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如何确定这类纠纷的管辖法院,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为了更清晰地解答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44幅详细图解,深入探讨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中有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原则。通过本文,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此类纠纷管辖问题的法律依据、实践难点及解决方案,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有力参考。
- 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怎么确定
-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仲裁
- 3、44图详解: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 4、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 5、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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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怎么确定 (一)

贡献者回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
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怎么确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首先,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是意思表示真实。再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上述的条件,即可生效。
合同 (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当前,围绕建筑工程施工方面发生的纠纷,其实还是蛮多的,除了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外,还有一些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等等。若当事人就这方面发生了争议,根据有关规定,此时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仲裁 (二)
贡献者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可以进行仲裁,但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仲裁约定。具体说明如下:
合同中的仲裁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并且该约定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那么仲裁程序即可启动。
仲裁的自愿性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且这种选择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且不得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争议事项性质的影响,只要双方同意,即可申请仲裁。这意味着,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并且该条款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那么他们就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否仲裁,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并且该条款是否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合同双方即可通过仲裁程序来公正、便捷地解决争议。
44图详解: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三)
贡献者回答在建筑领域,施工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往往源于其复杂性和工程管理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20)25号,针对此类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旨在保护各方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秩序。以下是关键条款的详尽解析:
1. 合同效力与认定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施工合同的日期以开工通知或实际施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则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推迟验收为准。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的,占有日即视为竣工日。
2. 工期与责任
工期顺延需经发包人或监理确认。即使未及时申请,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承包人仍可主张工期。工程质量争议期间,工期将相应顺延。不合格工程质量,承包人需负责修理或支付相应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都需承担相应责任。
3. 保修与结算
验收报告日确定竣工日期。保修责任明确,保修人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约定执行,设计变更需参照标准。对于不合格工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作为处理依据。
4. 纠纷解决机制
工程量争议以书面文件为准,无签证文件时,可依据其他证据。发包人逾期答复被视为同意结算文件。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优先以中标文件为准。非招标项目中标合同同样适用,但特殊情况下例外。
5. 利息与垫资
垫资利息约定高于贷款利率时,不得高于此标准。无约定时,垫资视为欠款,但利息请求通常不被法院支持。利息计算通常从应付日起,以交付或结算文件提交日为默认付款日。
6. 争议处理与优先权
固定价结算争议中,法院通常不支持鉴定。优先受偿权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于抵押权。装饰装修工程和合格工程可折价拍卖,未竣工部分的折价主张则不支持,优先受偿范围由法律规定。
7. 时效与权利保护
优先受偿权有效期为18个月,从建设费支付日起算。承包人被限制工人权益的情况,法院不支持其放弃权利。实际施工人有权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发包人通常会作为第三人在此类诉讼中承担责任。
法律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保障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区别有这些:首先在主体方面就存在不同,承揽合同纠纷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其次在内容方面,承揽合同的纠纷是关于定作物,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是关于建设工程;最后是在合同形式方面存在不同,承揽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在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以及在合同形式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毕竟两种是不同的合同纠纷,自然会存在很大的不同。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存在以下不同:
1、主体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的纠纷主体是指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当事人因定作事项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议解决,并且这种争议的内容也不会很大;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是自然人,一般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少量的情况是自然人,尤其是发包人,发包人只能是法人,不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无法作出发包方的。
2、内容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纠纷的内容是关于定作物,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内容是关于建设工程,一般情况下,定作物的纠纷比建设工程的纠纷要大,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内容比较复杂,无法快速解决,而承揽合同纠纷的内容比较简单,是可以很快解决的。
3、合同形式是不一样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成立合同,也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成立合同,而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对建设施工合同达成约定。
二、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联系
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是存在联系的,承揽合同是属于总合同,而建设施工合同是属于分合同,就是属于承揽合同的一个种类,然后因为建设工程比较特殊,就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发生纠纷后,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还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可以解决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关纠纷。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是有联系的,建设施工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并且这两种合同纠纷存在很大的不同,在主体、内容、合同形式方面都存在不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就需要弄清楚是何种纠纷,不同的纠纷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要从区别中确定纠纷的种类。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五)
贡献者回答案由,是指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以下案由: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建设合同纠纷,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