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相关知识有怎样的 (一)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目录 (二)
最佳答案农村合同法律知识100问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1. 合同定义: 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 村民与分公司合同: 只要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条件,村民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通常有效。
3. 口头合同: 可以订立,但书面形式作为证据,口头合同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4. 合同条款: 应包括标的、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基本要素。
5. 签字盖章: 一般情况下,签字和盖章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口头协议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成立。 6. 订立程序: 通常包括要约、承诺阶段,明确双方意图并达成一致。
7. 要约与邀请: 前者是明确的订约意愿,后者仅表达可能的交易兴趣。 8. 开发商承诺: 广告中的承诺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构成要约则有约束力。
9. 要约撤销: 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销,但须符合法律规定。 10. 公安局悬赏广告: 如果符合法律程序,公安局应当兑现。
11. 预约与本约: 前者是预备合同,后者是主合同,内容不同,效力有别。 12. 招待所丢失物品: 如无明确说明,招待所一般不负赔偿责任,除非有特殊规定。
13. 免责条款: 除非违反法律或显失公平,否则在合同中规定通常是有效的。 14. 保险公司免责: 保险公司特定的免责条款须符合合同法规定。
15. 诚信原则: 违反诚信原则造成损失,即使无合同,也可能需要赔偿。 16. 恶意磋商: 如造成对方损失,恶意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17. 崔某责任: 根据违约还是缔约过失情况,可能承担不同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18. 未经批准合同: 法律效力待定,需后续审批确认。 19. 未来生效解除合同: 可以,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0. 抹账协议: 附条件生效,需满足条件才具约束力。 21. 恋爱分手费: 法律上通常不支持索要,除非有特殊约定。
22. 恶意串通合同: 可能无效,具体视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23. 逃避法律规定: 违法的合同通常无效,不具法律效力。
24. 合同效力判断: 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合同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25. 责任免除条款: 有限制,若违背法律可能导致无效。
26. 欺诈与误解合同: 法院会根据事实判断合同类型及其效力。 27. 欺诈行为: 如构成欺诈,合同可能被撤销。
28. 显失公平合同: 如违背公平原则,可申请撤销。 29. 胁迫撤销: 可以,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30. 乘人之危: 一般无效或可撤销,需视情况而定。 31. 未成年人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受限。
32. 无授权销售: 通常无效,除非事后得到店主追认。 33. 名义合同: 如当事人明知但仍不反对,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34. 空白合同: 使用公司公章需明确授权,否则可能无效。 35. 业务员越权: 须公司追认,否则可能无效。
36. 盗用公章: 显然无效,涉及犯罪。
自考合同法必备知识 (三)
最佳答案自考合同法必备知识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
民事主体资格: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意思表示内容:需要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形式:需合法,即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意思与表示一致: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当与合同内容相一致,不得存在虚假意思表示。
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
误解内容: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产生了误解,且该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对合同的核心条款产生了误解,影响到合同的整体效果。因果关系:误解与合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合同行为的发生是由误解引起的。非欺诈导致:合同当事人之所以产生误解,并非由于他人故意欺诈行为所导致,而是由于自身疏忽或误解所致。
了解并掌握这些基本知识,对于顺利通过自考合同法考试至关重要。
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有哪些? (四)
最佳答案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主要包括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等内容。 一、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
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人,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与利益。
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条款制定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订约人人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订约人的理解为标准时行解释。
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既然格式条款的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订约人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订约人。
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想到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有利于保护订约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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