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寻衅滋事能转化成故意伤害吗? (一)

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寻衅滋事能转化成故意伤害吗?

贡献者回答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寻衅滋事能转化成故意伤害吗?

网友咨询: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永华律师解答: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二者容易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犯罪目的是绝对不一样的,寻衅滋事的这种行为不会转化成为故意伤害罪的,而是在寻衅滋事过程当,如果有人受伤的话那么像这种情况已经同时的违反了我国刑法当中的两种法律制度,是属于一种竞合关系的,所以数罪并罚会从重进行处罚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李永华律师解析:

寻恤滋事和故意伤害两者界定如下:

1、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次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区别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2、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在起因上、对象上、殴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则无此随意性。

3、在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是单一客体。而随意殴打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且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是该罪的主要特征。

李永华律师,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会主席、优秀律师、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与代理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二)

贡献者回答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行为动机与“随意性”: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表现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这里的“随意性”是指行为人在选择殴打对象时没有明确、合理的原因,往往基于一时的冲动或情绪发泄。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则基于实际伤害他人的故意,通常有一个明确的伤害动机或原因。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前,往往对伤害结果有预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益侵害类型: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即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感。故意伤害罪:主要保护的是人身权利,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身体伤害。

侵害对象的特征: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侵害对象具有偶然性,行为人往往随机选择殴打对象,没有特定的目标。故意伤害罪:侵害对象通常是确定的,行为人往往针对特定的个体实施伤害行为。

综上所述,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法益侵害类型以及侵害对象的特征。这些要素有助于准确判断行为人的罪名,避免混淆与误判。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三)

贡献者回答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更广,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的两类。其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往往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横行霸道。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即行为人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犯罪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犯罪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是随意选择侵害对象,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行为人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

侵犯的客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需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等,依法准确定性。不能简单化办案,一概机械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两者有什么不同? (四)

贡献者回答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那么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两者有什么不同?

网友咨询: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两者有什么不同?

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穆鹏祥律师解答: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认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故意伤害了。

3、量刑方面不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穆鹏祥律师解析:

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次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区别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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