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佰捌拾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

一、第四百八十五条:涉外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保障
条款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应委托具有中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这一条款确保了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国籍当事人也能享受到平等的法律辩护权利。同时,对于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代为委托辩护人,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这一规定不仅维护了司法公正,也彰显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开放性。
实际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时,会严格按照这一规定,确保外国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人民法院还会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沟通无障碍。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涉外刑事案件辩护权保障的坚实基石。
二、第四十四条:证据运用与辩护人行为规范
证据运用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首先强调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确保所收集、审查的证据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且与案件具有直接关联,同时保持真实性不受质疑。这一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辩护人行为规范
除了对证据的要求外,第四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行为准则。辩护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也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或干扰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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