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女生被女生性侵或是强奸会有什么影响?
- 2、22岁女子聚餐醉酒后被同事带走性侵,事后同事称对方自愿的,法院咋判的?
- 3、如何驱走受性侵女生心理阴影
- 4、18岁女生称醉酒后遭司机性侵!
- 5、13岁女生自愿发关系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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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被女生性侵或是强奸会有什么影响? (一)

贡献者回答女生被女生性侵或是强奸会产生以下影响:
心理创伤:
受害者可能会产生自我怀疑、羞耻感和不安全感,影响其自尊心和自我认知。可能对性行为产生扭曲的理解,对未来的人际关系和亲密关系持有恐惧和抵触情绪。成年后,这些心理阴影可能转化为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影响社交和职业发展。
性健康和生育能力的影响:
虽然某些情况下可能没有直接的性接触,但任何形式的性侵犯都可能对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造成潜在伤害。受害者可能会因为恐惧和羞耻而不愿意寻求医疗帮助,导致长期的健康隐患。
社会层面的影响:
揭示了性别歧视和权力失衡的问题,反映了社会对女性权益的忽视和教育的缺失。需要关注和反思如何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环境中建立更安全的环境,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受害者的支持和援助:受害者需要得到专业的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以帮助她们应对创伤、恢复自尊并寻求正义。社会应广泛关注和公正对待性侵犯事件,共同打破沉默,为受害者的康复和预防性侵提供有力支持。
22岁女子聚餐醉酒后被同事带走性侵,事后同事称对方自愿的,法院咋判的? (二)
贡献者回答女子聚餐醉酒后被同事带走性侵,事后同事称对方自愿的,法院咋判的深圳宝安,一名女子在公司的新员工聚餐上醉酒,随后被邹姓男同事以送她回家为由带到酒店,并性侵了该女子。该男子被抓获之后,反复称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当初是自愿的。最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判处其三年半有期徒刑。
刚刚入职两天的新同事,双方可能也就是打了个照面而已,该男子却一口咬定双方是自愿的,自己并不存在强奸的行为……这是他无理取闹吗?恐怕不是,这是很多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固定路数,并有很多人因为证据不足而脱罪。
只要是违背女性意志而与之发生关系的,都构成强奸罪。这里的违背女性意志不止限于暴力手段,因醉酒或者生病而失去自主意识的情况之下,推定其违背被害人意志与其发生关系,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奸案件因其案件的特性,一般发生得比较私密,没有第三人,且没有详细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现场,如果没能及时保存直接证据的,很难指控犯罪。这就给那些违法犯罪之人提供了脱罪的机会。故而,强奸案件发生之后,被害人需要做的是及时、尽快的报警,并配合警察做相关的调查取证、固定证据。
本案中,邹某说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是自愿的,根本站不住脚,警察应该很容易识别这种谎言。首先,两人之前根本不认识,而被害人加入公司才两天时间,根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如此迅速的发展恋情。
其次,被害人是女性,而其“男友”也是女性,被害人的性取向决定了她根本不可能会喜欢邹某,也根本不可能会自愿和邹某发生关系。最后,监控视频显示邹某是将醉酒的被害人架着进入房间的,此时被害人已经完全丧失了自主意识,哪怕是进入了房间,被害人也根本不可能会同意和邹某发生关系。
本案中,警察在接到报案时,认为双方是自愿的,故而没有及时介入调查,被害人在社交媒体曝光之后才正式刑拘邹某,其行为如何评价?不得不说,强奸案件有时是有迷惑性的,有时我们会见到一些情侣因闹矛盾而报假警的,这样的行为非常浪费警力资源。
但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损失,没有一个是小事。警察在面对群众报案的时候,还是应该尽力的侦查,不能轻视每一次报案。也许,这次报案就是真的呢?如果因为警察机关没有及时介入而导致被害人受到进一步伤害,或者错失了及时打击犯罪的机会,警察机关的行为涉嫌渎职。
本案中,虽然邹某的行为比较恶劣,不止侵犯了被害人,在被抓获之后还没有坦白,还极力的辩解。但这种辩解是人之常情,并不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强奸案件中被害人被侵害的是性自主权,而不涉及生命安全,如果处罚和故意杀人罪等一样严重的,那么被害人存活的概率较低。强奸罪处罚较轻,是给被害人一个活的机会,也是给犯罪嫌疑人一个自我拯救的机会。
如何驱走受性侵女生心理阴影 (三)
贡献者回答女生在经历性侵害后,自己的行为举止很波动,性格也发生改变,个别严重的女生会表现一种非常规的叛逆行为,出现逃学、离家出走、攻击行为、自暴自弃、吸毒、自残自杀等。遭受性侵的女生会留下很大的心理阴影,那么该如何驱走受性侵女生心理阴影呢。关于这个问题裕祥安全网给大家做了以下总结,请大家认真阅读。
如何驱走受性侵女生心理阴影方法如下;
1、当女生遭受性侵后我们可以通过言语,比如说“我们相信你”、“这不是你的错”等之类的话来减轻受害者的自责心理。也可通过非言语行为,如倾听、保持眼神交流等,表达接纳的意思。
2、当女生遭受性侵后身边的朋友应该对其说“我为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感到伤心”,“你肯定吓坏了”等之类的语言来表达我们的同理心。也可以通过帮助擦眼泪、联系亲人、帮助穿衣等方式来表达同情和关心。
3、当女生遭受性侵后可以请求专业人士,如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及精神科医生,通过他们的帮助来预防和减轻抑郁情绪、创伤后应激障碍及一些不合理信念。同时,向她们传授一些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巧,如与同学结伴而行,不要单独行动;外出时,要告知家人自己的去向等。
温馨提示:女学生外出时,最好结伴而行,遇有陌生男人问路,不要带路;向陌生男人问路,不要让他带路。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法律观念,做到知法、用法。
内容由裕祥安全网调查整理,还望大家。下期的校园暴力知识讲座中小编为大家介绍如何防范校园性侵,敬请关注,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18岁女生称醉酒后遭司机性侵! (四)
贡献者回答7月26日凌晨,18岁的宁夏银川女生小梨处于酒醉状态的自己遭网约车司机唐某性侵,因体内未检出唐某精液,在其提交留存唐某精斑的案发时身穿长裙鉴定结果未出的情况下,8月9日,贺兰县检方对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来,贺兰县警方出具的长裙鉴定结果显示,在其提交的长裙上检出了人精斑,以及唐某和她的DNA分型。
《刑法》当中强奸罪认定的关键证据就是受害人体内的DNA残留,这一突破性的进展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关键证据。网约车司机没有经过小梨的同意下,私自改变网约车的路径,并与小梨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刑法》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愿强奸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并且在成奸过程中有暴力,威胁等手段,可从重处罚。
性侵发生后,受害人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立即报警
发现自己被性侵,最有利的一个维权手段就是立即报警,在警察的指导之下来搜集和固定证据。
2、搜集保存证据
如果现场情况不具备立即报警的条件,作为被侵害人,要有意识地去搜集和保存证据:不要立即清洗,保留我们身体上留下来的一些痕迹,比如精液或者毛发;如果有抓挠,我们的指甲里可能留存有一些痕迹;有意识地尽可能留存更多证据,如现场有擦拭或留有痕迹的纸巾、避孕套之类东西。
另外,生活中乘车时尽量选择正规、有信誉的网约车平台,避免使用非法或未经认证的网约车服务。在上车前要确认司机的身份和车辆信息,确保车辆与预订信息一致。
13岁女生自愿发关系要赔偿吗 (五)
贡献者回答13岁女生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涉及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性同意能力的主体,无论其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其受到性侵害。13岁女生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同时,社会伦理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也强调了此类行为的严重性和不可接受性。我们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止其受到性侵害。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民事赔偿:性侵害行为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
预防与教育:法律还规定了预防性侵害的措施,如加强性教育、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性权益保护的认识等。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性同意年龄的设定旨在防止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而受到性侵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认为不具备完全的性同意能力,因此法律对其提供绝对保护。
界定性侵害行为的法律边界:性同意年龄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性行为的重要标准。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特殊保护措施:对于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对于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刑罚,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法律教育与宣传:性同意年龄的设定也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公众了解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女生性侵。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