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

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版)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保护合法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明确了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与程序、收养的效力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内容,旨在确保收养行为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并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正文

一、收养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贯穿整部法律,确保收养行为既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又尊重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愿。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第五条规定了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和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则需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等条件。对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法律给予了适当放宽,如不受被收养人年龄、送养人条件以及收养人数等限制。此外,针对华侨收养的情况,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收养关系的确立需经过法定程序。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则须亲自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并办理收养公证。

三、收养的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如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对于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或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此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注意事项

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收养行为合法、有效。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收养案件的审理和登记工作,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社会公众也应提高法律意识,正确理解和遵守收养法,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典诚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