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仓储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与详细解析
- 在商业活动中,仓储合同的签署与执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仓储合同,作为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及生效的时间是合同双方必须明确的关键要素。本文将围绕仓储合同自什么成立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详细解析,并探讨仓储合同的基本特征、成立条件及其在商业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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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仓储合同自什么成立

### 仓储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与详细解析
在商业活动中,仓储合同的签署与执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仓储合同,作为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及生效的时间是合同双方必须明确的关键要素。本文将围绕仓储合同自什么成立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详细解析,并探讨仓储合同的基本特征、成立条件及其在商业实践中的应用。
####仓储合同的定义与性质
仓储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的规定,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这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性及不要式的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而保管人则需提供储存保管服务。有偿性则体现在存货人需为保管服务支付报酬。诺成性意味着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无需交付标的物。不要式性则表明合同的成立不受特定形式的限制。####仓储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
仓储合同自何时成立,是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的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无需实际交付仓储物,合同即告成立。这与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质(即需实际交付保管物合同才成立)形成鲜明对比。仓储合同的这一特性,使得合同双方在谈判阶段即可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仓储合同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仓储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这些条款的明确约定,有助于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减少争议的发生。仓储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仓单的使用。仓单是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的凭证。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应签发仓单给存货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而是合同的一种履行行为。仓单的签发,进一步增强了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仓储合同在商业实践中的应用
在商业实践中,仓储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种物品的储存和保管。无论是农产品、工业品还是危险品,都可以通过仓储合同进行安全、高效的储存和管理。仓储合同的签订,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库存管理,降低成本,还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应对能力。例如,在农产品加工行业,企业往往需要在收获季节将大量农产品储存起来,以便在淡季时销售。此时,仓储合同的签订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仓储合同,企业可以将农产品安全、高效地储存起来,同时避免库存积压和资金占用的问题。####结语
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其基本特征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知识。明确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有助于合同双方更好地把握交易节奏,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了解仓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有助于企业在商业实践中更好地运用仓储合同,实现库存管理的优化和经济效益的提升。因此,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应加强对仓储合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各自权益的保护。- 1、仓储合同自什么成立
- 2、仓储合同什么意思
- 3、仓储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 4、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自什么成立的相关问答
仓储合同自什么成立 (一)
答法律分析:在我国,只要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下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合同。仓储合同成立同样需要符合这个条件。在订立仓储合同时,需要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址,仓储要求和标准,仓储时间,仓储费用,仓储保险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等。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尽量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验收交付的货物,并保存相关验收记录。如果在履行合同中产生货物损坏或数量质量不符的情况,这些记录都将成为重要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什么意思 (二)
答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该合同一般自保管人与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成立生效。仓储合同是关于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仓储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三)
答仓储合同的核心要素包括以下几点:1、仓储物品清单及其种类;2、货物的数目、质量与包装规格要求;3、货物验收的具体事项、标准、方式及期限。此种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在于,保管方负责为存货人存储并管理其交托之储物,而存货人则需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四)
答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乍一听名字不一样,仔细想想似乎,都是将自己的物品交由保管人暂时保管,好像就是保管的物品的大小的区别,小物件是保管合同,大宗货物是仓储合同。
网友咨询: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许振江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仓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仓储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1. 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
若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没有明确的约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在仓储合同的定义中就规定了存货人要支付仓储费。
3. 保管物/仓储物大小不一样
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物品的储存。
4. 保管不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一样
保管合同中,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若是有偿保管或者虽是无偿保管但是保管人无法证明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仓储合同中,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仓储物因本身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5. 领取保管物/仓储物的规定不一样
保管合同中,无论是否有保管期限的约定,寄存人均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合同中,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换言之,若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有约定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能随时提取仓储物。
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许振江律师解析: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货物负有善管义务,如有损害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涉及到危险物品的保管,通常保管人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保管条件。因此,作为存货人,应当在签约前谨慎确认保管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同时,签约以后也要留意保管人的资质等的变化。另外,保管人有两个特殊权利需要特别关注:
(1)留置权,即寄存人未依约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得以留置仓储物,不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这项权利;
(2)处置权,即存货人经催告后逾期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必要时可对仓储物先做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许振江律师简介
2002年参加国家首次司法资格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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