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中国农大教授李宁贪污被判12年事件? (一)

怎样看待中国农大教授李宁贪污被判12年事件?

优质回答李宁被羁押的四年多时间里,我和律师向检察院、法院又多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都如石沉大海,再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李宁是年过半百的科研人员,牵扯的是经济案件,没有犯罪前科,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特别是从一审庭上公诉方以及李宁的辩护律师袁诚惠、邢嘉然出示的证据看,李宁应该是无罪的。一审休庭后,检察院、法院都没有继续调查,这三年也没有任何人提审李宁,检察院扣押的李宁私人物品和涉案公司的凭单、电脑等均已发还,检察院和法院冻结的涉案公司的银行款项也已经解除冻结,在这个阶段,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可以申诉,案件陷入杳无音信的等待就显得更加残忍且有违天理人情了。

我查不到我国官方取保候审率的数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除非已经确认判轻刑、缓刑的,否则很难被批准取保候审。有各国审前羁押的数字可以参考,中国审前羁押率至少在90%,英国审前羁押率约为5%,意大利15%,在芬兰6%,日本为19.8%。可见在我国,羁押是原则,取保候审是例外。与“拘禁是例外”的国际准则是有差别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实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讲也是极不公平的。首先,任何案件都有无罪、轻罪的可能,例如李宁,不论是否有罪,已经被羁押了四年多,对李宁和家属来说,和判了四年多没有区别,没有任何手段可以弥补这四年多失去的自由和受到的伤害。其次看守所的条件要比监狱恶劣得多,而且不允许家人会见,不可以申请保外就医。现实案例中,为了尽早离开看守所而放弃申诉,尽快到监狱服刑的也不在少数。第三,如果刑期不够折抵的,或者干脆就是无罪的案子,由于当事人受不了漫漫无期的惩罚性羁押,容易被迫和检察院或者法院达成妥协,现实中,关几年判几年的“实报实销”做法也很常见。超高的羁押率,除了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巨大痛苦之外,庞大的羁押成本,以及一旦无罪,国家赔偿的支出,无疑是需要纳税人来买单的。

河南省郑州监狱一号六监区犯人天天在干什么 (二)

优质回答你好

关于监狱的体制改革

一、当前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狱法》第三至五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既是监狱的权利,又是监狱的义务。监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纲要》对教育改造工作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监狱要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将曾经是小康社会建设破坏力量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可以说,当前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规范、探索的状况下开展的。然而,不可否认,教育改造工作仍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之间依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冲突。

监狱体制改革之前,监狱为了生存发展,在特定的环节特别是在国家财政拨款远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监狱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效益,基本上都采用充分安排生产劳动时间尽可能让罪犯参加劳动,因此教育学习时间自然而然让位于劳动,即使劳动之余也会受限于生产任务的影响,尽管司法部反复以法律的形式对罪犯学习做了规定,但学习仍根本上谈不上效果。近年来,这些现象有所改变,但是,监狱对劳动改造的重视程度依然要高于对教育改造的重视程度。如监狱民警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劳动改造现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劳动以外的教育,更惶论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之间的矛盾冲突,还体现在二者的绝对分工上。罪犯劳动改造时,不接受教育改造;主管教育改造的民警,很少综合考虑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罪犯的教育改造表现不好,不影响劳动改造的积分;罪犯只要劳动改造表现好,照样可以获得应有的表扬与奖励。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罪犯对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观点明显持有功利主义色彩,能够拼命地去获取劳动改造的积分,却放松法律、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上的学习,视教育改造为畏途,甚至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近年来,顽固犯、危险犯的大量存在,都是放松教育改造所造成的结果。

2、监管安全的重压制约了教育改造的长远发展。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既是监狱的生命线,也是监狱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隐含着正义价值,但是部分监狱领导和民警缺乏正确的处理监管改造的关系,在主观意识上把安全首位意识片面地理解为只要监管工作抓住稳定,不跑人,不出事故,教育只要起到辅助作用就行了,忽视了教育改造工作的长效治本的作用。近年来由于不稳定因素给监狱工作带来的压力,促使监狱把精力集中放在“三防”和确保“五无”事故上,以实现司法部的要求。教育服从监管,监狱工作确保监管安全为前提。在治标与治本的问题上部分领导和民警思想意识不清,为了完成任务,片面追求入学率、到课率和及格率的量化效果,为了保住安全尽量采取狱内集体教育,丢弃了教育改造的长效机制,由于罪犯自身文化水平和狱内条件的限制,罪犯在文化知识教育中无法获得知识收益。在教育改造的方法与形式上,强制性的教育手段,缺乏科学的、严谨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为了检查验收都要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精心准备各种考核资料的要求下,只能搞闭门造车的形式教育,根本无法正常发挥出罪犯出狱后在社会上的就业技能,这种虚假的教育状况直接导致罪犯出狱后就业和生活存在着极大问题。

3、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教育改造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其实质是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检验,是对监狱工作整体效能与改造罪犯工作作一个科学的分析与评判,是通过各种相关因素与变化结果的因果考察,对监狱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其原因,并通过信息反馈和督促,用以指导和调整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要点。当前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之处,主要体现在评估方法不科学和可操作性不强。对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对罪犯更好的进行教育与管理,如对罪犯进行不同的分级处遇与管理,可是依据现行的评估标准所得出的结果却往往不具有说服力,容易产生比较大的偏差。另外,现行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可操作性不强,过于抽象,对众多的罪犯进行评估后所得出的结论差异性不大,难以被监狱民警当作重要依据来开展工作。

4、教育改造工作中参与各方积极性不高。

教育改造工作的参与各方主要包括提供教育改造条件的监狱、施与教育的监狱民警以及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员。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着重生产、轻改造、重监管、轻教育的现象,有些监狱片面地强调监管安全,各项工作都为了确保无脱逃、无重大安全事故的“零指标”来开展,认为监管设施条件上去了,教育改造工作就必然上去了,没有认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部分监狱民警也认为只要完成了自己工作时的“八个小时”就行了,没有必要去考虑其他的事情,至于教育改造工作,应当由搞管教的民警去思考。很多服刑人员也认为教育改造是空泛的事情,没有劳动改造重要,想获得表扬、减刑,关键在于劳动改造的表现要好。对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任何兴趣。长此以往,教育改造工作就成了一件纸面上的事情,说得多,做得少,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应付上级的检查。

二、为什么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七大以来,全面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成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就监狱工作而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监狱工作为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监狱机关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的要求,也是从大局上为了应对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而对监狱机关切实履行职能提出的必然要求。监狱机关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提出空洞的口号,而是要扎扎实实的做好法律赋予监狱的职能和任务,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开展,使监狱成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最重要阵地。笔者认为,监狱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首要任务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教育改造的质量,其理由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教育改造工作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支撑,这个理论就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

监狱工作必须理论联系实践,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的理论必然也来源于监狱实践。多少年来,监狱工作在“生产、改造、教育、刑罚”等谁优先的问题上争论不下,也曾经为了发展监狱经济而放松了监管改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监狱就是监狱”的理论甚嚣尘上,也充分反映了监狱工作者已经厌倦了这种毫无意义的理论争执。监狱的职能是执行刑罚不假,但是我国的监狱工作却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一方面犯罪的绝对人口数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教育改造工作也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国的监狱工作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实行单纯的监禁,也不可能弃教育改造于不顾。科学发展观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理论争执问题。教育改造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理论,就是要纠正我们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偏执的一面,不要试图用某种单一的理论来解决复杂的工作。科学发展教育改造工作,就是要防止我们在教育改造中走上错误的道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使今后国家有财力和物力完全解决监狱的经费问题,我们也不能放弃教育改造工作,而要更好地总结教育改造工作的经验与教训,逐步形成科学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的教育改造理论。

2、教育改造工作的历史也证明,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近60年的历史证明,监狱工作曾经创造了无数的辉煌,传统的监狱精神需要继承和发扬,但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新出现的问题更加需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去思考和解决。监狱曾经是“与世隔绝”的净土,教育改造工作就是在这种近乎真空的状况下一步步开展的。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信息时代的今天,大环境已经与当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育改造工作如果还停留在用大墙将罪犯与周围世界隔离从而起到收效的想法,无异于坐井观天。教育改造工作不是将罪犯教育成落伍于世人的人,也不能让罪犯与社会上的人有太大的反差。我们应当与时俱进,认真思考教育改造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历史上教育改造的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有一点是我们不能摒弃的,那就是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教育改造的现状。曾经我们在监狱的出路上苦苦追寻,也为监狱的经济发展苦思冥想,而在国家大力扶持监狱改革发展、监狱职能逐步回归理性轨道的今天,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的本职工作,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义不容辞的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来解决教育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监狱的必然选择。

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既有赖于客观的法律依据,也有赖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教育改造中的以人为本,并非一切从满足服刑人员的个人利益出发,而是从法律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根本要求出发,让服刑人员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需求得到实现,促进其全面发展,同时,也要从监狱及监狱民警的工作出发,让其职业满足感得到实现,共同提升教育改造的质量。因此,以科学发展观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首先要使教育改造的参与各方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参与力度与兴趣,其次,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从制度上、意识上使教育改造工作得到创新和发展。

四是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员要改变“教育改造无用论”的片面认识,从内心上确立教育改造的阶段性目标,一步一步将自己打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和守法的公民。许多服刑人员持有“教育改造无用论”,无非是认为自己是否改造好,别人也看不出来,或者认为改造得再好,出狱后照样找不到工作,还是受人歧视,因此放松了对教育改造的认识。笔者认为,教育工作从外观上是无法鉴别出质量的好坏来,但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可以发现教育改造工作对服刑人员所造成的影响的。监狱民警要引导服刑人员确立不同阶段的教育改造目标,分阶段、按步骤去实现,而不是用一种笼统的标准去衡量改造的结果,一旦服刑人员自己感觉到有了成就感,就必然会对民警的施教工作产生深厚的兴趣。“兴趣是学习之师”,教育改造工作也是这样。比如对不同类型犯罪的服刑人员设定不同的教育改造目标,对不同刑期的服刑人员又设定不同的教育改造目标,只有当每一个具体的目标达到以后,才去实现下一个目标,这样教育改造工作就有了现实的标准,对服刑人员而言,就不再是枯燥的说教和让人“昏昏欲睡”的理论了。

希望对朋友您有帮助.

吉林监狱一外籍罪犯利用收工时间脱逃监狱,这其中是哪个环节出现了漏洞? (三)

优质回答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现在官方也没有正式的通报,所以我们也不能随便的去猜测。

在网络上的协查通报中提到,这名来自外籍的罪犯叫朱贤健,他利用收工的时间,然后强行的逃脱了,目前也正在全力的搜索当中。

他是怎么逃走的晚上6点左右,他在收工的时候,爬到了一个雨棚上面,然后就这样从墙上翻了过去逃跑了。这名男子是朝鲜籍,然后1982年出生的,身高在1米6,他是瓜子脸,单眼皮,眼睛比较小,他会说中国话。当时他是穿着囚服逃跑的,囚服的颜色是深蓝色,然后带线条。当时他被判盗窃罪,抢劫罪,伤害罪以及越国罪判了11年3个月,现在还有1年10个月的刑期。

如果你要是发现了这名犯罪嫌疑人,一定要第一时间举报。这样不仅可以尽早的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且还有奖励。如果通过你的举报线索成功的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的话,是可以有15万元的奖励,但是如果包庇了犯罪嫌疑人,那么就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早一点落网,大家如果有线索的话,要积极的举报。

事情发生了之后,已经开始了全面的侦查工作,包括在公路上已经设起了卡点,对所有过往的人员以及车辆都进行了详细的排查。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藏匿的地方,也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工作,以及加油站旅店还有所有的公共场所也进行了布控。目前现在犯罪嫌疑人还在逃脱的状态,而相关的人员也正在全力的进行追捕。

已经服刑了10年,还有1年多就出狱了,为什么会越狱朱贤健是朝鲜籍,非法来到中国的境内,这也就意味着他是偷渡的。来到中国境内之后,他开始了盗窃,抢劫等等,最终就被判了11年3个月的时间,如今他已经服刑十年了,也就意味着有一年多的时间,它就会出狱了,可是这个时候,他就选择了越狱。很多人奇怪,十年的监狱都做了,已经剩一年的时间了,为什么要逃跑。

对于这件事情,网络上有人做了一个分析,网络上有网友表示在他的国家偷渡罪是重罪,直接是要枪毙的。眼看着马上就要出狱了,而为了可以活下来,也许越狱对他来说是最好的一种办法了吧。如果他越狱成功了,一直都没有抓到,那么它可以苟且的生活着,如果再一次被抓到,那么也许还会再判几年,那么也就意味着至少是死不了。

虽然不知道这个罪犯为什么要越狱,不过听了这个网友的分析之后,多多少少是有那么一点道理的。因为他在出狱之后,就马上会驱逐出境,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国家的人就会把他带走,还有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如果这件事情是真的,那么可以说,这比电视剧还要更精彩。

强行越狱有哪些漏洞在网络上有一个监控视频,是这名犯罪嫌疑人越狱的视频,当时逃犯已经爬在了一个雨棚上面,然后在视频上也可以看到,当时在雨棚下面是有一些人的,大家都在仰头看着这个人,虽然画质并不是那么的清晰,不知道在下面的这些人是其他的在押人员还是狱警。就这样,逃犯在众目睽睽之下逃跑了。

如果在下面看着的这些人是狱警的话,当时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措施,就这样看着人逃跑了,那么就说明在管理方面是存在一些问题的,而这个时候就要去检讨了。不过现在到底是哪个环节上出现了问题还不得而知,所以我们也不能随便地进行猜测,只有等到官方给出正式的通报之后,才能得知真相。

最后:很多人看到了这个监控视频的时候,都有一点后怕,觉得这个监狱根本就不能称作叫监狱,感觉这个人在参加了一个大逃亡的节目。犯罪的人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逃跑,无论是从管理和设施方面,肯定都是存在一些漏洞的,才会让想要越狱的人有机可乘,所以无论是哪个环节,都是需要好好的反省一下。

克林顿监狱被称为美国最森严的监狱,它究竟有多么可怕? (四)

优质回答克林顿监狱能在150年之间没有越狱成功的犯人,就可以看出这座监狱是多么的森严了。克林顿监狱在安保级别上也是非常高级的,同时克林顿监狱中的警员配置也是顶级的,想要在这样一所监狱中越狱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克林顿监狱历史悠久戒备森严

克林顿监狱兴建于1865年,它坐落于纽约州的丹尼莫拉,更重要的一点是克林顿监狱聚离美国和加拿大的边界线比较近,仅仅只有大约30公里的距离。正是因为克林顿监狱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所以克林顿监狱是纽约州安保措施等级最严密的监狱。

克林顿监狱存在至今,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克林顿监狱都没有出现过越狱成功的大事件。而且监狱内,狱警的巡逻强度和密度都是很高的。很难有犯人能在这种高强度的监视下越狱成功。因此一些重刑犯都是关押在克林顿监狱内。

曾有两名重犯买通监狱管理人员成功越狱

虽然灵顿监狱是安保级别最为森严的监狱,但有人的地方就有麻烦。在管理着这么多重刑犯的克林顿监狱中,也有很多犯人妄图越狱,在2015年有两位杀人丹聪克林顿监狱中出逃成功。经过多方追踪和调查,这两位重刑犯是买通了监狱中的管理人员才出逃成功的,他们利用电动工具钻了个大洞逃出了克林顿监狱。

没想到安保措施极其严密的克林顿监狱,也能被犯人成功越狱。这一事件实在是太像电影《越狱》和《肖申克的救赎》中描绘的电影情节类似了。

克林顿监狱是安保级别很高的监狱,监狱中戒备森严。不过美国监狱里犯人众多,很容易发生打架斗殴和性侵等事件,此前就连拳王泰森都在监狱中挨打了,毕竟双拳难敌四手。而且监狱的狱警也不可能时刻看着这些人,监狱中除开了森严的看守,还有同监狱的罪犯需要戒备。

看守所工作困难和建议 (五)

优质回答一、当前看守所留所服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管理不严格,留下了安全隐患。一些留所服刑罪犯利用在监室打扫卫生、给在押人员送食品、药物等机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捎书带信,甚至诈骗其他在押人员的钱财,严重的扰乱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

如某县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罪犯随意出入未决犯监室内外活动,致使一留所服刑罪犯为一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和家属相互传送纸条,进行串供,造成了被告人当庭翻供,为侦查、公诉工作增加了难度和障碍,若不是侦查措施得力,揭穿了被告人串供的事实,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二)有的罪犯利用关系留在看守所服刑,逃避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由于看守所的劳动强度比监狱要轻的多,且大多是罪犯的居住地,熟人多,离家近,易得到照顾,因此,一些有关系的罪犯,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的罪犯通过关系或者装病留在看守所内执行刑罚。

而看守所也以这些罪犯身体有病监狱拒收,或者是主观恶性小,能协助看守所干一些工作为由,建议将这些罪犯留在所内执行刑罚,由于这部分罪犯特殊的身份和凭借自己的关系,往往在看守所内享受特殊待遇,在在押人员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混关混押的情况经常发生。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留所服刑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这就要求看守所要将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分押在不同的监室,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看守所因各种原因,仍然将留所服刑罪犯与未决犯、未成年犯混关混押。看守所将留所服刑罪犯作为耳目与未决犯关押在一起。

这些人由于能够经常被监管干警叫去汇报情况或是经常出入监室打杂工,这就使他们具有了一定的优势,就有可能利用此优势欺压其他在押人员,或者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影响未终结案件的查办和审理。

(四)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中代替工人干活、代行监管民警的某些职责,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秩序。有的看守所以经费不足为由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代替炊事员、驾驶员。

还有的看守所让留所服刑犯代行罪犯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发放。这些都不利于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管理,甚至可能会成为事故隐患。

(五)对罪犯的劳动监管不严。有的看守所随意把罪犯带到看守所以外的地方劳动,使罪犯失去看守控制,容易造成脱管和罪犯逃跑的事故发生。一旦罪犯发生脱逃便无补救措施来防范,造成看守工作失控。

如某县看守所将留所服刑罪犯王某带到看守所外劳动,由于看守人员看管不严,王某乘机脱逃,看守人员直到下午收工清点人数时才发现,而王某早已了无踪影,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六)对家属会见管理不严。存在会见次数偏多,会见期间不带必要的械具。有时还存在会见时看守人员不在场,会见结束后对罪犯不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不能有效防止其夹带信件或者其他东西的现象。

提出以下建议。

一、看守所管理独立。

我们知道看守所管理的人员有已决犯和未决犯等,公安机关来提审是正常的。而看守所又属于公安机关所管理。这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看守所对公安机关的提审没有办法履行监督权。是否存在超期提审,存在刑讯逼供。

如果能够使看守所独立于公安机关管理或者在公安厅(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设置看守所监管局,将所有看守所纳入省直管理,独立于地方公安机关管理,权责分明,将有利于看守所的规范管理。

二、看守所管理与监狱接轨

1、实行严格的分押和分类管理。

将按犯罪的种类、地域等情况进行分押、分类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和恶性事件发生。

2、实行月考核制度与监狱的考核接轨。

在看守所呆的时间有长有短,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月考核,建立考核档案,与监狱的考核接轨。在看守所期间所取得的考核可以带到监狱服刑使用,这样的话,对在押人员的行为将有一定的约束和促进作用。

又解决了有一部分人,因为案件较复杂,在看守所所呆的时间太长,而影响了,在监狱的减刑假释考核期和减刑假释达标的取得。

3、看守所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如果在看守所实行军事训练的话,一可以锻炼在押人员的身体,很多的看守所在押人员由于活动空间小、晒太阳时间少、接触外界时间少,到了监狱以后,身体素质都是比较差了,脸色都是惨白惨白的,同时可以消磨很多在押人员的时间,防止胡思乱想和转移在押人员的注意力,促进看守所的规范管理。

实行军事化管理的话,有利于规范看守所管理秩序,构建较好的管理秩序,对进入监狱服刑提前起到一个缓冲适应作用。

4、实行严格的入所身体检查制度。

在看守所死亡的在押人员还是属于比较常见的情况,有在押人员自身的原因,又有看守所的环境原因。对此,为了较好的预防正常和非正常死亡,有必要对入所人员实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制度,对于符合身体条件的,才可以依法收押。对于看守所的风险将进一步降低。

5、建立严管号,加大牢头狱霸的惩治力度。

看守所对于牢头狱霸的处理没有很好的执法保障,有必要建立严管号,对于牢头狱霸进行更严格的管理,更大限度限制其人身自由和惩治力度,让其有所惧怕,才可能尽可能的减少牢头狱霸出现的可能性。

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普遍存在重案件轻执行的思想。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社会上的其他人,在思想上都存在着重视案件判决而忽视刑罚执行的现象,认为只要案件在法定诉讼时间内办结,没有出错就行,至于罪犯在哪里执行刑罚,怎样执行刑罚并不重要,从而使刑罚执行活动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二)相关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不严密,没有使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理工作形成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

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在押人员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管理上主要是以安全为主,缺少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的严格管理机制。大多数只起到了看守的作用,而未达到对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的目的。

虽然《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也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尤其是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劳动表现如何评定和考核未作具体的规定,造成了各个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工作的随意性,留下了安全隐患。

(三)看守所管教人员的整体素质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一些管教人员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对留所服刑罪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与留所服刑人员称兄道弟,随意让留所服刑罪犯代行其职,为留所服刑罪犯实施逃跑、串供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监督乏力。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具体,缺乏实质的可操作性。

就目前监督的手段和形式看,只能对此类情况进行口头纠正、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提出检察建议,若公安机关执行则问题能够解决,如拒不执行,则别无他法。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显得仓白无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怎样看待中国农大教授李宁贪污被判12年事件?,典诚律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