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法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有无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

投标人法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有无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介绍
在商业活动和政府采购等领域,投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及其法人、项目负责人提交三年内有无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是一项常见的程序。这一承诺书旨在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度,预防腐败行为,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投标人法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有无违法记录承诺书的格式及其内容。
一、承诺书的基本结构
一份标准的投标人法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有无违法记录承诺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标题、承诺主体、承诺内容、法律责任声明、签署部分和日期。
二、标题
承诺书的标题应简洁明了,能够直接反映承诺书的核心内容,例如“投标人法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有无违法记录承诺书”。这一标题有助于阅读者快速识别和理解承诺书的主旨。
三、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部分应包括投标人的全称、法人代表的姓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这一部分旨在明确承诺的主体是谁,以便在后续可能的法律纠纷中能够准确追溯。
四、承诺内容
承诺内容是承诺书的核心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t
投标人、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里的“重大违法记录”通常指涉及刑事犯罪、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投标资格的违法行为。
t投标人、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t投标人、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这一承诺有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平竞争。
t(可选)对于项目负责人,还可以承诺其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以确保能够全职投入到本次投标项目中。
承诺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或含糊其辞的表述。
五、法律责任声明
法律责任声明部分应明确承诺人的法律责任。通常,承诺书会声明,如经核实发现承诺人在承诺事项上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情况,承诺人将无条件退出投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接受行政处罚等。
六、签署部分和日期
签署部分应包括投标人的公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的签字,以及承诺书的签署日期。这一部分是承诺书有效性的关键,确保了承诺人的身份认证和承诺时间的明确性。
七、全文总结
投标人法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有无违法记录承诺书是投标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关乎投标人的诚信度和资格条件,也是维护公平竞争、预防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承诺主体、承诺内容、法律责任声明以及签署部分和日期等结构要素,承诺书能够有效地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度和合规性。因此,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应认真对待承诺书的撰写和签署工作,确保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免因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也应加强对承诺书真实性的核查工作,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1、安全员ABC证考试条件是什么?
- 2、太平洋财产保险里的交强险负责赔哪些损失?
- 3、煤矿隐患排查制度是什么?
投标人法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有无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的相关问答
安全员ABC证考试条件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安全员ABC证报名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等级条件。
1、基本条件:参加培训者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能正常参加学习及考试。
2、等级条件:
安全员A证:法人代表报考,技术负责人报考
安全员B证:项目经理报考
安全员C证:一般安全员报考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两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太平洋财产保险里的交强险负责赔哪些损失? (二)
优质回答可以赔偿的部分
1.电瓶车的维修费用 (全赔)2.医院检查费药费(80%赔付)需提供相关发票
误工费是不负责赔付的
下面是一些交强险的实行条款,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在全国实行统一标准: 责任限额 保障责任 责任限额(元) 保障责任 责任限额(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特别提示: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您投保交强险后,只有下列四种情况可以退保: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交通执法人员将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在此特别提示您,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后,请务必将相关标志张贴在机动车前风挡右侧上方明显处,以避免给您的出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
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
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煤矿隐患排查制度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给你发一份样本,别忘了给分哟。
事故隐患排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依法治安、依法治矿,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事后制裁为事前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精神,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包队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三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号管理制度。
一、我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组织工作,各分管副职是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各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负全面责任责任;检查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排查组织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效果差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二、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矿井上下生产现场、系统、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问题。
三、为便于安全隐患跟踪管理,将隐患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1、重大隐患是指《三矿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实施细则》(鹤煤三办〔2006〕5号文)第八条所列的十五项隐患。
2、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以外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按隐患落实整改的责任分别分为A、B、C三级。
A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并经公司批复,由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B级: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科室安排解决的隐患。
(三)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灾、地测、
顶板和其他隐患。
四、安全隐患来源依据
(一)上级各类检查。
(二)公司领导下井检查;公司安全办公;公司各业务部室业务保安监查;公司安全小分队和“一通三防”小分队安全检查。
(三)矿领导下井检查;矿、区队领导值班、跟班下井安全隐患汇报;矿安全办公;定期隐患排查;矿业务科室业务保安监查;矿各类小分队安全检查;矿各类安全专项验收和检查;矿群检员、青安岗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反映的隐患。
五、隐患的排查、检查、整改与上报
(一)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后勤各专业的隐患排查活动每周进行一次,由矿长组织每月对矿井重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
(二)各专业分管矿领导在按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本专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验收检查,全矿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把查处隐患当作首要任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各类隐患,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每个人都要认真填写记录,归类管理,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三)日常各类安全检查的隐患,由检查科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各类专业检查的隐患,由矿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进行分类、分级。对C级隐患立即安排区队整改,对A、B级隐患,由矿长、安全副矿长或分管副矿长在24小时内召集分管矿领导、检查科、各业务科室及区队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检查科、相关业务科室按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归档管理,将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室和安监局;同时将A级隐患另行文上报公司。
(四)矿相关业务科室接到各单位上报的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属于本专业的A级隐患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意见,本专业口不能解决的,由矿安委会研究解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经分管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送安监局,由安监局统一汇总报公司安委会研究解决。
六、隐患整改、建档及消号管理
(一)安全隐患整改
1、各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由行政正职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3、检查科对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各有关责任人反馈。
(二)安全隐患建档管理
1、检查科:所有类别的A、B、C级隐患;
2、各业务科室:分管专业的A、B、C级隐患;
3、生产区队:本单位的A、B、C级隐患;
各业务科室要对本专业所有安全隐患建立档案,并设专人管理,确保隐患归档及时、不遗漏,逐步实现安全隐患档案微机化管理。
(三)安全隐患消号
1、各业务科室、生产区队对入档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消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做到隐患消号闭合管理。对消号的隐患,检查科和各业务科室要及时进行核查。
2、检查科、业务科室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已整改完毕的A级隐患、重大隐患上报公司安监局和相关业务部室,进行消号。
3、各业务科室必须于每月的5日前对所管的安全隐患档案进行整理,已整改完毕的安全隐患进入安全隐患消号表,上月新发现的安全隐患按时间先后顺序进入安全隐患档案管理表。
七、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下井要严查细管,各类检查要注重实效,隐患整改要落实到位,凡出现检查不负责任遗漏隐患、隐患不按期整改、隐患督查不到位,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者的管理责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隐患管理要做到档案管理规范,隐患上报及时,凡出现建档不规范、流于形式或上报材料不及时,按公司和矿考核办法处罚。
(三)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矿各业务科室、检查科或区队要立即撤出人员停产整顿,属矿业务科室自停的,由矿组织验收(必要时可报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属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停的,由公司组织验收,并决定是否恢复生产。
(四)各级领导、业务科室要认真排查、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凡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本单位、本专业被上级部门查出重大隐患,造成停产或受到经济处罚的,隐患单位、各业务科室、矿分管领导以及包队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投标人法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有无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典诚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