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受贿罪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一)

最佳答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杨某委托被告人赵安锋事项属于转代理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并非法律禁止的事项,不属于刑法管辖的范围。
本案中,杨某接受华润电力湖北公司的委托签订有代理协议,其转代理给被告人,被告人又转代理给王兴旺或高某;被告人属于其中的一个转托人。这是一个民事的多次转代理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一)杨某与华润电力湖北公司签有代理协议,其作为乙方负责协调矿方和铁路的关系,做好华润电力湖北公司提高煤炭发运的兑现率,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根据潞安煤炭的兑现率提高到80%以每吨40元支付杨某业务协调费。
杨某委托被告人赵安锋代办,口头约定以每吨12元支付其费用,这一行为属于民事的转委托。辩护人认为不能说杨某得到的费用就是业务协调费,而被告人得到的就是好处费,属于受贿;同样的事,法律上的定性应当具有统一性、一致性。
一审庭审查明:杨某代理华润电力湖北公司的业务总共收取500万元的代理费;赵安锋接受杨某的转委托,以每吨12元收取代理费,此行为并非法律禁止的事项;赵安锋又以11.5元/吨的条件将此代理转给王兴旺,从中收取0.5元/吨的差价;以9.5元/吨的价格将此代理转委托给高某,从中收取2.5元/吨的差价。被告人赵安锋应当与高某的行为一样都属于中介行为。
(二)从收取的费用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也属于中介行为。
本案已经查明并认可的事实是:杨某以每吨40元收取业务协调费;赵某接受杨某的转委托,以每吨12元收取代理费;赵某又以9.5元/吨的价格将此代理转委托给高某(见高某在其 2012年12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赵某按照9.5元/吨的比例付给我发煤劳务费),从中收取2.5元/吨的差价。
赵某转让代理给王兴旺获得的差价0.5元/吨,王兴旺以11.5元/吨的价格接受代理。
基本案情可以看出:赵安锋没有任何理由自己运作,而将大部分收入拱手让给他人;从而也得出结论:赵安锋作用仅限于中介人。
从起诉书对赵某的起诉数额以及一审法院的认定来推断,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虽然没有明确表明赵某收取杨某钱的性质,但事实上都认可赵某收取杨某钱中的绝大部分不属于受贿,属于中介的性质。
但是,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同样都认为赵某收取杨某钱的另一部分属于受贿。
辩护人认为,同样一笔钱,将其中的一部分认定为中介费,将另一部分认定为受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赵安锋转代理给王兴旺的行为应当与高某同样属于民事转代理
一审法院判定赵某收取杨某钱的另一部分属于受贿的主要依据是否认王兴旺的证言,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可王兴旺的证词,采信被告人庭前的供述,认定被告人利用职权,受贿70多万元,理由不充分,没有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衡量。
(一)、对赵某的庭前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辩护人认为,2012年12月5日23时55分至6日1时00分在太原市检察院讯问室对赵某的讯问笔录以及2012年12月6日1时20分至6日1时40分在太原市检察院讯问室对赵某的讯问笔录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理由如下: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应当排除》中第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办案机关从郑州把赵某带到长治,又从长治带到太原,长途跋涉,被告人已经处于相当疲劳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又对其讯问,时间是在半夜、凌晨时间,而这一时间是正常人睡眠的时间,属于疲劳讯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应当采信赵某的庭审供述。
(二)王兴旺证词的可采性
1.由于被告人赵某在王兴旺处有股份,双方也比较信任,所以转代理采用现金方式。一审法院对于杨某给赵某的18万现金,同样没有其他物证,但是杨某与赵某都认可,一审法院就予以确认。
而相同的情况,一审法院否认赵某与王兴旺都认可的现金往来没有依据。
2.从逻辑情理讲,如果赵某有职权可以自己利用,则完全没有必要在2008年将130多万给高某。这也说明整个过程,赵某只是中介人,赵某给王兴旺钱找第三方代理,符合逻辑与情理。
辩护人认为:赵某将代理转让王兴旺的行为应当与高某的行为一致定性。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国有山西潞安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驻办事处办事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不仅仅要证明赵某收取了钱,还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赵某利用了职权或者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身份
被告人不具有受贿罪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构成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赵安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公诉方提供的2009年9月10日《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本案中的被告人就职的单位是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运销总公司,调入公司的时间是2009年9月,其与单位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其保险编号为:1523000076。显然,在2007至2008年之间,赵安锋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临时工。
(二)关于被告人的职责: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1.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赵安锋的工作职责:赵安锋是运销总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办事员,其职责是及时掌握运输信息,按照公司的指示,向铁路部门反映运输信息,向铁路部门反映运输需求;为空车合理运用提供准确信息。
依据一审查明的基本情况表明:提高煤炭兑现率,不仅要协调郑州铁路局还要协调长治北车站,而被告人赵某作为运销总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办事员显然不具备职务上的便利。
首先,证人高某的证言也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职权可以利用。
长治北站属于郑州铁路局长治机务段管辖,该站主要是负责潞安矿务局外运煤的装车编排发运工作,所有从潞安外运的煤都必须从长治北站装车编排后才能发运到各个用户。所以要想提高煤炭兑现率,长治北站的协调工作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我通过卢某协调长治北站。我给卢某的费用大概有90多万元,按照8元/吨的比例支付,我自己按1.5元/吨留下,我自己大概留了227114元左右。(见对高某询问笔录)
2013年1月5日对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电厂的潞安电煤兑现率的高低,是多方面的而原因,除了潞安矿务局运销处向郑州铁路局请车,郑州铁路局承认车外,还有一个关键,就是长治北车站,即使有了郑州铁路局的承认车,长治北站也不一定能给你准时发车,容易被别的用户个给顶替,另外关系不好发的煤质也不好。
其次,郑州铁路局的两名证人证言也充分证明被告人没有利用职权。
依据2012年12月25日证人卜潇敏(郑州铁路运输处货工科科长)的证言证明:依据铁道部的有关要求,对日常计划由计算机自动审批。大客户运量按计划分月组织,日常生产由生产企业提报请求车,通过铁道部大客户系统下发给铁路局,路局由运输,调度部门组织,再下发给各车站,要求矿物局均衡提报。
依据2012年12月25日证人许培英的证言:关于山西晋城,潞安煤业的装车组织过程,由矿方每天向路局提报请求车,路局按照国家有关确保重点物资及重点企业运输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相关要求,确定各局的装车去向,然后由计算机审批。
很明显,提高煤炭兑现率,是郑州铁路局以及长治北车站的职权范围,并且由计算机审批,被告人根本不是郑州铁路局以及长治北车站的人员,也就没有任何职权可以利用。
2. 被告人也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辩护人认为,理解这一条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首先,要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我们认为,赵某在郑州办事处就是一个普通的,最低一级的工作人员,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任何一个有普通常识的人都可以认定其影响不到其他人。
其次,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工作联系。在这里,赵某如果要利用工作关系,本案中必须有一个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和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行为。
本案中,无论的公诉机关还是一审法院始终没有发现赵某找过哪一个“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
比如,法院的书记员,其虽然在法院工作,会有与法官工作上的联系,但其没有裁决案件的权利,其如果接受钱财为当事人谋取案件上的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前提必须是与法官一起才能构成共同受贿。其如果接受案件将案件转让给律师代理,自己收取了中介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赵某没有职务便利,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赵某利用过他人的职务,就主观推断赵某利用职权,完全的主观归罪。
这也说明赵某在2007年7月,将杨某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于王兴旺,王兴旺又将此事转委托给专门从事代理发运煤炭的襄垣县国新能源公司的总经理控孔繁伟一事是符合情理与逻辑的,被告人是中介人。
(三)、依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如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收取报酬的,不视为犯罪。
2013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强调: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辩护人认为,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的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应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的,则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安锋为杨某找到合格的代理人,并使其顺利完成代理任务,收取中介费,并非法律禁止事项,是符合刑法立法本意与宗旨的。被告人以中介的人的身份转代理给他人,收取的中介费不应当被视为受贿。
四、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
2013年5月3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表明:2007年7月到2008年10月,被告人赵某先后收取杨某所谓好处费2077204元;将1175700元交给其同学高某协调长治北车站的关系,将901504元据为己有。
清徐检察院首先认定赵某先后收取杨某的2077204元定义为好处费;但是又将其中给高某的1175700元否认为好处费,将其中的将901504元以好处费界定的理由是什么?同样是杨某的2077204元人民币,给高某的1175700元就不是好处费,其余钱是好处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审法院在没有对案件查清的情况下,配合检察院办案,完全违背的了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应当排除》第23.条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的规定。采信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主观推定被告人赵某收钱就是好处费。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杨某的证言不能采信
杨某的证言:…我找赵某协调的,他有这个能力办这个事(提高煤炭发运的兑现率)…。
辩护人认为:杨某的证言不能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杨某的证言也与高某等其他证人的证言相矛盾,不能采信。
本案中,杨某委托被告人的事项并非被告人自己有能力完成。
(二)、关于2012年12月25日证人卜潇敏(郑州铁路运输处货工科科长)的证言以及2012年12月25日证人许培英的证言中,赵某代表潞安集团来我局(郑州铁路局)办理相关业务,协调相关事宜的能证明内容。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言断章取义,完全忽略被被告人有利的证词,截取对其不利。且该证言并不能证明赵某与他们沟通过承认车的事宜。
1.郑州铁路局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权力对赵某的工作职责定性,这属于越权。
2.这两个证言中对证人重点强调的“路局(郑州铁路局)按照国家有关确保重点物资及重点企业运输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相关要求,确定各局的装车去向,然后由计算机审批”的等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忽略,而这恰恰证明装车去向是由计算机审批,任何人无法代替。
3.这两个证人证言证明:赵某没有因此事找过他们,也就是说,赵某没有利用过工作关系,由于计算机审批,也没有工作关系可以利用。
一审法院如果要将其作为认定赵某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之一,必须能够证明赵某因杨某之事找过他们,赵某如果只是因其他工作与他们有联系,则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赵某的庭前供述
一审法院采信赵某庭前供述作为认定其受贿的依据,不符合逻辑,属于有罪推定。
1.关于赵某录音录像显示其工作职责,向铁路相关部门反映潞安运输需求,协调承认车总数等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上述工作职责,并不等于被告人就杨某之事与有关部门协调过,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职权就一定利用完全违背逻辑,难道法院的法官,有判案的权力就一定要利用吗?完全是有罪推定!
2.赵某在供述中也强调:我说给你问问,于是就打电话问高某能否办成此事,高某说行,但也得求别人。
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在最初就是给杨某找第三方代理,自己做中介人。
辩护人认为:赵某无权决定郑州铁路局承认车、长治北站的发车事宜,其无职务可以利用;一审法院只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因杨某之事,利用工作关系找过有职权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仅仅只证明了赵某的工作范围。如果不能证明,就不能定罪。
(四)关于一审法院采信的控方提供的其他证言证明被告人赵某的工作范围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即使赵某在工作上与郑州铁路局有联系,并不必然等于赵某利用此为杨某谋取利益,法院混淆这两者的概念;只有赵某向郑州铁路局特别提出要为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配车,郑州铁路局利用自己的权力承认,赵某才有可能与郑州铁路局的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
但是本案中,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任何一个个人证明、或承认或知晓赵某为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的事找过哪个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片面认为被告人赵某收钱,赵某即使本人没有工作上的职务,一定是利用了他人的职务便利;但本案中又没有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审法院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但是,本案中,恰恰被告人是找了第三方,自己是中间人。
五、一审判决认定赵安锋构成受贿罪不符合逻辑
被告人将绝大部分业务费约定并实际归属他人也充分说明赵安锋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
假如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没有任何必要给他人钱;利用自己的职权,让与他人收益,这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逻辑。
被告人给付高某130多万元,给付王兴旺70多万元,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职权可以利用。
一审法院的逻辑推理是,赵安锋收取了钱,赵安锋是山西潞安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的运销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职员,因此赵安锋就是利用的职权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认为这属于主观归罪。
(一)、赵安锋收取钱的定性应当是中介费,不论数额大小。
即使法院否认赵某将70多万元给了王兴旺,相对于杨某的业务协调费500万元的收入,赵某收钱的定性不应当取决于钱的数额。
首先杨某收取的是业务协调费,高某收取的是中介费,同样一笔费用,赵安锋就定性为好处费,没有法律依据。
(二)、从逻辑情理上讲,如果赵某有职权可以利用,完全没有任何必要将130多万元给高某。
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赵某在2007年利用职权已经帮杨某提高了煤炭运输的兑现率,却在2008年还要找高某协调,并将130多万元给其,这是不符合逻辑推理。
从而也就得出结论,赵某在2007年也是通过他人协调的,并非利用职权。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表明被告人赵某不属于潞安集团运销处;其没有签订合同、安排运输计划、安排请求车、安排承认车、安排发运的职权。被告人不是郑州铁路局的人员,其工作上也没有任何主管、负责、承办承认车的职权;其单位或本人与郑州铁路局都没有任何隶属、制约关系,被告人也就没有任何职权可以利用;被告人也没有与潞安集团、郑州铁路局中任何一个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的兑现率协商过。
且郑州铁路局的证人卜潇敏,许培英证言明确表明:承认车是郑州铁路局的工作,计算机审批,不是个人可以随便操作的。
被告人确实收取了杨某的钱,但其只是中间人,其通过高某,王兴旺将杨某的代理转托。
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证明赵安锋利用职权,如果法院不能排除赵安锋的中介人身份,就不能得出赵安锋利用职权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其行为必然属于受贿。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辩护造句大全116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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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ldquo;我觉得她的心地并不坏,"温特伯思为戴西辩护说。
63、一小时的电视直播讲话,他很少看稿,并为自己九年来的统治做了有力的辩护。
64、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65、我不再是酒囊饭袋,躲在别人的暗影下,在无数的辩护与遁辞中,任时光流逝。
66、那我就让你为我辩护吧。面对这样的控诉,一个男人必须弯腰屈膝为自己辩护。
67、ldquo;我并不是挑剔,"她听到他为自己辩护便连忙这样说。
68、侦查权独立于公诉权,但是受公诉权领导,对立于辩护权,并接受司法权的制约。
69、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70、她曾把我的心愿给我阻挠了,现在活该她受罪,却又找了你来替她辩护,是不是!
71、他们用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来为自己的杀戮行为作辩护,事实上这是非常不应该的!
72、你们冷眼旁观被剥夺了基本权利的中国人民,又有几人为他们所遭受的不公辩护过吗?
73、修养的基础是内心对话,人在这种对话中既是自己的原告,又是自己的辩护士和法官。
74、即使是罄竹难书的大罪犯,只要他能诚心改过向上,我身为律师,还是愿意替他辩护。
75、根本抽烟的问题就在饮酒里面,不过自己要给自己做辩护律师,就说抽烟是不犯戒的。
76、甚至,有时你必须为一个别人给予的,而你本人却不必选择为哪方辩护的辩题而辩论。
77、真如哲学一方面为竞争作了辩护,另方面,它的相对主义倾向又消解了竞争的合法性。
78、他对伪证的判决几乎未加辩护。他应尝尝铁窗滋味,而非联邦法官给他聊备一格的惩罚。
79、曼彻斯特联队已经做好准备,将对勒阿弗尔向国际足联就此事提出的任何指控进行辩护。
80、首相先生犯了规,只有在增长,通货膨胀以及税收方面的改弦易辙才能为他的承诺辩护。
81、不单单是他的辩护律师雷,就连法官大人,甚至公诉人都对被告的不幸和愚蠢感到乐不可支。
82、我们看到保罗情辞逼切地关心哥林多信徒的问题,同时也为他所传的信息和事奉竭力地辩护。
83、郭德纲的徒弟殴打了一位未受邀请到郭德纲家里来采访的电视台记者,而他为其徒弟的行为辩护。
84、我知道另外一个我喜欢的家伙,在他写做他自己为基督信仰辩护的文章时他曾更我分享陆书中的一个词。
85、近日,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缓。他的辩护律师22日透露,刘志华已决定上诉。
86、他为部署在赫尔曼德省营堡垒的英国军事医院的美国外科医生辩护。该医院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有效资源。
87、可以量深浅的爱是贫乏的。魔鬼也会引证圣经来替自己的居心辩护。从敌人嘴里发出的赞美,才是真正的光荣。
88、因为他在窃听记录里说话语无伦次,他的律师很容易为他辩护说那只是一些大嘴巴说的闲话,并不能构成犯罪。
89、一个不错的问题是,为什么马克思主义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熟悉了这场伟大的哲学争斗,而自由的辩护者们却没有?
90、人权观察辩护戈沙尔的工作,说明它没有**倾向。该组织里德布罗迪,发言人说,戈沙尔的驱逐只会伤害布隆迪。
91、虽然现实主义也许是诱人的观点,正如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的,我们有关现代物理的知识使得要为它辩护变得非常困难。
92、刑事缺席审判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公诉方和辩护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审判活动。
93、程序性辩护在我国法庭上日益多见,但由于举证责任不明,程序性辩护处于一种"曲高和寡"的状态。
94、说回欧几里得镇的陶乐希夫人,对于法庭对自己残忍行为的审判她放弃辩护,被处以500美金的罚款和80小时的社区服务。
95、多数,常是愚蠢和懦弱的政策的辩护者,集合一百个愚夫,不能成为一个聪明人,所以英武的决断,决不能从一百个懦夫中得到。
96、法官可以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和在指控罪名的框架内,根据事实和法律直接变更指控罪名,其他情形下应商请公诉机关变更诉讼。
97、假如有一天善良和空气流水一般、自然,根本无须用血和剑去维护,也不需要到法庭和讲坛上去辩护,我想那便是善良的最高水准。
98、如果今天社会流动率很高,办公室打扫佣人的子女都能很容易地晋升成为总经理或执行长,那麽这套理论也许可以帮贫富不均辩护。
99、不过,反对者们已经抓住了又一个和鱼有关的把柄:哥切尔对大梭子鱼的辩护;他们认为指派公立动物辩护律师只能产生可笑的结果。
100、而莱布尼兹则运用理性与启示的论据,以神正论"之名,为基督教的上帝理念建立了一套普遍辩护体系。
101、它涉及了十几名中国生化学家,他们举行学术会议"和听证会"为该骗局辩护。
102、我没能克制住自己,似乎用这句话去为自己进行辩护;而她需要的也恰恰就是这个,使我受到一次新的屈辱而已,她幸灾乐祸地哈哈大笑。
103、但不要习惯了黑暗就为黑暗辩护;也不要为自己的苟且而得意;不要嘲讽那些比自己更勇敢的人们。我们可以卑微如尘土,但不可扭曲如蛆虫。
104、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打开记忆的闸门,思绪如潮。还记得吗?多年前的今天,当老师责备你哭湿了裤子时,是我勇敢地为你辩护:错,他是尿湿的。
105、年轻人也许狂妄自负,举止无理,傲慢放肆,愚味无知,但我不会用应当尊重长者这一套陈词滥调来为我自己辩护,似乎年长就是受人尊敬的理由。
106、有一次一位**对联邦法官说,辩护人只是公平之车的刹车装置而已。法官的回答是:没有刹车的汽车毫无用处。刑事审讯就是在这些力量的较量中发挥作用。
107、这并不妨碍罗姆尼称奥巴马的外交政策"毫无头绪"和指责他"口若悬河为自己辩护,将世界领袖之位拱手让人"。
108、是因为懒惰?也许是因为懒惰?这是我的疑问。我对人生的勤奋都是来自此处。我的勤奋归根到底是耗费于这个懒惰的辩护上,投入到为懒惰而懒惰的安全屏障中。
109、在周四的新闻发布会上,当数名记者再三质问国际奥委会女发言人是否对中国没有履行承诺感到尴尬之后,王伟对中国作为奥运东道主的表现进行了慷慨激昂的辩护。
110、归纳了批评无私利性"规范合理性的四种类型,并针对性地提出反批评和辩护;界定了无私利性"规范的适用范围。
111、除非战略评价被认真地和系统地实施,也除非战略制定者决意致力于取得好的经营成果,否则一切精力将被用于为昨日辩护,没有人会有时间和精力开拓今天,更不用说去创造明天。
112、我并不害怕被处决,我知道你面临着压力,很遗憾我不得不与我的子民之一对抗。但是,我所作的事情并非为了自己,而是为了伊拉克。我并非在为自己辩护,相反,我是在为你辩护。
113、一方面,自由放任经济学的理论合理性来自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辩护,既然人的目的是追求最多数人的幸福,因此,凡是能增加个人福利和财富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在伦理学上就是正当和善的。
114、陶武平走进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是力拓案其中一被告的辩护律师力拓案一周前开庭,受到密切关注。按计划,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将在周一下午宣布罪名和判决。
115、对我们尘世生活短暂性的理由的一度的、永恒辩护哪怕只有半点相信,也要比死心塌地相信我们当前的负罪状况令人压抑得多。忍受前一种相信的力量是纯洁的,并完全包容了后者,只有这种力量才是信仰的尺度。
116、人只是在真理对他有用的时候,他才利用真理;只消谬误有一时的用场,人也会一厢情愿地为他热衷于谬误的行径辩护;或者是把它作为只有一半的真理来炫耀于人,或者是将其作为一种代用品,用来把已经脱榫的事物在表面上加以弥合。
田文昌律师的辩护词和代理词涉及哪些重大案件? (三)
最佳答案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目录 在法治建设的20年历程中,田文昌律师的演讲深入探讨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未来展望。他强调了刑辩律师在大要案中的关键角色,揭示了他们如何通过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辩护词部分 李某某被控包庇罪
林××被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田文昌律师的辩护策略,力求洗清林的嫌疑。
乔××被控集资诈骗罪: 田文昌以严谨的态度,为客户争取公正的裁决。
王小石被控受贿罪: 田文昌律师的辩护力图证明其客户的清白。 代理词展示
全国妇联与王熙民等案:田文昌代理处理复杂的浮雕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厦门华益工贸有限公司与北联公司纠纷:田文昌凭借丰富的商业法律知识,调解购销合同争端。
东莞市××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汤××案:田文昌的代理工作,确保合同执行中的公平公正。 这些案例展示了田文昌律师在代理词与辩护词方面的专业实力和广泛涉猎的领域,为每一份委托倾注了卓越的法律智慧。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典诚律网希望按照规定受贿罪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内容,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