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毒化社会风气,还使个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世界范围内虽有个别国家或地区确立了卖淫合法化,但我国法律对此明令禁止。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便是与卖淫行为相关的两种罪名。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种罪名。
介绍卖淫罪
介绍卖淫罪,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有卖淫行为,而为其招揽、撮合、引荐嫖客,从中介绍的行为。这一行为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引诱他人卖淫”指的是通过花言巧语、金钱物质引诱、或者其他手段,拉拢、勾引、收买、强迫、教唆、容留、雇佣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容留他人卖淫”则指的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从事卖淫,或者居住并卖淫的行为;“介绍他人卖淫”则是为卖淫者介绍嫖客,从中牟利的行为。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具体来说是社会道德风尚;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四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侵犯的客体同样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破坏了社会对卖淫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者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或者在看门望哨、管帐等方面提供帮助。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事项
在认定介绍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时,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同时,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此外,对于涉及卖淫活动的相关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也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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