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范围
- 二、闲置土地的调查与认定
-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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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我国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自1999年首次发布以来,该办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与完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闲置土地的定义与范围
<标签>闲置土地定义标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这一定义明确了闲置土地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为后续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据这一标准,对涉嫌闲置的土地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认定。
二、闲置土地的调查与认定
<标签>调查程序标签>: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情况时,应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该通知书应详细列明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通知书后,需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调查职责时,可以采取询问、现场勘测、查阅复制资料等多种措施。
<标签>认定标准与公开标签>:经过调查核实,如果符合闲置土地的定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该认定书应载明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和依据等。同时,主管部门还需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与利用
<标签>处置方式标签>:对于认定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
其中,延长动工开发期限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需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则需在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置换土地则是通过经济补偿或土地置换的方式,解决土地闲置问题。这些处置方式旨在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标签>费用征收与权益保障标签>: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这一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主管部门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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