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登记

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登记

介绍: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要素。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其因各种原因被篡改、损坏或灭失,法律体系中引入了证据保全制度。证据保全旨在通过法定程序,在争议发生前或诉讼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保存证据的原始状态。而证据保全登记,则是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记录了保全行为的发生,还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和依据。本文将从证据保全与证据保全登记两个维度进行探讨。

一、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依据法定程序,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能够在法庭上被公正、准确地呈现,从而帮助法官形成正确的事实判断。证据保全可以适用于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的证据,保全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复制、拍照、录像等多种形式。

在实践中,证据保全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在申请证据保全时,通常需要提交申请书,说明保全的理由、证据的种类及所在地、拟采取的保全措施等内容。法院在审查申请后,如认为确有保全必要,将作出保全裁定,并指定执行人员具体实施保全措施。

二、证据保全登记

证据保全登记是指在实施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对保全行为进行详细记录的过程。登记内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保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保全的具体措施、保全证据的描述及数量等关键信息

先行登记保存 (一)

贡献者回答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保全措施,当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时,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可对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证据进行保存,待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证据登记保存的期限认识不清,有时超过法定七日期限,如贸易局在查处案件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导致行政纠纷。其次,扩大了登记保存的范围,如交通局在非必要情况下扣押摩托车,看似合法实则变相强制。登记保存物品的程序也存在问题,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保存清单不规范,可能引发复议或诉讼。再者,保存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如城管执法中对无关物品的登记保存,违反了证据的关联性原则。最后,未经负责人批准就实施保存,可能导致违法,但实际中,这种批准的灵活性使得证明违法情况困难。

总结来说,"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是否违法"的关键在于是否得到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未经批准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尽管在实际中难以取证其违法,但从法律角度看,如果未经批准,确实构成了违法行为。

行政案件证据保全条款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对扣押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封存,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并在证据保全清单中记录封存状态。

行政处罚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几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为保存证据主动采取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登记,典诚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