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人解除合同民法典如何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当合同陷入僵局后,有多种解决手段,违约人解除合同是其中一种手段。《民法典》规定了以下情况:合同事实或法律上无法履行,标的物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违约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一、违约人解除合同《民法典》如何规定
违约方解除制度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新的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二款规定的违约方解除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它在坚持合同实际履行原则的基础上,总结审判经验,提供了一个消解合同僵局的路径。正确理解违约方解除制度,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意义重大。
二、适用的范围
违约方解除仅限于合同僵局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守约方无履行请求权,若不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守约方又不请求解除合同的,则合同将陷入僵局,此时始有违约方解除适用的余地。但是,若一方不履行系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所致,则不适用上述规定。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不能认定不履行的一方构成违约,当然不适用违约方解除制度;情势变更情形下,法律赋予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须借由违约方解除制度。需要说明的是,会议纪要和民法典的规定都旨在消解合同僵局,其目的一致,但规定的方式略有不同。会议纪要将其范围限定在“长期性合同”所形成的合同僵局,但对于何为合同僵局未作具体规定;《民法典》规定则不限于长期性合同,同时规定合同僵局意指债权人丧失继续履行请求权,且不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会议纪要更强调违约方解除须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予违约当事人以解脱合同束缚的途径,而民法典则强调合同僵局的客观后果。两者如何理解适用,有待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协力探索。唯笔者所信,既然两个规定均系为解决合同僵局而对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所设例外,故而以客观是否造成合同僵局为判断条件似乎更为妥当,对于违约方的恶意违约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以通过违约责任上进行评价、调整和惩戒。
三、行使的方式
违约方解除制度可以达成解除合同的效果,故而可称之为一种解除权。解除权在性质上可分为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诉权又称为间接形成权,指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表明违约方解除是形成诉权,即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而不能通过向对方送达通知的方式行使。理由有二:一是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持否定的评价态度,合同履行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将违约方解除权规定为形成权,则将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牾;二是违约方解除仅系合同僵局情形下实际履行原则的例外,对于是否处于合同僵局,由法院或仲裁委审查更能兼顾双方的利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合同陷入僵局时,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这给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了解决合同僵局的方案,减少了更多矛盾的发生。
合同僵局的终止 (二)
贡献者回答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解除合同略述
---民法典视角下违约方解除合同
不日前,一位同行和我交流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作为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解除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因我在疫情期间一直钻研《民法典》,故认为有必要撰文章,来阐述我对此问题的观点。
一直以来,合同必须严守原则一直是民商事主体遵循的最高原则,孔夫子也曾经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故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一直是民商事领域的“帝王条款”,也是各类经济主体得以有序发展的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坚持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为守约方独有,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亦出现一些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诉请的案例。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即为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该案肯定了违约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此公报案例刊载后,这一观点不仅在与之类似的产权式商铺案例中得以沿用,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也逐渐被;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284号安徽国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利蒙电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再次认可合同僵局下违约方得以解除合同。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业界称《九民纪要》),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其中第三章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第48条明确了违约方可以依法起诉解除合同的三种特殊情形,为司法实践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裁判思路。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580条在沿袭了《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第2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一条款弥补了《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缺陷,搭建起履行不能(合同僵局)与合同解除之间的桥梁。从体系解释上看,法律已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类客观原因下合同的解除或变更问题另有规定,故《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系规范当事人一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履行不能的情况。第580条第2款中,依据对“当事人”通常含义的理解,既包括违约方,也包括守约方。若守约方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完全符合《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2)至(4)项规定的情形,守约方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不必“舍近求远”地适用《民法典》第580条,其可以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故《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实际指向违约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履行不能而诉请解除的情况,同时明确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因此,《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无疑是创设了一种新的申请解除合同制度,这为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解除合同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上的途径和指引。
现笔者就司法实践、《九民纪要》、《民法典》关于违约方在合同僵局下解除合同分析如下:
一、违约方解除合同是诉讼权利(仲裁权利)而不是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
民事主体签署的合同生效后,可能因当事人双方,或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裁判机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决,而发生解除的后果。《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两种基本类型, 第562条为约定解除,第563条的一般法定解除。对于一般法定解除时谁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通说均认为,解除权是形成权,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应限于守约方享有,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另外,法律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即特殊法定解除权)。比如:《民法典》第722条规定了出租人解除权,第724条规定了承租人解除权,第730条规定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解除权,第787条规定了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第933条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随时解除权,第946条规定了业主的单方解除权,第976条规定了不定期合伙合同合伙人的随时解除权,这些特殊法定解除权还有很多,经过笔者调查研究,均不属于违约方所享有的解除权。故违约方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不是约定解除权,也不属于法定解除权。
那违约方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违约方提起解除合同之诉, 是行使诉权(仲裁权利),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即应受理。当事人是否有权起诉,法院是否应予受理,不以当事人是守约方、违约方为准,而应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作为判断标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不论当事人是合同中的守约方还是违约方,只要其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经过实体审理,认定起诉方确属违约方,其解除合同诉请不能够被支持,也应当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违约方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的权利并非行使解除权,而是在合同僵局情形下请求法院对于合同进行司法解除的诉权。
二、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具体法律适用
(一)、首先需要符合《民法典》第50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导致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守约方又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
1. 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陷入僵局,违约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守约方又不行使解除权。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合同陷入僵局,违约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守约方又不行使解除权。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合同陷入僵局,违约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守约方又不行使解除权。
(二)、严格遵循《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
《九民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纪要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和法律适用、裁判说理依然具有较高的参照价值。
纪要首先确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次强调了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最后指出,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以打破合同僵局。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院经过案件事实调查,认定案件符合合同僵局等特定情形下,应当向守约方进行释明,告知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若守约方坚持不提出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可以口头或书面告知亦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应当符合合同编的违约方可预见性规则和防止损失扩大规则,总而言之,不能使违约方因为违约解除合同而获得不当利益,这也符合“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不当行为而获利”这一现代法治社会重要共识。
综上所述,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不是解除权,而是诉讼权;并且违约方解除权必须达到了合同僵局、违约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特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提起诉讼解决,违约方行使的诉讼权利,具体到合同是否能够解除,需要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强烈建议民事主体在考虑解除合同时,最优先级是看合同中是否有解除权的约定,次优先级是审查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权;再优先级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然后再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最后再适用违约方解除合同诉权的规定。
邹高飞律师
2022年5月31日
什么是合同僵局的概念 (三)
贡献者回答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当事人间产生的争议,阻碍合同规定的义务执行,导致合同执行陷入困境。引发原因多样,包括合同条款模糊、双方对义务理解差异、外部不可预测因素等。各方可采取法律手段或协商解决争端,严重时可能需法院裁决。
例如,房地产合同僵局中,甲方开发商与乙方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在60天内交付,乙方在交付后30天内支付房款。但因土地上建筑物存在法律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甲方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乙方则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双方无法一致,合同执行受阻,面临经济损失风险。
解决方法可包括专业法律咨询、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以减少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在供应商合同僵局中,制造公司甲方因原材料问题和生产线故障无法按时供货,零售商乙方要求支付罚款。甲方认为延迟系不可抗力,乙方坚持甲方应承担责任并支付罚款。解决方案同样涉及专业法律意见、协商及替代争端解决方法。
综上,合同僵局是商业纠纷常见现象,可能对各方产生重大影响。解决僵局需要仔细分析合同、利用协商能力、法律程序和替代争端解决方法,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以降低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违约方司法解除权的规范解释与适用展开——以《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为依据 (四)
贡献者回答违约方司法解除权的规范解释与适用,基于《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权利适用条件:
合同僵局:当非金钱债务在特定情况下导致合同陷入僵局,继续履行将无实际意义或成本过高时,违约方可能享有司法解除权。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时,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违约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主体范围:
违约方: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违约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有权请求司法解除合同。
法律效果与影响:
避免合同僵局:赋予违约方司法解除权有助于解决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的困境,避免合同僵局。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通过解除合同,可以释放被合同束缚的资源,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市场的正常运行。平衡效率与道德:在赋予违约方解除权的同时,需防范道德风险,确保权利不被滥用,以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正义。
适用中的挑战与完善:
适用漏洞:在存在可替代性交易、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等情况下,现有规则可能难以全面覆盖,需进一步完善。理论与实践的平衡:违约方司法解除权的规范解释与适用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与社会需求。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对违约方司法解除权的规范解释与适用,旨在解决合同僵局问题,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与市场正常运行,同时平衡效率与道德、市场自由与秩序维护间的挑战。在实践中,需不断完善规则,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与市场环境。
商务谈判中僵局如何打破? (五)
贡献者回答在商务谈判中,僵局是难以避免的现象。要成为优秀的谈判者,必须掌握打破僵局的技巧。双方应寻求共同点,避免立场上的小异,以实现合作并取得满意的结果。
一、谈判僵局的类型及其成因
谈判中的僵局是一种严重的形势,处理得当与否将直接影响谈判进程和结果。因此,首先应了解和分析造成僵局的原因,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1. 谈判本身不具备可行性。这种僵局的特征包括:谈判的客观条件不具备;谈判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或不能达到谈判目的;谈判的模糊点逐渐清晰,导致谈判者对对方失去信任,从而陷入僵局。
2. 谈判缺乏价值。这通常是由于谈判前的准备不足,对可行性分析不充分。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如果发现收益甚微或得不偿失,谈判积极性会下降,导致僵局或中断谈判。
3. 缺乏成交区。在商品交易中,报价通常分为可能成交、成交困难和不能成交三种情况。如果卖方底价远高于买方底价,双方都坚定地坚守自己的心理底线,谈判中将永远没有成交区。
二、策略性僵局的化解方法
对于策略性僵局,主要是揭示对方的策略,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1. 适当让步,以柔克刚。面对有意制造僵局的对方,如果对方的要价在己方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度让步,满足对方的虚荣心,以打破僵局。
2. 坚持原则,以硬碰硬。对于那些已得到优惠条件还想额外获益的一方,己方应坚持原则,以硬碰硬。
3. 识破策略,保持冷静。在遇到策略性僵局时,应冷静分析,避免情绪化,以便理智地打破僵局。
三、情绪性僵局的化解方法
情绪性僵局通常是由于双方在商务谈判中情绪失控所引发的。主要应对方法有:
1. 暂时休会,静候反思。在情绪激动时,应及时休会,让双方有时间平复情绪,调整心态。
2. 审时度势,及时换人。在形势变化或感情伤害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更换谈判代表,以化解僵局。
四、实质性僵局的化解方法
实质性僵局涉及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分歧。主要应对方法有:
1. 诚恳对待,耐心说服。通过提供市场行情、产品质量等有说服力的资料,诚恳地说明己方的立场,以说服对方。
2. 反复斟酌,存异求同。采用循环逻辑法,在不同问题上寻求共识,以打破实质性僵局。
3. 沉着应战,后发制人。在对方发出最后通牒时,保持冷静,适时拿出杀手锏,以出奇制胜。
总之,在商务谈判中,僵局是客观存在的。只要认真分析僵局的根源,采取灵活且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就能成功打破僵局,促成交易。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典诚律网希望违约人解除合同民法典如何规定?,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