人要帐讨债;更有甚者,极少数人大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

司法腐败危害极深,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王厚德委员说:“一次不公正判决的危害性胜过10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判决就像污染了水源.连水源都被污染了,治理水流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孙桂华代表提出: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司法机关的生命线.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正,就谈不上社会公正.

殷切期望化作强大动力

代表、委员的热切期望,化为“两高”改进工作的强大动力,并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辉代表说,“两高”主动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促进了司法机关纠正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为使接受代表、委员们的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两高”制定了主动联系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检查评议工作制度、定期通报重大事项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制度……仅去年一年,高检就先后派出11个工作组,分赴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走访了2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

打铁先要自身硬.“两高”从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中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制约机制,加大整改力度.

高法采取公开审理、庭审直播等多种方式,把审判工作置于公众的直接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透明度.社会反响强烈,人们称之为“阳光下的审判”.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布检查机关职权、受案范围、执法程序等方面内容.人们明白了对民事、行政判决不服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抗诉,知道了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还可以找检察院.

孔令仁委员说,完备的法律体系,要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公正清廉、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队伍来实现,必须加强司法队伍教育整顿.

高法和高检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了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活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成为教育整顿的重点.高法对2500多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逐件排查,共立案查结1500多人,对其中1000多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经过实践,“错案追究”在全国推行

两会中听取和审议"两高"工作报告,这两高是指 (二)

优质回答从“两会”看“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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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通报,3年来,她已是多次收到这样的文件了。作为“两高”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具体形式,主动向代表、委员通报情况,已成为新时期“两高”工作的一个新特点。

“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每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代表、委员们提出,司法公正是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根本保证。如果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就会严重损害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司法腐败现象绝不能等闲视之。

警钟为谁而鸣

人们还记得,两年前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不少代表对“两高”的报告投的是反对、弃权票。今天,人们欣喜地看到,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举行的大会上,“两高”的报告赢得了一次次热烈的掌声。这掌声,是人们对“两高”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的肯定、鼓励。

广东唐淑蓉代表说,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只有依靠司法公正,才能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但一段时期以来,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这句流传较广的民谣,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的痛恨。

对近几年来司法机关暴露出来的腐败现象,代表、委员们记忆犹新:江西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创收,居然以“办案费”、“赞助费”等名目非法勒索敲诈当事人20多万元;江苏连云港市一个区的法院院长以权谋私,故意泄露案情给被告的亲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酒后驾车,撞死两名骑车人,事后又试图找人为他顶替责任……代表、委员们深切地感受到,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突出。有的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案;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违反禁令插手经济纠纷,替人要帐讨债;更有甚者,极少数人大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

司法腐败危害极深,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王厚德委员说:“一次不公正判决的危害性胜过10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判决就像污染了水源。连水源都被污染了,治理水流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孙桂华代表提出: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司法机关的生命线。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正,就谈不上社会公正。

殷切期望化作强大动力

代表、委员的热切期望,化为“两高”改进工作的强大动力,并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辉代表说,“两高”主动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促进了司法机关纠正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为使接受代表、委员们的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两高”制定了主动联系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检查评议工作制度、定期通报重大事项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制度……仅去年一年,高检就先后派出11个工作组,分赴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走访了2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

打铁先要自身硬。“两高”从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中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制约机制,加大整改力度。

高法采取公开审理、庭审直播等多种方式,把审判工作置于公众的直接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透明度。社会反响强烈,人们称之为“阳光下的审判”。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布检查机关职权、受案范围、执法程序等方面内容。人们明白了对民事、行政判决不服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抗诉,知道了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还可以找检察院。

孔令仁委员说,完备的法律体系,要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公正清廉、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队伍来实现,必须加强司法队伍教育整顿。

高法和高检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了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活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成为教育整顿的重点。高法对2500多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逐件排查,共立案查结1500多人,对其中1000多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经过实践,“错案追究”在全国推行。(新华社)

从“两会”看“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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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通报,3年来,她已是多次收到这样的文件了。作为“两高”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具体形式,主动向代表、委员通报情况,已成为新时期“两高”工作的一个新特点。

“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每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代表、委员们提出,司法公正是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根本保证。如果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就会严重损害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司法腐败现象绝不能等闲视之。

警钟为谁而鸣

人们还记得,两年前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不少代表对“两高”的报告投的是反对、弃权票。今天,人们欣喜地看到,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举行的大会上,“两高”的报告赢得了一次次热烈的掌声。这掌声,是人们对“两高”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的肯定、鼓励。

广东唐淑蓉代表说,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只有依靠司法公正,才能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但一段时期以来,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大盖帽,两头翘,吃了被告吃原告。”这句流传较广的民谣,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的痛恨。

对近几年来司法机关暴露出来的腐败现象,代表、委员们记忆犹新:江西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了创收,居然以“办案费”、“赞助费”等名目非法勒索敲诈当事人20多万元;江苏连云港市一个区的法院院长以权谋私,故意泄露案情给被告的亲属;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酒后驾车,撞死两名骑车人,事后又试图找人为他顶替责任……代表、委员们深切地感受到,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突出。有的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案;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违反禁令插手经济纠纷,替人要帐讨债;更有甚者,极少数人大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

司法腐败危害极深,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王厚德委员说:“一次不公正判决的危害性胜过10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判决就像污染了水源。连水源都被污染了,治理水流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孙桂华代表提出: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司法机关的生命线。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司法公正,就谈不上社会公正。

殷切期望化作强大动力

代表、委员的热切期望,化为“两高”改进工作的强大动力,并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志辉代表说,“两高”主动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促进了司法机关纠正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为使接受代表、委员们的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两高”制定了主动联系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检查评议工作制度、定期通报重大事项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制度……仅去年一年,高检就先后派出11个工作组,分赴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走访了2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

打铁先要自身硬。“两高”从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中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制约机制,加大整改力度。

高法采取公开审理、庭审直播等多种方式,把审判工作置于公众的直接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透明度。社会反响强烈,人们称之为“阳光下的审判”。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检务公开”,向社会公布检查机关职权、受案范围、执法程序等方面内容。人们明白了对民事、行政判决不服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抗诉,知道了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还可以找检察院。

孔令仁委员说,完备的法律体系,要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公正清廉、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队伍来实现,必须加强司法队伍教育整顿。

高法和高检针对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开展了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活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成为教育整顿的重点。高法对2500多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逐件排查,共立案查结1500多人,对其中1000多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经过实践,“错案追究”在全国推行。(新华社)

高法 高检

大家知道环保吗? (三)

优质回答环保

1. 环境保护;

2. 环保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利于保护环境的)。

环境保护是由于工业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过于严重,首先引起工业化国家的重视而产生的,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舆论宣传而使全社会重视和处理污染问题。

1962年美国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出版了一本名为《寂静的春天》的书,书中阐释了农药杀虫剂滴滴涕(DDT)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作用,由于该书的警示,美国政府开始对剧毒杀虫剂问题进行调查,并于1970年成立了环境保护局,各州也相继通过禁止生产和使用剧毒杀虫剂的法律。该书被认为是20世纪环境生态学的标志性起点。

1972年6月5日至16日由联合国发起,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是环境保护事业正式引起世界各国政府重视的开端。

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是从1972年开始起步,北京市成立了官厅水库保护办公室,河北省成立了三废处理办公室共同研究处理位于官厅水库畔属于河北省的沙城农药厂污染官厅水库问题,导致中国颁布法律正式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和使用滴滴涕。1973年成立国家建委下设的环境保护办公室,后来改为有国务院直属的部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省{市、区}也相继成立了环境保护局{厅}。

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职责是执行各级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控制污染物排放政策,鼓励开发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以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也是减轻环境污染和遏制生态恶化趋势的重要时期。紧紧抓住新世纪的历史机遇,下大力气解决全国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十五"乃至到2010年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1.关于环保的资料

环保是现代生活中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基础做起.

首先,要大量宣传,提高人们的觉悟与认识,加强环保意识.

其次,要进行废物回收利用,减少对森林树木的砍伐.还要加强对白色污染的处理,少使用塑料制品.

最后,要对清洁方面作改进.使市容更整洁.

为了地球的明天,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努力,要好好地保护环境.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这样不仅能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能更好地起到废物利用,减少污染,节约资源.

买菜时,少用塑料袋,尽量用竹篮子.

用笔尽量用可换芯的,减少圆珠笔外壳的浪费与垃圾量.

外出吃饭尽量不用一次性饭盒.

播种绿色就是播种希望 垃圾过剩与环境问题 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 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下)海浴室中的科学

从喝纯水想起

时下,饮用水正成为一种潮流.尽管媒介不只一次地介绍过饮用水的种种弊端,但"饮用水"族仍然日益扩大.

饮用水不单单指纯水,还包括矿泉水,蒸馏水甚至太空水等等. 而我们喝着长大的自来水则成了相对的"非饮用水". 我们并不排除目前饮用水风靡,炒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它反映了当前水体污染的严重已经到了难以下口的程度.

有报道说:"据报道979年对全国798座城镇的调查, 全国日污水排放量为国为民258万吨, 其中工业废水占用819,生活污水占据199. 1989年对全国代表大会854个城镇进行调查,每天的排放量达365.3亿吨.其中工业废水达成协议5.5亿吨. 这些废水绝大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 污染了江河湖海.

此外, 更有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每个上海人面前.上海的母亲河黄浦江,50年代中期(1958年)之前是一条水质清澈,鱼虾成群的河道,1962年水质开始受到污染, 1963年开始出现为期22天的黑臭期,1988年上升到场29天,占全年约2/3, 水质不合格江段占64.5km,占全长113.5km的56.99%.

水污染的危害是不是不言而喻的.水体污染,水质恶化对人体健康和人类生活,生产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洁净的人能给人们带来葱茏花木,鸟语花香,恬静舒适,美丽如画的优美环境,给人们带来宁静,愉悦和和平.但是今天污染了的水给人们带来的是痛苦,恐怖和灾难.为了使生活更美好,让秀丽的山水永驻人间,让清水长流不断,人们已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防止水污染的重要性.

播种绿色就是播种希望 垃圾过剩与环境问题 从喝纯水想起 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垃圾的回收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浴室中的科学

2.2005年,一场“环保风暴”在中国内地刮起,30个总投资达1179亿多元的在建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其中包括同属正部级单位的三峡总公司的三个项目。理由是,这些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

环境恶化无路可退中国的环境问题并非始自今日。早在上世纪90年代,环境污染问题就已非常严重。如淮河流域。在上世纪90年代五类水质就占到了80%,整个淮河常年就如同一条巨大的污水沟。1995年,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875亿元。

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这意味着一边是9%的经济增长,一边是15%的损失率。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

目前,中国的荒漠化土地已达267.4万多平方公里;全国18个省区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而且荒漠化还在以每年1万多平方公里的在增长。

七大江河水系中,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水质已超过40%。全国668座城市,有400多个处于缺水状态。其中有不少是由水质污染引起的。如浙江省宁波市,地处甬江、姚江、奉化江三江交汇口,却因水质污染,最缺水时需要靠运水车日夜不停地奔跑,将乡村河道里的水运进城里的各个企业。

中国平均1万元的工业增加值,需耗水330立方米,并产生230立方米污水;每创造1亿元GDP就要排放28.8万吨废水。还有大量的生活污水。其中80%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河道,要不了10年,中国就会出现无水可用的局面。

全国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蚀。经济发达的浙江省,酸雨覆盖率已达到100%。酸雨发生的频率,上海达11%,江苏大概为12%。华中地区以及部分南方城市,如宜宾、怀化、绍兴、遵义、宁波、温州等,酸雨频率超过了90%。

在中国,基本消除酸雨污染所允许的最大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00万~1400万吨。而2003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就达到2158.7万吨,比2002年增长12%,其中工业排放量增加了14.7%。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以及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全国仅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就将达2100万吨,全部排放量将超过大气环境容量1倍,这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将是一场严重灾难。

1月27日,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有人预言,如果再不加以整治,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很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中国。

治理污染陷于两难有一种说法,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控制好环境,在环保方面的投入须达到GDP的1.5%。但这是在环境保护本来就非常良好的情况下,在中国,根据上海的经验,要真正有效地控制环境,环保投入须占到GDP的3%。而在过去20年里,中国每年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在90年代上半期是0.5%,最近几年也只有1%多一点。环保是一种“奢侈性消费”,投入大,对GDP贡献小,因此,一些本应用于环保方面的专项资金,也被挪作他用。

目前中国在环境问题上进退两难:再不治理,未来无法保障;真要治理,则需大规模投入,眼前的经济又难以承受。

有人算过,云南滇池周边的企业在过去20年间,总共只创造了几十亿元产值,但要初步恢复滇池水质,至少得花几百亿元,这是全云南省一年的财政收入。淮河流域的小造纸厂,20年累计产值不过500亿元。但要治理其带来的污染,即使是干流达到起码的灌溉用水标准也需要投入3000亿元。要恢复到20世纪70年代的三类水质,不仅花费是个可怕的数字,时间也至少需要100年。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就微观角度说,在过去20年里,国内制造业在无法依靠技术进步降低能耗、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只能朝两个方面挖潜:一是工资,二是环保。最简单的事,例如水泥生产,要达到起码的环保要求,每吨水泥需增加8元成本,占水泥出厂价的5%。纺织业每年排放的废水超过10亿立方米,如要处理,则每吨需花费1.2~1.8元。提高生产成本5%。而绝大多数企业根本就没有这么高的利润率。因此只能在环保问题上打游击:或是不建任何废水处理设施:或是建立以后就当摆设,白天把污水放到处理池里,晚上没人时就排放到河里,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成本。在市场的无序化竞争中,这5%的成本。往往就决定了企业的盈与亏、生与死。

而中国在环保执法上的两高一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也助长了这种倾向。通常的情况是,环保部门为取证一件违法偷排事件,需耗费50万元,而最终落到违法企业头上的罚款,则只有区区5万元,包括正在劲刮的所谓“环保风暴”。

一些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违反环境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最后的罚款也不过20万元。区区20万元罚款,对于一个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震慑力?因此《环保法》历来被人称为“豆腐法”。

一场环保风暴将涉及数十万家企业,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大批企业的破产倒闭,大量人员失业,企业成本大幅提高,国内物价指数迅速地突破两位数。因此,无论是宏观成本,还是微观成本,实际上都无法承受。

四个因素阻碍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的巨大阻力,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总结出了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等被明令禁止的项目,在一些地方竟然呈现蔓延的趋势。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相关手续。而不管项目是否会存在污染情况,只要来投资就批准,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

再次,环评质量亟待提高。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不足。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主导型,以有限的政府力量去监管数量庞大的建设项目,显然力不从心。

其实,环评法遇到的阻力更有背后的经济利益在驱使。

掀起真正的“环保风暴”

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

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

世界各国的历史已经表明,在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会有一个环境污染随国内生产总值同步高速增长的时期,尤其是重化工业时代:但当GDP增长到一定程度,随着产业结构高级化,以及居民环境支付意愿的增强。污染水平在到达转折点后就会随着GDP的增长反而戛然向下,直至污染水平重新回到环境容量之下,此即所谓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当年日本的发展过程就是这一规律。

毫无疑问,中国没有可能跨越这样一个重化工业时代。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国家太大,无法像芬兰那样,在本国制造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借助于全球化分工,直接进入高科技时代。

上世纪90年代末,笔者曾回过苏南老家,小时候那种清清河水,坐着船就可到达四乡八镇的情景已一去不复返了。而令笔者吃惊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因素竟然是最普通的生活垃圾。在中国,即使不发展工业,由人口增长带来的污染物,也足以使环境恶化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即便是治理这样的污染,也需要大笔投资,需要有经济基础。

中国在治理污染问题上,任重道远,需要依法办事,制止恶性环保事件的发生,延缓环境恶化的。

3.我们应该持一种怎样的环保观

我们应该持一种怎样的生态环保观和资源开发观?环保和资源开发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体吗?我看不是。因为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因此科学的生态环保和资源开发是能够做到对立统一的。

我相信所有关注环境问题的人都怀着一颗为了我们的子孙万代能够更好地生存下去的赤诚之心。我们也不应怀疑那些为了让贫困地区的人尽早脱贫致富而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人,他们同样也有着一颗保证和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生存的拳拳之心。只不过极力主张保护的人考虑的是整个人类长远的生存问题,而积极主张开发的人要解决的却是当前局部地区人民的生存问题。我们有理由剥夺局部地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权吗?

这些年来,在各环保组织的宣传努力下,广大公民已经有了一定环保意识,这是各环保组织和人士的功劳,但有环保意识并不等于懂得了环保。我们还有很多人虽然有了环保意识,但出于对自身眼前利益的的考虑和贪图享受,并不愿意自觉地去遵守环保准则。例如,我们一些已经无需为自己的温饱担忧问题的人,为了尝一尝野味,穿戴高档皮毛时装,显耀自己的富有,于是促成并刺激了野生动植物交易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使我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超出了大自然的承受能力。在这一过程中,真正该受到指责的应是那些衣食无忧的消费者,而不是那些衣食无着,为了生存而不得不去索取自然资源的人,也不应去指责那些为了让贫困地区的人民尽快摆脱困境而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人。

为什么环境问题至少在工业革命以前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而现在却成了一个越来越影响人类自身生存的全球紧迫性问题?这是因为在过去,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及产生的各类垃圾还没有超出大自然的承受力,而现在,人类对大自然的过度开发利用及大量的生活和工业垃圾已经超出了大自然的承受能力。这又是怎么造成的呢?是人类在解决温饱问题后,对物质和精神享受穷奢极欲的不断追求。要彻底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遏制人们这一不断膨胀的享乐欲望。因此我们在宣传环保和揭露环境问题时,最重要的应该是在我们这些衣食无忧,享受着现代文明生活的城市人中提倡一种为富济贫的道德观,过一种简约的生活。那些生活在贫困落后地区的人,他们的生活已经够落后简约了,已经简约到了难以维持生计的地步了。该如何解决他们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呢?

我们应该反对那种教条的,极端的环保思想。这种思想表面看上去很正确,也极能蛊惑人心,实际上却是非常自私和不负责任的,因为他们剥夺了贫困落后地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权。

在偏远的贫困落后地区,当地的人打猎,伐树,烧荒,那是为了生存。也正是因为现代文明的曙光还没有照射到他们,所以还沿袭着这一落后的生活方式。在这样的生存状况下,不打猎伐树,请问你让他们吃什么?烧什么?用什么?对这些地区地方政府及当地居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我们的一些环保者总爱不分青红皂白的加以指责,而且常犯一个善意的错误,那就是:你们不能砍伐这的原始森林,不能捕杀野生动物,不能在这的江河上建大坝,保留这的原始风貌,你们可以通过开发绿色旅游来带动经济的发展啊。但是在当前我们国民素质和环保意识还不高的情况下,旅游真是绿色的吗?开发旅游就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吗?让我们来看看会出现什么情况吧。1.过去当地人只产生少量的生活垃圾,而且几乎没有不可降解的垃圾;而现在由于大量游客的涌入,带来了大量的生活垃圾,特别是那些过去当地极少见到的塑料食品包装袋;请问这是谁之过?2.由于游客们要品尝当地的野味,原来不存在的野生动植物交易运营而生了;过去当地人只是少量地捕杀和挖掘野生动植物,满足自家食用就行了;现在为了满足游客的需要,也为了增加自己的经济收入,他们开始大量捕杀和挖掘野生动植物了;请问这是谁之过?3.过去当地人,民风淳朴,待人真诚;而现在伴随着各色游客而来的各种光怪陆离的山外文化,及不法商贩带来的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和花样百出的坑人,骗人的手段,让当地人受益匪浅,从此民风不再淳朴,待人不再真诚;请问这是谁之过?

云南的泸沽湖景区就是这样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然而这个报道仅仅只是简单地指责了当地的有关政府部门,有几个人想过这一切是谁带来的呢?这种情况几乎所有景区都未能幸免。在此我并不是反对开发旅游,我想说的是,开发旅游并不是解决环保与发展的万能药,搞不好,开展旅游比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大。而实际上旅游本身也是对自然资源的一种利用,因此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是能不能和该不该得问题,而是怎样开发的问题。

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应该是一味地追求原封不动,一丝一毫都不能改变。持这种极端环保观的人在关心环境的同时,忽略了生存和发展问题,特别是偏远的贫困落后地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他们把环保理想化和教条化了,使环保失去了生命力。这种人自己吃饱喝足,无忧无虑地在城市享受着现代文明带来的种种好处,有几个到过偏远的贫困落后地区,更别说在那生活和工作了。少数人去过,那也不过是坐着豪华越野车蜻蜓点水般去游山玩水而已。他们只不过是想借此,保留下供城市人酒足饭饱后能有个娱乐和寻幽猎奇的后花园罢了。按照他们的观点,人类恐怕要回到原始社会才符合要求。这种思想只能使我们作茧自缚,让社会停滞不前。

一次我到云南省的独龙江旅游拍照。那里保存完好的原始森林,清澈的溪流江水给我留下了极深的印象,同时当地居民贫困的生活状况也给我留下了难以泯灭的印象,然而给我印象最深的却是一个边防战士对我说的一段话:“这里对你们旅游者来说是青山绿水,可是对我们这些天天在这的人来说则是穷山恶水。”请注意,这还只是一个只需在此服役两年的人说出的话,那么对于那些世代生活于此的人来说又会如何呢?这句话对我犹如当头棒喝,使我这个也曾大喊环保的人清醒了许多。

我们不能把所有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都视为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样做真的太自私,太教条。我们反对的因该是那种不顾长远利益,盲目的,过度的毁灭性开发,而对那些能使当地人脱贫致富,步入文明,已做过生态评估,考虑到了开发后的生态恢复,有序的,科学合理的开发不因横加指责和阻止。实际上,只要做到科学合理的开发,那种局部的,暂时性的破坏并不会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而相反会形成新的生态景观,甚至改善原来恶劣的自然环境。这样的例子并不是没有。远的有四川的都江堰和贯通南北的大运河,近的有浙江的千岛湖和云南的鲁布革水电站。

在环保方面,我们目前最急迫的目标不是简单粗暴地去指责和阻止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是要提高整个国民的素质,特别是要提高那些住在城市中,生活在文明中,不愁吃穿的现代城市人的环保意识。那些偏远贫困地区没有环保意识的人,他们对环境的破坏是微乎其微的,而且是为了保证自身的生存,有些甚至可以说其行为本身就是当地生态环境中的一个链。反倒是我们这些有文化的现代城市人在吃饱穿暖之余,为了贪图享受,刺激了一些奢侈业如皮毛,高档木制家具,野味餐饮,一次性用具的发展,这些行业的发展才真正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彻底而毁灭性的打击,现代文明的城市人才真正是生态环境直接和间接的杀手。

试想,假如有两个人,一个是不愁吃穿的富人,一个是衣不掩体,食不果腹的穷人,一只珍惜的野生动物出现在他们面前,富人为了享用皮毛和野味而捕杀之,而穷人则是为了御寒,填饱肚子活命而捕杀之,请问两种行为都该受到指责吗?

5.怎样的环保才“理智”

——兼评Charles Krauthammer的《Saving Nature, But Only for Man》

随着时间范围的普遍的环境恶化,环保已经成了一个热门话题。面对各种各样关于环保的建议、提案、规则、法律,有人提出要对它们进行选择。比如,大学英语书的某篇课文宣扬这样一种被称为“理智环保论”的观点,这种观点“理智”地宣称:人类“不是为大自然,而是为我们自己保护环境”,因此人类应该“仅在居住环境受威胁时再作出紧迫调整”。为了争取支持,该理论“不要求人们为其它生物作出牺牲”。

人类确实是为了“我们自己”而保护环境,但问题在于如何保护。这篇文章宣称我们应该在“居住环境受威胁时再作出紧迫调整”,就是说我们应该等到自己都住不下去了才想到保护环境。是谁让环境糟糕得住不下去的?确实,这其中有地球自身的气候变化周期的因素,但在工业化革命以来的短短几百年里,把环境变得不宜于人类居住的,主要还是人类自己。面对一天比一天恶化的环境危机,不检讨自己的错误,不改变视环境为“自由资源”的错误观念,而是借口某些环境问题不紧急而听任环境继续恶化,这绝对不是一个“理智”的人应有的态度。

事实已经证明,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污染治理方式,会造成大量资金的浪费——因为制造污染取得的效益往往小于消除污染要花费的成本。然而,由于这只是“外部不经济”,不用作者自己立即买单,因此他就会对消除这些污染毫无兴趣。于是,我们就会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作者在心甘情愿地为别人的“外部不经济”买单的同时,又采取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大量地为别人,甚至他的后代,制造着代价巨大的“外部不经济”。

该文的另一个奇怪的观点是“不要求人们为其它生物作出牺牲”。试想一下,如果人们被要求为其它动物作出“牺牲”,那么“牺牲”的会是什么呢——大概仅仅是一些金钱,或者改变食用野味的爱好而已。我们知道,当生物间有冲突的时候,要不两败俱伤,要不总有一个要作出“牺牲”。现在人类不“牺牲”,那只有让其它生物牺牲了。它们应该如何为人类牺牲呢?很简单——献出生命。

作者说,他喜爱北极驯鹿(真不知道他是怎么把这句话说出口的),但是为了能开采到石油,他不惜破坏驯鹿在阿拉斯加的繁殖地——因为这样能避免战争。且不说事实已经证明,开采了阿拉斯加的石油,根本不能避免战争;即使可以避免战争,为了人类的石油便宜一些,而使北极驯鹿无法繁衍后代,这种在种族延续和金钱间选择金钱的做法是否理智,实在值得考量。

类似的,作者喜爱斑枭(但愿他喜爱的生物越少越好),但是为了伐木工的生计,他不惜支持他们砍倒森林灭绝斑枭。我不知道作者怎么会持这样一种奇怪的逻辑——似乎伐木工不伐木就不能找到新工作,并且不伐木就失去了所有经济来源,因此他们不伐木就无法生存,所以为了他们的“生存问题”,只好把斑枭“出卖”了。

在这位作者的眼里,只要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利益发生冲突,哪怕只要牺牲人类的很小的利益就能换回其它生物的宝贵生命,他也会认为人比其它生物更重要。这就是所谓的“理智”的环保观。在这种“理智”的环保观中,我们看不见一点“理智”的影子,透过冠冕堂皇的包装,我们只能看到一种莫名的“唯我独大”的霸气、一种为了一丁点的经济利益可以听任其它生物灭绝的可怕的漠视。

作者说,那些为不会立即对人类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事进行的环保是“奢侈环保”,“奢侈环保”仅当只需很小的代价就能达到才是好的。可是,有什么与环保有关的事只需很小的代价就能达到吗?几乎没有。也就是说,作者对那些为不立即对人类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事而进行的环保是不会支持的。

我们需要这样的“理智环保论”吗?这种“理智环保”,其实就是坐等环境恶化,直到等不下去了,大家都受不了了,然后齐心协力把某个环境问题缓解一下。一方面环境问题层出不穷,出现的越来越快;另一方面,缓解环境问题的远远落后于它产生的。有些问题,我们本可以把它遏制在萌芽阶段,可“理智环保”者偏要等到污染不可收拾时才出手。可以说,这种“理智”已经超越了常人的理解能力。

怎样的环保才理智?那就是被那个作者看作“感情用事”的环保的办事方式。要环保,就要热爱大自然,而不是把它看作我们“利用”的对象;要环保,就要把环境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而不是听任问题一天天扩大。这样的环保,才是真正理智的环保。

辱母案为什么改判 (四)

优质回答辱母案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终审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林文学说:“法院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关切,严格依法审判,最大限度地坚持司法公开,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实际上是群众高度关注法院工作,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是一种期待,是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期待,法院必须要回应这种期待,满足这种需求。

2016年4月14日,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催债人杜志浩脱下裤子,用不堪入目的方式侮辱苏银霞。见此情形,两眼通红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对着人群一顿乱刺,最终造成4人受伤。最严重的杜志浩丢下一句“这小子玩真的”,捂着肚子匆匆赶往医院,后来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鲜为人知的是,案发前,当地民警曾匆忙赶来,但却未能阻止这场悲剧。多名现场人员回忆,民警介入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前后只待了4分钟。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虽然于欢母子被限制人身自由,也遭到侮辱,但施暴方没有使用工具,所以于欢的行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一出,舆论一片哗然。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因资金周转不畅,曾向做房地产生意的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后来,苏银霞先后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可仍无法“还清”借款。

就这样,在吴学占的授意下,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来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创办,以下简称“源大工贸”)催债。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杜志浩等人显然不懂“得饶人处且饶人”的道理,一场血案由此而来

2016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三辆没有车牌的轿车大摇大摆地开入源大工贸,于欢母子不知道的是,这竟是一场噩梦的开端。从轿车里下来约10人,他们带来户外烧烤所需的器具,将烧烤架支在办公楼门口,开始旁若无人地喝酒撸串。这伙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前来催债,此前他们曾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会这样烧水。

2009年,苏银霞创办源大工贸后,因资金问题,曾在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先后两次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直到2016年4月,苏银霞虽然先后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但“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10%的月息早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016年4月13日,也就是案发前一天。苏银霞回已经抵押的房子拿东西,当时吴学占让手下拉屎,还将苏银霞按进马桶,要求她还钱。人身受到威胁后,苏银霞4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她的心中难掩恐惧。4月14日,吴学占等人愈发猖狂。苏银霞和儿子于欢先是被催债者限制在公司财务室,不得出入。然后,催债者开始“在他娘俩面前,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当晚8点多。这也是整个事件的转折点,因为就在晚上8点左右,最后一名催债人杜志浩驱车来到源大工贸,并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

正是杜志浩的出现,改变了这件事的走向。可以说,杜志浩是摧垮于欢情绪的最后一根稻草。

接待室内,11个青壮年将于欢母子团团围住,开始各种辱骂。据职工刘晓兰回忆:“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随后,杜志浩先是脱下于欢的鞋子,扣在苏银霞嘴上,然后还将烟灰故意弹在苏银霞的胸口。于欢起身想要反抗,却被杜志浩一耳光抽倒在地。

接下来的一幕,让于欢彻底失去了理智。杜志浩见躲在墙角瑟瑟发抖的母子,竟然脱下裤子,用不堪入目的手段侮辱苏银霞。此时的于欢被按在一旁,咬牙切齿,几乎崩溃。与此同时,接待室外的一名工人见此情形,赶紧通知于欢的姑姑于秀荣,让她报警。22时13分(监控显示),一辆警察进入源大工贸。催债者见警察来了,转过身看见屋外的于秀荣,先是问她是否报警,接着不容分说抢走她的手机,摔得稀烂,之后一脚将于秀荣踹倒在地。根据此案的判决书显示,民警介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转身离开。

22时17分,一部分人将民警送出办公楼,民警先后在此待了大约4分钟。眼看着民警要走,于秀荣红了眼。“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对此,警方给出的解释是,他们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接待室内,于欢见警察要走,赶紧站起来往外冲,可他当即被杜志浩等人拦住去路。于欢回忆说,有个人扣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推搡之中,压抑在于欢心中的屈辱和愤懑在瞬间爆发,他在桌子上摸出一把水果刀,对着眼前众人一顿乱刺,包括杜志浩等4人在内的催债者被刺伤。“他们殴打并侮辱我母亲,我作为一个儿子,打我不要紧,但对着我打我母亲、侮辱我母亲,我要再没有一点动作,我就对不起母亲养我二十多年。”这是于欢后来的供述,也是他真实的内心写照。

22时21分,于秀荣看到陆续有人逃出接待室,于是她和民警返回办公楼查看情况。随后,警察让于欢交出刀子,并将其带到派出所。杜志浩等人受伤后,自行驱车赶往冠县人民医院。最后的尸检报告显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案发不久,和山东源大工贸同在冠县工业园区的其他企业联合筹钱,给苏银霞母子送来十多万捐款,帮她们打官司。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中的争议点,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于欢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于欢应当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其被讨要的债务系非法债务;其次,于欢遭到了不法侵犯,11个人对其进行“非法拘禁”,甚至脱裤对其母亲进行侮辱。

可最终法院却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那么为何不是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如下:

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判决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

于欢案的代理律师殷清利说:“于欢性格内敛,处事温和,当时发生的那件事肯定是他无法容忍的时候,才实施的行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几乎处于精神完全崩溃的状态。”

一审判决结束后,于欢提出上诉。后来,《记载中国法治进程之于欢案》一书这样写道:“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天理、国法、人情的角度,准确对于欢及被害人杜志浩的行为做出评价,是二审裁判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身为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坦言:“当时感受到了巨大的责任和压力。”吴靖说:“作为受到社会如此关注的一个案件,我们怎样通过二审的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且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做出裁判。”

此案的难度在于:裁判结果一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还要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责任是沉甸甸的,压力也是巨大的。”

在社会舆论的关注下,经过对此案严谨的梳理和调查,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和此前的无期徒刑相比,这一结果对于欢而言,显然是个好消息。

此案由此尘埃落定。

至于案件之中的吴学占一伙,2016年8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就将“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摧毁,首犯吴学占被抓获。

据查,2012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可根据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表面从事房地产生意,实则是挂羊头卖狗肉,以放高利贷和讨债为生。

冠县一位企业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坦言,因为压力较大,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资金周转,部分企业宁愿铤而走险,互相担保向吴学占借高利贷。

铤而走险的结果就是,一旦他们无法还清高额本息,就会像苏银霞一样面临暴力催债。

该案的另外一个关键人物杜志浩属于吴学占涉黑组织的一员,被刺身亡前,他曾涉嫌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那位女学生的母亲后来透露:肇事当晚,杜志浩的父母来给她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让人感叹的是,从2016年到2017年间,苏银霞夫妇和女儿也先后因非法吸储获罪入狱。

2019年12月14日,苏银霞出狱。距离2016年虽然过去仅仅3年,但此时的她早已满头白发。光阴似箭,因于欢在狱中表现良好,先后6次受到表扬奖励,减刑4个月26天,于2020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第二天,面对媒体采访,于欢回忆说:“还是觉得自己冲动了,有些后悔,我犯法了。”于欢回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拥抱了母亲。他说:“我妈妈之前也会见过我,但这次终于触摸到了妈妈,那种真实感特别强烈。”之后,姑姑于秀荣带着于欢去厂子看了一下,当看到现如今已是一片废墟的车间,于欢心中滋味难言。他告诉媒体:“白天和家人说说笑笑,真实感还挺强。到了晚上,一个人躺在卧室,到两、三点才睡,还有不真实感。长期失去自由,突然重新拥有自由,还有落差,需要一段时间适应。”

当被问到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终审五年有期徒刑,自己有何看法时,于欢说道:“感谢党和国家的好政策。既然国家出台这些好政策,肯定是对社会、对深陷其中的人有帮助的,我很感谢这些政策的出台。感谢媒体的报道,感谢网友的关注,感谢律师。如果没有你们,我今天也不会坐在这里。”

正如《记载中国法治进程之于欢案》一书中说的那样:于欢案件之所以广受关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案件触及“孝道”这一传统伦理道德核心要素,“辱母”的感情色彩给人们带来极大的情感冲击。于欢案的结果不仅给了于欢和全国人民一个交代,还将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逐步激活。

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于欢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当防卫领域的唯一一个指导性案例。

林文学最终总结道:“该案的启示共有三点,一是始终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始终坚持司法定力,严格依法裁判;三是始终坚持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

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倾听群众的呼声。这是祖国的答案,也是人民的福祉。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巴黎茶馆血案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

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为什么2013年两高的工作报告赞成率那么低,典诚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