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做哪些规定? (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做哪些规定?

优质回答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义务包括:

(1) 公民必须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这意味着公民在生育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2) 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共同负责。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决定生育计划、选择避孕措施和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等方面共同承担起责任。

(3) 公民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来规范生育行为。这意味着公民在生育前需了解并遵循国家的生育政策,如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间隔等。

(4) 公民应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这意味着公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合适的避孕方法,并在需要时获得专业指导。

(5) 公民有义务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包括提供必要的信息、参与宣传活动等,以支持政府在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实施。

(6)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这意味着超生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公民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这包括公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其他责任和权利,如尊重和保护妇女的生育自主权、保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益等。

计划生育法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2、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3、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4、1981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什么叫奖扶和特扶 (三)

优质回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是中国的两种计划生育政策,旨在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应对因政策带来的生活压力。以下是它们的详细解释:

1.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简称奖扶):这项政策主要针对在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农村家庭。这些家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者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且年满60周岁。奖扶对象可以获得国家每月不低于80元人民币的奖励。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简称特扶):特扶政策主要针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这些家庭的夫妻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特别扶助对象可以获得由政府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当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将终止领取扶助金。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在执行前查阅最新的官方政策信息。

计划生育什么时候开始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 (四)

优质回答具体内容如下:

(转自他人)

开始时间: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就成为国家的法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已经不再是政策了!

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等,主要意义是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增长过快的情况,以防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环境、资源的不足的矛盾,以致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计划生育政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特别是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其中包括许多人口增长过多过快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依据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安定,卫生条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再加之长期缺乏对人口增长的适当控制,致使人口数量增长迅速。世界上人口在5 000万的国家就被称为人口大国,而中国到1 995年2月1 5日零时,人口就已达到12亿,约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将有关规定列人宪法。由于推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转。据统计,20多年来,中国少生了2亿多人。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人口数量仍然很大。因此,计划生育将是中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条件和自身发展而在家庭和社会范围内采取的调节生育的行为。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这一阶段,我国人口增长基本处于自发和无计划的状态,人口出生率持续增加。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出现,人口无计划地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随着死亡率的下降和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要求节制生育的呼声在增高。

我国领导人在这一时期已意识到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并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一些知名学者和民主人士也开始关注日益增长的中国人口问题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负面影响,如著名的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民主人士邵力子先生等。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20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我国人口增长经历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时总人口已接近7亿。人口这种盲目增长的态势引起了政府的再一次关注。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制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1964年,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区也相应成立了类似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这也是我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来推广节制生育工作的尝试。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20世纪70年代,在周恩来的大力倡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四、1980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1980年9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次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实施。

这个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特点是,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政策不断制度化和法制化。

1987年计划生育政策 (五)

优质回答1. 1987年计划生育政策的确立

1987年1月28日,我国正式制订了计划生育政策,并从该年开始实行。该政策最初提出了“晚、稀、少”的生育方针,随后逐步发展,最终明确要求夫妇最佳生育为一个孩子,最多两个,并且生育间隔需在3年。

2.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基本国策

1982年,计划生育政策被正式确定为国家基本国策。近年来,随着政策的调整,我国放开了二胎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出现松动。

3. 计划生育政策的待遇

早期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如果生育一个孩子并做了节育手术,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证,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在老年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即便现在计划生育政策放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之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仍然可以继续享受这些待遇。

4. 独生子女费的领取

即便是现在,一些符合条件的父母仍然可以每月领取独生子女费,这与过去的规定保持一致。

5. 对超生行为的处理

对于任何时期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超生行为,一旦被发现,都应予以处理。例如,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并面临行政处分;其他人员也可能受到所在单位或组织的纪律处分。

内容是对原文的改写和润色,旨在提高内容质量,确保语义准确,同时对语句时态进行了修正,使得信息更加清晰和连贯。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