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举几个案例 (一)

什么情况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举几个案例

贡献者回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

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

2、欺诈、胁迫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成为规避法律的行为。需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有规避的不法目的;

2、有真实的违法交易行为;

3、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采用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而采取了一系列的规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不法利益,躲避法律规定的义务,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此种行为必须主观是故意。

有关案例:

某年,股市行情正处在牛市阶段,大批资金涌向股市。这时,甲公司便向向某银行借款,请乙公司作为保证人。

甲公司借款的真实目的是去炒作股票,以期在股市中盈利。甲公司深知借款会审查借款用途,并了解“禁止银行借款非法转入股市、基金等市场”,因此,甲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一栏写明“该笔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银行了解到了甲公司的真实意图,但银行仍同意按借款合同写明的内容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

后甲公司严重亏损,无法偿还借款,银行遂起诉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乙公司的律师调查取证发现了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提出甲公司与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乙公司的担保,该保证合同应属于无效,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最终采信了乙公司律师的答辩意见。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商业欺诈行为商业欺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

贡献者回答商业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实情,误导他人做出错误决定,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高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都有明确的定义和处罚办法。 商业欺诈的核心特征包括行业性、故意性和欺诈性。它发生在商业交易中,欺诈者有明确的欺诈意图,且其行为客观上误导了他人。商业欺诈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主体: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只要实施了欺诈行为,都可能成为主体,包括合法或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主观:欺诈行为必须具有故意性,欺诈者明知事实虚假但仍故意误导他人,不论是否直接获利,只要妨碍他人自由判断即构成。

客观:欺诈者需实施实际的欺诈行为,如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以误导对方。

客体:商业欺诈侵犯的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只要有可能性,也可视为欺诈。 例如,一家装修公司承诺赠送高额价值的空调,但实际上样品价格远低于宣传,尽管未发生实际赠送,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潜在的商业欺诈。

扩展资料

企业不规范促销、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服务业违规经营;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均为商业欺诈行为。 商业欺诈是在商务活动中采用欺骗手段诈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商业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合同欺诈、广告欺诈、价格欺诈、服务欺诈、包装欺诈。

装修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三)

贡献者回答签订装修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合同内容完整性

书面文件齐全:确保合同中包含了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全套设计以及施工图纸。这些文件是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助于避免后续施工中的隐患。合同主体明晰:合同中应明确填写甲方(业主)和乙方(装修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核对这些信息与合同盖章的公司名称是否一致,以防止合同欺诈。

二、施工与保修条款

施工日期明确:合同中应明确标注施工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可能因天气、材料供应等偶然因素导致的延期条款,确保双方对施工时间有清晰的认识。保修期限合理:约定合理的保修期限,并明确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和服务,以保障业主的权益。

三、权利义务明确

细化责任归属:合同中应详细列出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施工人员身体问题等,确保责任归属明确,减少纠纷。变更协议规范:若施工过程中需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如增减项目,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并明确相关的工期、预算及图纸变更,经双方签字确认。

四、监理与监督

监理合同独立:若选择包工包料装修方式,建议另签一份施工监理合同,确保监理人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有效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质量监督效果约定:若装修公司承诺提供免费监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监督效果,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

五、防止欺诈与陷阱

亲自核对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亲自逐项比较和核对相应的条款,特别是工艺说明和面积计算,防止装修公司或工头在工艺或材质上动手脚。

综上所述,签订装修合同时,业主应谨慎对待,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施工与保修条款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监理与监督有效,并防止欺诈与陷阱,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装修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四)

贡献者回答装修市场可谓生气勃勃,但各种装修过程中欺诈现象也随之愈演愈烈,特别是在装修合同中,许多商家在合同中设置陷阱,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小心,以免日后纠纷不断!那么签订正规装修合同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以下总结了一些签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一)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您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 (二)监理概念模糊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即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单位。 (三)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 (四)权利义务不清 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负责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五)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如果经过多方了解,再自己将所支出的费用结合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变更应谨慎。 (六)材料供应不做确认 鉴于装修材料品牌及价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装修公司都建议消费者选择“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即合同中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施工。 就是关于签订装修合同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特别提醒下:避免做不到的条款,许多家庭装修的投诉都是由不切实际的合同条款带来的。有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在相关的工程报价之下根本达不到的施工质量,有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做到的室内空气环境条款。

装修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故意陈述错误事实的行为,例如将假冒伪劣商品说成质优价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告知真实情况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呢 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当行为人有义务说明真实情况而不说明、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我国法律对沉默是否构成欺诈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相似,例如(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在负有说明义务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另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说明义务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

(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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