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容留组织卖淫罪的法律定义
- 二、容留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 三、案例分析
- 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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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组织卖淫罪判多久

一、容留组织卖淫罪的法律定义
容留卖淫罪
容留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主动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为二人卖淫提供场所即构成此罪。场所不仅包括长期或临时租用的住宅、商业建筑等物理空间,也包括为卖淫嫖娼牵线、提供安全保障等间接帮助。该罪的认定不要求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控制,与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备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纠集或者雇佣、招募等方式集结(管理或者控制)3人妇女进行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刑法对“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有两种形式的规定: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二是利用服务业,唆使服务人员同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
二、容留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基础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加重情节
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通常包括容留他人卖淫二人次、容留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被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以及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通常包括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以及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等。
三、案例分析
北京昌平法院案例
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8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地点,容留、介绍张某甲(女,31岁)、杨某某(女,35岁)向他人卖淫。后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8月12日被民警查获,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案例显示,容留、介绍二人卖淫即构成犯罪,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总结
容留组织卖淫罪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是维护社会道德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容留、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量刑标准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通过法律手段和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可以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保护社会的健康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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