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4〕62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4〕62号)

###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4〕62号)深度解读

在2004年,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发布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4〕62号)。这一通知的出台,对于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以及应对因病、非因工致残等特殊情况下的退休与退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该通知进行深度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清晰的理解。

一、通知背景与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发布了这份通知。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特别是针对因病、非因工致残等特殊情况下的退休与退职问题,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以保障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二、病退与退职的具体规定

(一)病退条件与待遇

根据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将减发2%。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将不再重新计算。

(二)退职条件与生活费发放

对于未达到病退年龄但同样因病、非因工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通知也明确了退职的相关规定。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可以申请退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标准按现行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同样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最低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三、继续缴费与退休手续办理

(一)继续缴费政策

对于在特定时间点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若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这一政策为那些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及时退休的职工提供了补救措施。

(二)退休手续办理

通知还规定了退休手续的办理流程。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且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在鉴定审批日期的一年内办理相关手续。超过一年办理的,需重新进行鉴定。这一规定确保了退休手续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其他相关规定与总结

此外,通知还涉及了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如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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