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频繁,居住房屋租赁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管理上的挑战。为了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历经多次修订,不断完善,为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办法制定背景及目的
《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应对房屋租赁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出租人随意提高租金、随意解约,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拖欠租金等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群租”等不规范租赁行为也损害了相邻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
二、租赁管理的基本原则
《办法》明确,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同时,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租赁房屋的条件与要求
《办法》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居住房屋时,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此外,还规定了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的限制,以确保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四、租赁合同的订立与登记备案
《办法》要求,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为了加强租赁信息的管理,《办法》还规定建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这不仅方便了租赁双方,也提高了管理效率。
五、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办法》详细规定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督促、配合其及时办理居住登记。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金调整、续租、转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权属证明等证件,确保租赁房屋的合法性。同时,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以便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租赁期间,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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