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

女性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最佳答案讨论本题,至少需要了解以下基础信息:

1、所谓“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观点认为是“前科消灭制度”的一部分,顾名思义,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消除对释放人员的社会压力释放人员更好、更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这一制度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推出的“淡化前科”政策,2004年长安区正式推出《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实行方案》,2006年、2007年、2008年,上海、山东青岛、四川彭州分别各自独立探索建立了附条件的未成年前科不计入档案(或档案单独封存)制度,可以说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雏形,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被正式推向全国。

2、长期以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局限于未成年犯罪,与之相对,其他释放人员因其前科往往面临巨大社会压力。

针对湖南省2018年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情况的一则调查显示,除去自主创业者,的释放人员在就业时曾因前科身份遭遇不便,其中的释放人员会选择消极对待,会选择默默忍受,接受现状或是更换工作。巨大的社会压力以及过于频繁的工作变更使得释放人员生活极不稳定,这往往成为其再犯的诱因之一。

3、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总数中轻罪占比逐渐升高,尤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增速明显:

2018年轻微犯罪在全部犯罪总数中占比已经达到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三类犯罪的占比逐年降低,已从1997年的下降到2019年的。统计数据上看,女性释放人员的再犯率显著低于男性。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对本省假释适用情况的调研中发现,两性初犯性别比约为1(女性)比10(男性);再犯性别比约为1比32,犯罪率约为男性十分之一,再犯率约为男性三分之一。

当然,差异能否归因于性别,部分观点尚有争议。

总结一下:

有限覆盖的前科消灭使得国内社会对犯罪人员极其苛刻,一旦行差踏错就万劫不复。如果这种压力仅仅针对严重犯罪,在社会管理层面尚可接受,但近年来,随着轻微犯罪、过失犯罪占比逐渐升高,这种严苛高压的管理模式逐渐被反思和质疑。

时至今日,我们是否仍旧应当不加区分的坚持犯罪报告制度,将(除未成年人外)所有类型犯罪、所有类型释放人员群体,一概排除在社会正常秩序之外?

——这是漳州中院试图回应的问题。

在轻罪、微罪占比逐渐提高的背景下,漳州率先尝试从统计意义上犯罪率和再犯率明显更低的女性着手,以轻罪为限,探索扩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缓解释放人员社会再融入的尖锐矛盾。

从这个角度讲,《办法(试行)》是一种尝试,一种探索,我们不应以一个推向全国成熟法规的标准去要求它。我希望大家能够漳州中院多一些宽容和鼓励,任何制度的建立,一开始总是从不成熟的尝试开启的。

当然,地方性的司法探索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全国性法规制度的改革,“女性封存”的最终目标一定是为了“(附筛选)全面封存”,随着进一步的探索和实施,有无比之先天性别更好的评价指标;就封存犯罪记录制度的适用对象上,能否开发出一套比性别的别一刀切更好的甄别模式,以达到犯罪惩治和社会效用的两全,这些问题大家也可以保持关切。

参考:

^ 中国法院网: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困境及发展

^ 我的原意其实想用“社会歧视”,但是考虑到也有观点认为社会排斥是刑罚的一部分,这里尽量采取中性措辞。

^ 胡桑:《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保障调研报告》

^ 刘传稿:《犯罪化语境下的轻罪治理》

^ 《关于依法适用假释适用的调研报告》

^ 参见

漳州女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二)

最佳答案2021 年 8 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九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女性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率先探索女性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

积极方面:一是促进女性犯罪者的社会再融入,使她们在求职、申请住房和获得教育机会时不受过去记录的影响;二是减少歧视,减轻有犯罪记录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不公平待遇她们重拾尊严和自信;三是降低女性再犯罪率,鼓励她们过上守法生活;四是维持家庭稳定,女性在家庭中通常扮演重要角色,该制度有助于她们更好地支持家庭,利于子女成长。消极方面:一是涉嫌违宪、违法,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制度可能违背这一原则;二是造成公共安全隐患,雇主、学校等机构无法全面了解申请者背景,可能产生风险;三是损害单位、他人知情权,公众对某些信息有知晓权利,封存记录可能影响这一正当权益。例如一些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女性故意犯罪,如盗窃、诈骗等,封存犯罪记录对其今后的工作单位、婚恋对象是否公平,值得思考。

山西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开始实施了吗 (三)

最佳答案截至2024年9月,山西尚未实施面向所有人群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山西省阳泉市于2015年开始试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向各基层法院及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印发<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该细则自2015年11月6日起在全市法院试行。该制度依据2013年1月1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制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单位需对封存情况保密。细则规定了适用对象、执行部门、封存范围、工作流程、责任追究、解除封存条件等内容,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而面向所有人群的《轻微犯罪封存制度》虽已提出,但预计在2029年国庆前后实施。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四)

最佳答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旨在减少轻微犯罪对犯罪人及其亲属未来生活影响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举措。具体情况如下: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轻微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对其在就业、教育和生活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的弘扬,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作用如下:

1、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该制度适用于轻微犯罪,不适用于重罪。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契合,体现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要求。

2、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机制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属于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范畴。在轻微犯罪得到惩治的前提下,对轻微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处置,有助于惩治轻微犯罪,又可避免犯罪记录给有过轻微犯罪的人带来法律规定以外的后果,使其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从而打破回归社会的屏障,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3、防止对亲属的不当影响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防止轻微犯罪记录对其亲属的不当影响,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

4、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通过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进步。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成要件如下:

1、适用条件

明确轻微犯罪的外延,即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一般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且在刑事处罚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期间、各种考验期间具有明显悔过表现的可以予以封存与保密其犯罪记录。

2、封存范围

刑事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案卷材料和电子档案信息应封尽封。

3、封存程序

封存主体法定,封存时间确定,封存措施具体有效,解除封存条件严格。

4、查询审查

查询主体受限,查询禁止,附随保密义务,出具格式证明,查询多出口。

5、封存效果

封存后的犯罪记录不再对社会公开,各项载体中不再载明,所受犯罪处罚的事项不再计入户籍登记、学籍档案、人事档案。

6、制度完善

犯罪前科制度立足本国国情,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基础,合理借鉴域外经验,构建承载犯罪预防、权利保护、社会治理三重功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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