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8号文件的白条入账的规定 (一)

2018年28号文件的白条入账的规定

最佳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十五条等条款,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形下企业未取得发票的后续补救措施。这些补救措施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先入账。也就是说,只有当时入了帐,后面才有补救的机会。

当然,如果当时未入账也不是完全没有补救措施,《办法》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有不超过五年的追补期限。但是往前追溯可能涉及到账务及申报数据的调整、亏损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申请退税等大量工作,比较麻烦。

最后,从行政处罚角度看,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于“白条入账”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基本一致,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条文中用的是“可以”一词,而不是“并”字,说明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所以确切地说,不是所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真实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发票,则应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都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也就是说,纳税人白条入账后,只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般处罚都较轻微。

四、入账的白条怎样补救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十五条、十七条等条款对不同情况下如何补救扣除作了详尽的规定

走逃失联企业适用28号公告吗 (二)

最佳答案走逃失联企业适用28号公告。根据《关于修订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专票应认定为异常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虽然不适用于异常抵扣凭证,但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因此,走逃失联企业可以适用28号公告。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这些不合规的发票或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凭证必须是真实的,即企业确实发生了相关支出并取得了该凭证;

2、凭证的内容必须合法,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3、凭证的形式必须符合规定,即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引发的纳税人常见的问题 (三)

最佳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引发的纳税人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公告中关于税种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主要涉及到税种调整,包括对某些行业或商品的税收政策调整。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公告文件,但常见的调整包括增值税税率调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变动等。

二、纳税人在执行新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在执行新税收政策时,首先需要及时了解并熟悉公告内容,确保正确理解各项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其次,要按时进行税务申报,确保符合新政策的要求,避免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此外,对于涉及税种调整的业务,需要重新核算税额,更新税务系统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三、如何理解和应对税收政策的调整?

税收政策的调整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纳税人在面对税收政策调整时,应积极学习和理解政策背后的意义和影响。对于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要充分利用;对于需要适应和应对的政策,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做好税务规划。同时,保持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确保合规经营,避免因误解政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具体应对措施包括:组织学习新税收政策,更新税务管理流程,对受影响较大的业务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必要时寻求税务专家的帮助。同时,密切关注税务部门的通知和公告,及时获取最新的税收政策和信息。

为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引发的纳税人常见问题的简要解答。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税务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士。

小额零星支出,收款凭证应载明什么 (四)

最佳答案一、法规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二、逐字逐句看法规

1、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法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有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个人;三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2、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明确了两种税前扣除凭证: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3、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收款凭证包括的要素,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

4、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对于起征点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三、实务困惑

如果按期,月初没有到,月底到了,月初的纳税人没有使用发票,去找谁补发票,怎么扣除,该内部凭证还有用吗如果按次,是不是存在不公平呢,每次都没有超,按月超了怎么算呢

1、按期与按次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看看两位专业的老师的观点。

1)摘录刘永生老师的《税前扣除凭证28号公告疑难——其他个人按次纳税还是按期纳税》的分析:

目前实务有的认为只有固定经营户或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按期纳税政策,其他个人都只能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我们认为,这样对其他个人显然不公平,本来其他个人相对于单位员工,就存在没有固定工作、需要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平等的问题,处于弱势,如果再对其按照按次纳税方式享受起征点政策,即每次超过500元即征收增值税,极端的情况是每天打一份工,每次打工向雇主索取1000元,一个月正好30000元,由于按次纳税,反而要交增值税,但如果办理个体工商户,每月开具发票不超过30000元即享受免税。

这无疑加重其他个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在对按期还是按次纳税方式的把握上,采用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标准来适用"按期纳税"适用范围是有不足的,正因为此,此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释义指出:按期纳税是指纳税人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除此之外,纳税人一律适用按次纳税的优惠政策。

2)摘录张伟老师《税务总局28号公告横空出世、瑕,不掩瑜、重量级税前扣除凭证学习体会》的分析

名词之3:增值税起征点

无论是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还是销售服务,按月销售额起征点最高为2万元,按次最高为500元。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要注意2万元到3万元之间,目前实施免征增值税政策,俗称提高“起征点”,但是3万元并不是真正的起征点。本条款的疑惑在于,这里的起征点到底是指500元,还是指2万元,亦或是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按照500元和2万元处理。

吐槽点5:姑且认为是按照2万元作为起征点,例如,张先生从事个人装修服务,2018年8月1日至8月10日,为A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收取款项1万元,按照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尚未达到起征点,因此根据28号公告规定,凭张先生出具的收款凭证以及A公司自行制作的内部凭证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2018年8月15日至8月25日,张先生又为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收取款项万元。此时,本月的累计销售额已经超过了2万元,那么按照规定接受服务的单位应该凭借发票在税前扣除。但是,天哪,A公司在接受服务的时候,可是无从判断张先生是否超过了增值税起征点,因此A公司接受服务时,是要发票呢,还是不要发票呢这是个问题。因此,钻个牛角尖,严格来说这条政策,根本无法执行。

按照500元作为起征点的情况。于是有的同志认为,干脆就按照500元作为标准,向个人支付销售款项不超过500元的,就不需要发票,否则就需要发票。其实严格来说,这样操作照样有问题,你一次性支付给了张先生500元,但是如果张先生当月做了万元的生意呢,显然已经超过了起征点,根据规定是要求提供发票的。于是又回到了老问题,你支付500元的时候,根本无从知道张先生本月的销售额是否超过了2万元。

那么起征点到底如何执行呢笔者认为,实践中很可能演化为500元以内的,执行按照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和本公司制作的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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