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46个死刑罪名:我国46个死刑罪名名单

我国46个死刑罪名:我国46个死刑罪名名单

我国46个死刑罪名详解

死刑,作为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方式,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共有46个死刑罪名,涵盖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益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等多个领域。下文将对这些罪名进行详细阐述。

<标签>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类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安全稳定。其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包括:

<标签>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此罪行性质极其恶劣,对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被列为死刑罪名之一。

<标签>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稳定造成了极大影响。

<标签>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间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利益,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签>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多达14个,如:

<标签>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标签>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行为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杀伤力,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标签>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劫持航空器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标签>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民主权利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包括:

<标签>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

<标签>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性自主权。

<标签>其他死刑罪名

除了上述类别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其他涉及死刑的罪名。如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标签>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标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现有46个死刑罪名 (一)

法律主观:

我国《刑法》分则涉及到的死刑罪名有: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5、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7、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8、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9、劫持航空器罪10、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11、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1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节走私罪(3个):1、走私武器、弹药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伪造货币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个):集资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绑架罪5、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个):抢劫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1、暴动越狱罪2、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个):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3、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第八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个):1、贪污罪2、受贿罪第九章渎职罪(无)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2个):1、战时违抗命令罪2、隐瞒、谎报军情罪3、拒传、假传军令罪4、投降罪5、战时临阵脱逃罪6、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7、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8、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9、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10、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11、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12、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在我国死刑适用罪名还剩哪些 (二)

在我国,死刑适用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46个:

危害国家安全类罪名: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注意:需满足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条件)

其他严重犯罪:

除上述明确列出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了其他30余个可判处死刑的罪名,这些罪名通常涉及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具体罪名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情节特别严重)、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等)、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注意:由于篇幅限制,此处未一一列举所有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但总数为46个。)

特别说明:

对于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的部分罪名(如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判处死刑,而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进行量刑。死刑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

总结:在我国,死刑适用的罪名涵盖了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多个领域,但具体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我国现有46死刑罪名分别有哪些 (三)

我国现有的46个死刑罪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类罪名: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注意:由于法律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以及死刑政策的调整,具体的死刑罪名可能会有所变动。列举的罪名仅为部分示例,并未完全涵盖所有46个死刑罪名。如需获取最准确和全面的信息,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中国有哪些罪名适用死刑 (四)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订版),死刑罪名一共有46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第113条)

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

3、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

4、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

5、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

7、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2、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4、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25、故意伤害罪(第292条)

26、强奸罪(第236条)

27、绑架罪(第239条)

28、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五、侵犯财产罪(1个)

29、抢劫罪(第263条)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30、动越狱罪(第317条)

31、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八、贪污贿赂罪(2个)

35、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

36、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

九、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7、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8、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9、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

40、投降罪(第423条)

41、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42、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43、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

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46、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刑法修正案九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这9个罪名是: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中国刑法死刑罪名有哪些? (五)

我国刑法中死刑的罪名一共有46个,分别为:

1.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一款、第113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第113条)、投敌叛变罪(第108条、第113条)、间谍罪(第110条、第113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第111条、第113条)、资敌罪(第112条、第113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1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127条第2款)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伤害罪(第292条)、强奸罪(第236条)、绑架罪(第239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抢劫罪(第263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暴动越狱罪(第317条)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贪污罪(第382条、第383条),受贿罪(第385条、第386条)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投降罪(第423条)、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438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第439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扩展资料

统一死刑的标准:

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典诚律网关于我国46个死刑罪名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