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冉建新死亡事件是怎么回事?
- 2、狗咬人事件最新后续 狗咬人事件当事人王新刚被撤职
- 3、求2010年的刑事犯罪的案例 一到两个就成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冉建新死亡事件是怎么回事? (一)

贡献者回答湖北利川市都亭办事处主任冉建新,因涉嫌受贿接受异地调查时突然死亡。昨晚,记者从巴东县委宣传部得知,此案有新进展:审理冉建新的反贪局局长等人已经“被上级检察机关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
6月5日,在天涯等多家网站,有人报料:湖北利川原反贪局长在巴东看守所被活活打死,一时备受关注。帖子称,去年11月,冉建新被利川市纪委以失职渎职罪名双规,2011年6月在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身亡,“死者七窍流血、全身淤血、多处外伤、背部还有多处被烧烫伤痕,其状惨不忍睹。”
网帖上附有多幅冉建新的尸体照片。随后有网帖称,从照片上可以看出:冉建新全身上下淤血斑斑、浑身青紫片片。
网帖称,4日,得知冉建新突然死亡,死者家属迅速赶到巴东县,他们提出要查看死者被审查时的监控录像,被告知监控录像坏了,“为什么全检察院的监控录像都没坏!而单单那个审讯室的坏了?”经过反复交涉,死者家属才被允许拍摄死者照片。
记者调查发现,冉建新曾任利川市检察院反贪局长、副检察长、利川市司法局局长,随后调任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
今年开始,冉建新的确开始接受调查。由于他是利川市人大代表,今年5月26日,利川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许可市检察院对冉建新依法逮捕。没想到9天后,冉建新即死亡。
记者从巴东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冉建新被调查,成为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他在担任利川市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征地拆迁、工程发包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犯罪。纪委移交此案后,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管辖。今年1月3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同年5月26日,经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巴东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6月4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审冉建新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冉建新身体不适,立即将冉建新送往巴东县人民医院救治。当天16时30分,冉建新经抢救无效死亡。
冉建新在审讯期间突然死亡,在湖北检察机关引起很大震动。羊城晚报记者多方了解得知,事发当天,湖北省检察院立即派人赶赴恩施,次日成立调查组进驻巴东县,对冉建新死亡事件展开全面调查。
6月6日,检察机关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派出专家组,对冉建新尸体进行了解剖检查,提取了相关检材标本,目前已经进入法医学鉴定阶段。冉建新堂弟冉红斌告诉羊城晚报记者,鉴定结论尚未出来,他们不能乱说,但有一点是客观存在的,那就是检查冉建新尸体就会发现,他的手腕已经断了,头部大量出血,“明眼人一看就能明白是怎么一回事。”
7日上午,负责办理冉建新一案的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曾正平、直接参与办案的检察人员,被上级检察机关停止执行职务,接受调查。
调查组表示:将彻查事实真相,如果查实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不论涉及谁,都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包庇袒护、姑息迁就。
狗咬人事件最新后续 狗咬人事件当事人王新刚被撤职 (二)
贡献者回答“狗咬人”舆情发酵后
23日晚
河南安阳通报了对涉“狗咬人”事件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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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指出,安阳市委、市政府责令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四个单位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为:
给予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张占方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安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监督检查科副科长兼市城市管理局专项治理办公室副主任郭双军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并给予免职处理;给予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二级高级主办蔡国强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中队副中队长冯海军记过处分;给予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马彦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中华路派出所所长杨占山诫勉谈话处理。给予事件当事人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科级稽查专员王新刚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
据了解,11月19日,安阳市成立了“狗伤老人”事件工作组。经核查,涉事的两只犬经过训练和芯片植入,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为其颁发了《犬注册登记证》,但该协会介绍,该证不能作为认定工作犬的充分依据。目前,安阳市城市管理局已对涉事犬只进行收容,并注销了涉事犬只的《养犬登记证》。同时,安阳正组织对全市烈性犬、大型犬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工作组核查发现,10月9日在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门前发生的冲突中,有人携带的伸缩棍贴有警用标志,但为非警用制式装备。有关部门已对伸缩棍携带者作出警告处罚,并依法没收伸缩棍。
关于网上反映的李小迎涉嫌诈骗“百万”问题,工作组已责成安阳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市政法单位和殷都区公安局、检察院对该案件进行复核。
另据介绍,23日下午,安阳市召开了全市党员干部“转作风 提效能”警示教育整顿大会。
会议强调,要深刻反思“狗伤老人”事件,汲取教训。通过此次事件暴露出一些单位、干部还存在立场不稳、作风不实、能力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不思进取不想为、求稳怕乱不敢为、本领欠缺不会为、消极懈怠慢作为、装模作样假作为、以权谋私乱作为等6个方面,这些作风问题虽然表现形式不一,但其本质都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祟,根源上还是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化、本领恐慌不够、自我要求不严、监督问责不力,必须刀刃向内,坚决整改。
“狗咬老人”事件之后
被翻出旧案
远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杜庆达不经意间看到该事件中熟悉的名字——王新刚和李小迎。记者独家联系到杜庆达,他告诉记者,十年前,李小迎以帮忙办事为由骗取了他100万元。后多次协商追回资金未果的情况下,他向安阳市公安分局殷都分局报案。
经立案侦查,2013年1月23日,李小迎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批捕交由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该案件被殷都区检察院退查,又由殷都公安补证递交,最终二次补充侦查后也没能呈上公堂。没过多久,李小迎恢复“自由身”。
杜庆达不断向上级检察院、信访部门等实名举报,始终没能推动案件的进展。就在近乎想要放弃之际,11月20日晚,杜庆达意外接到了殷都区公安民警的电话。
这起沉寂八年的百万诈骗案,逐渐开始浮出水面。
十年前的百万交易
11月20日上午,杜庆达在手机上无意间看到河南安阳“狗咬老人”的新闻。“我当时看到涉事人是李小迎和王新刚,先是愣了一下,然后仔细看了内容才确信,这个事件中的牵狗的李小迎就是诈骗了我100万现金的人。”杜庆达看到网络都在关注这个事件和当事人,心想自己上访申诉了八年都没有取得进展的案件,或许会迎来再次调查的希望。
时间回到十年前,在新疆乌鲁木齐做生意的杜庆达投资240万元,在浙江开设了一家电玩城。2011年3月21日,这家电玩城存在不法行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杜庆达因涉嫌赌博罪被浙江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杜庆达
丈夫被困囹圄,妻子孙秀明急着四处“找熟人”。此时,在河南安阳市工作的亲戚介绍称自己认识的安阳李小迎“有关系”。
2011年4月初,孙秀明飞往郑州,在机场见到亲戚和李小迎。“李小迎说能短时间内让我丈夫出来。当时她也没说要钱,等办好了让我丈夫出来再答谢。”孙秀明返回不久后,亲戚以“李小迎去交保释金”为由,告知她需要汇100万元。很快,她将这笔钱转至亲戚银行卡。
这名亲戚告诉记者,他当时将上述银行卡通过另外一个中间人转交给了尚在天津的李小迎。汇款后,孙秀明时常打电话催问丈夫的事情进展。直至一个月后,杜庆达也没能回家,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孙秀明和家人发觉事情不对劲,联系亲戚说不想让李小迎办了,退钱。多次沟通无果后,2011年10月,孙秀明再次与亲戚和李小迎见面。李小迎告诉她可以退70万元。孙秀明同意后,此后却很难联系上李小迎。
上述亲戚还向记者证实,他所找的李小迎就是“狗咬老人”事件中牵狗的女子,“她丈夫是王新刚”。11月21日,记者就此事致电李小迎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所留电话。接电话女子称并非李小迎本人,“我知道那件事(狗咬老人)的细节,但不清楚诈骗一事。”
反复退查两次又补证的案子
杜庆达在狱中得知妻子被骗经过。因考虑到妻子是一个农村妇女,还要照顾上小学的孩子,就没让其再奔波。直至自己出狱后,他开始找亲戚和李小迎,始终没能见到李小迎本人。2012年12月,他向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报案。
杜庆达向记者出示,殷都公安分局提请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书的复印件,其显示,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嫌杜庆达被骗一案,经审查后立案侦查,于2013年1月20日抓捕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4月李小迎以帮杜庆达办理取保候审或判缓刑为由,诈骗受害人杜庆达的爱人孙秀明100万元。依据相关法规,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嫌诈骗罪,特提请批准逮捕。
据另外一份“殷公刑诉字【2013】0010号”起诉意见书复印件,2013年2月6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小迎。涉案的100万元中,李小迎除支付杜庆达的辩护律师费等费用,共诈骗现金为88万余元。2013年4月,殷都公安分局将上述案件侦查终结,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查询记录、抓获证明、嫌疑人供述。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并移送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天后,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将该案件退回公安局,需要补充一百万资金去向等共7项事项。很快,公安局补充侦查结束,再次向检察院递交补充侦查意见书。而这份意见书中提到,100万元资金去向里,有大笔用于购房,也有给孩子交学费及给家人转账等。
“后来这个案件又被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查一次,公安局第二次补证后移送检察院,但是没有接卷。最后,犯罪嫌疑人李小迎也于2013年8月'恢复自由’,监视其居住。”杜庆达告诉记者。
11月21日,负责侦办该案件的殷都区公安分局陈姓警官告诉记者,“杜庆达说的都是比较真实的,这起案件确实没有结案。检察院退查了两次,我们再提交也没进入起诉程序。”对于不起诉及释放李小迎的原因,陈姓警官称“不好说”。他坦言,“这个案子不复杂,但是事情复杂”。
上访申诉八年至今未判
河南安阳“狗咬老人”事件引发舆论热点后,有网友在网络平台找到名为“求助的新疆乌鲁木齐人杜庆达_291”账号。该账号仅在2013年7月25日发布了两条同样内容的求助信息,至今再无更新。求助信息中提及,“李小迎被检察院正式批捕后,至今仍未宣判。如今7个多月过去了,本人尚未获得任何赔款……”
杜庆达说,该账号确为其所有,“我当时真是走投无路了。2013年9月,殷都区政法委曾为这起案件再次召开过公检法联席会议,可检察院仍以各种理由不接收案卷起诉李小迎。”
杜庆达翻阅相关法律条文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76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在杜庆达看来,这起案件违反了相关司法程序。
杜庆达也开始了自己漫长上访申诉的道路。“我去安阳市各个部门反映了十几次,河南省检察院也控诉过两次,后来还给相关巡视组投寄过材料。”杜庆达至今还留着十余张实名邮寄举报材料的快递单子。
后来,安阳市成立了相关联合调查组。“其间,安阳市信访、纪委、检察院都跟我联系过,承诺我一定让这起案件得到公正解决。上级部门让殷都区公安局再次送卷送人。”杜庆达似乎看到些许希望,可一年过后,犯罪嫌疑人李小迎仍未到案。“我多次询问过公安机关案件进展,他们说没有检察院的批准不能再次追逃。”
11月21日,记者多次拨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电话,未能接通。
该案件的办案民警表示,他们作为基层公安希望可以顺利办结案件。目前,随着“狗咬老人”事件舆论发酵,杜庆达接到了殷都区公安分局民警电话,建议继续推进申诉。
沉寂八年未判的案件,或许将迎来新的曙光。
求2010年的刑事犯罪的案例 一到两个就成 (三)
贡献者回答刘雄等盗窃案
【案 由】 刑事 -> 侵犯财产罪 -> 盗窃罪
【案件字号】 (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 【审理法官】 齐国安、陈红、艾湘玲
【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2010.12.06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法宝引证码】 CLI.C.308583
【全 文】 显示"法宝之窗" 声明
刘雄等盗窃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忠。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琦。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余祖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承财。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正军。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第6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文忠、刘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同年12月底,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等人在郴州、衡阳、江西省永新县等地先后盗窃机动车辆9台(其中1台未遂,追回3台车给失主),总价值为28.588万元。其中,被告人刘雄盗窃作案7次,盗窃车辆8台(其中未遂一台),盗窃财物价值25.718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万元。被告人余祖湘盗窃作案5次,盗窃车辆7台,盗窃财物价值21.638万元,个人分得赃款2500元。被告人刘琦盗窃作案3次,盗窃车辆3台,盗窃财物价值10.042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6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600元。被告人刘承财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6.01万元,个人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000元。被告人黄文忠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5.19万元,个人分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刘正军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其中未遂一台),盗窃财物价值7.542万元,个人分得赃款800元。
上述事实,原判以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抓获经过、通话详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余祖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三)、被告人刘承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黄文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五)、被告人刘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六)、被告人刘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七)、没收被告人刘琦的湘LA8950微型车一辆、被告人黄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一辆。
上诉人黄文忠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只是负责开车接送人,没有提议并参与盗车,没有负责开锁。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
上诉人刘琦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负责开车送人收取运费,未参与作案和分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上诉人黄文忠、刘琦与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刘正军等人相互纠集一起,先后窜至郴州市、衡阳市、江西省永新县等地,采取撬车锁等手段,盗取他人微型汽车,
共计9辆,价值28.58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承财、刘琦四人携带自制的起子和剪刀等工具,乘坐刘琦的出租营运的湘LA8950微型车来郴州市安仁县安平镇事先由刘承财采好点的该镇振兴北路129号捷培艺术幼儿园。余祖湘、刘雄、刘承财下车后,刘琦将车开走在附近等候准备接应。在该幼儿园内停放了车主陈秋文的一辆牌号为湘L9DW28的“五菱之光”牌微型车,刘雄和刘承财望风,余祖湘负责开车锁,在余祖湘将车锁打开后,刘雄和刘承财推车将该车盗走。四人将车盗走后,由余祖湘将车卖给郴州市桂阳县的“宝宝”(另案处理),得赃款5000元,四人各分得赃款1000元。经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陈秋文的
“五菱之光”牌微型车价值为2.65万元。
2、2009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正军与黄承亮(在逃)四人携带万能钥匙、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正军驾驶的湘L54952微型车来到耒阳市大义乡兴隆村3组,发现车主周彦军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湘D8D379“长安之星”牌微型车。刘正军将自己的湘L54952车开离现场附近和黄承亮坐在车上等候接应。刘雄前去停车地点探明情况,在确认车内没有人后,刘雄和余祖湘便开车锁,将车开到刘正军和黄承亮等候的地方后,再把车交由黄承亮开到郴州市永兴县碧塘乡。随后,余祖湘、刘雄以46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宝宝”,余祖湘和刘雄各分得赃款1500元,刘正军和黄承亮各分得赃款800元。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彦军的“长安之星”牌微型车价值为3.402万元。
3、2009年11月11日凌晨零时许,余祖湘、刘雄、刘承财、刘琦携带万能钥匙,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琦驾驶的湘LA8950微型车来到郴州市永兴县龙山路城北中学左边第二栋居民楼,发现该楼下停放了车主陈林国的湘L5LG18“五菱宏图”牌微型车,刘承财、刘雄、余祖湘三人伺机作案。当日凌晨2时许,刘琦将自己的车开到附近等候接应,刘承财和刘雄负责望风,余祖湘将该车车锁套开,由刘承财和刘雄推车,余祖湘驾车将车盗走。余祖湘将盗来的车开到永兴县油市镇后将车交给被告人刘承财开到其村里藏匿。后因他人举报,被盗赃车被永兴县油市派出所扣押并已交还失主。经鉴定,陈林国的“五菱宏图”牌微型车价值为3.36万元。
4、2009年12月3日22时许,余祖湘、刘雄、黄文忠与黄承亮、刘俊青(在逃)、“老五”(基本情况不详,在逃)等六人携带万能钥匙、一字起、锐角扳手等工具,乘坐黄承亮驾驶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从郴州市永兴县马田镇沿107国道到京珠高速公路耒阳市公平收费站。临上高速前,黄文忠及黄承亮下车将车牌湘LA9373换成湘DY6622,随后开车经京珠高速和衡昆高速来到衡南县硫市镇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六人在硫市镇古山街发现车主陈海华停放在一日杂店门口的一台牌号为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和不远处车主欧阳利的一台牌号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六人决定将该两辆车盗走,黄承亮开吉利小车停放在离现场几百米远的地方等候接应,黄文忠和刘俊青分别到车子停放点的两端负责望风。余祖湘和“老五”用万能钥匙等工具将车锁套开,“老五”在驾驶室掌握方向盘,余祖湘、刘雄、黄文忠和刘俊青四人负责推车,将车推至安全地段后再将车发动。走了约2公里,余祖湘、刘雄、刘俊青和“老五”下车,将车子交给黄文忠,由黄文忠先把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开回郴州市永兴县。随后,黄承亮又开吉利小车将余祖湘、刘雄和刘俊青送回到硫市镇古山街上,仍由余祖湘用万能钥匙将牌号为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车锁套开,“老五”掌握方向盘,刘雄和刘俊青推车将该车盗走,由刘雄开回郴州市永兴县。随后,余祖湘和“老五”、黄承亮、刘俊青四人又窜到衡南县硫市镇中心医院家属楼院内,由“老五”负责偷车,余祖湘和刘俊青负责望风、推车,将车主欧冯云的牌号为粤SBF967五菱牌微型车盗走。回到永兴县马田镇后,盗来的三台车全部交余祖湘等人卖掉。第二天六人将卖车所得的钱进行分赃,其中刘雄分得2100元钱、黄文忠分得1000元。案发后,被害人陈海华的湘D25756微型车和被害人欧阳利的湘DB2791微型车由衡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追回,并退还给陈海华和欧阳利。经鉴定,车主欧冯云被盗的粤SBF967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87万元;车主欧阳利被盗的湘DB2791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944万元;车主陈海华被盗的湘D25756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2.38万元。
5、2009年12月5日22时许,余祖湘、刘雄、刘琦和“老五”、刘俊青五人携带油压钳和万能钥匙等工具,乘坐刘琦驾驶的湘LA8950微型车,从永兴县马田镇出发经京珠高速来到衡南县洪山镇寻找盗窃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五人在洪山镇市场附近街面发现车主肖腊元停放在自家店门口的一台牌号为湘D27042五菱牌微型车。在决定盗走肖腊元车后,刘琦将自己的车开到附近等候接应,刘雄和刘俊青在车旁边路口负责望风,余祖湘和“老五”将车锁套开,约10分钟后将车盗走,由刘雄开回永兴县马田镇,余祖湘和“老五”、刘俊青三人将车卖掉。次日,余祖湘将卖车的钱进行分赃,其中刘雄分得1100元钱、刘琦分得600元。经鉴定,车主肖腊元被盗的湘D27042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4.032万元。
6、2009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刘雄与“老五”携带液压钳等工具乘坐刘正军的湘L54952微型车来到衡南县泉溪镇寻找伺机作案。到了泉溪镇后刘正军开车返回。刘雄与“老五”到泉溪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泉溪镇医院内发现了车主刘作军的湘D24311五菱牌微型车,由刘雄望风,“老五”撬开车门将车锁打开,随后,“老五”坐在驾驶室内掌握方向盘,刘雄在车后推车,企图将车推出医院后再将车发动偷走。在推车时发出响声,被车主刘作军发现后呼喊“抓贼”,刘雄与“老五”便弃车逃走。随后,由刘琦从郴州开车将二人接回。经鉴定,刘作军被盗的湘D24311五菱牌微型车价值为4.14元。
7、2009年12月27日晚,刘雄、黄文忠和黄承亮携带万能钥匙等工具,乘坐黄承亮驾驶的湘LA9373吉利小车,从郴州市永兴县来到江西省永新县里田镇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时分,三人在里田镇希望大道发现了车主金云华停放的一台牌号为赣D71646金刚牌农用车。刘雄与黄承亮负责望风,黄文忠打开车锁,由刘雄和黄承亮推车黄文忠把握方向盘将车推到远处后,黄文忠将车发动开到永兴县碧塘乡,随后,由黄承亮以1.3万元的价格销赃。刘雄分得赃款4300元、黄文忠分得赃款3000元。经鉴定,车主金云华被盗的赣D71646金刚牌农用车价值2.81万元。
综上,共盗窃机动车9辆,其中未遂一辆,追回3辆车已退给失主。其中,刘雄盗窃作案7次,盗窃车辆8辆,其中未遂一辆,价值25.718万元,分得赃款1万元;余祖湘盗窃作案5次,盗窃车辆7辆,价值21.638万元,分得赃款2500元;刘琦盗窃作案3次,盗窃车辆3辆,价值10.042万元,分得赃款16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600元;刘承财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辆,价值6.01万元,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退缴赃款1000元;黄文忠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台,盗窃财物价值5.19万元,分得赃款4000元;刘正军盗窃作案2次,盗窃车辆2辆,价值7.542万元,分得赃款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秋文、周彦军、陈林国、陈海华、欧阳利、欧冯云、肖腊元、刘作军、金云华的陈述,分别证实其购买车辆时间、金额、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行驶里程、车辆状况以及车辆被盗时间、地点等情况。
2、证人吴某某、王某、黄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害人陈海华、欧冯云、刘作军的五菱牌微型车被盗的时间、地点。
3、勘验检查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分别证实原审被告人盗窃车辆犯罪的时间、地点及被盗车辆的牌号、型号等情况。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复印件,分别证实盗车辆购买时间、地点、金额、车辆型号、种类、发动机号码、保险号码、行驶证号码。
7、衡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论及估价鉴定物品清单、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衡阳市连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分别证实被盗车辆被盗时的价值情况。
8、原审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9、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分别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盗窃车辆3辆及作案工具即刘琦的湘LA8950微型车一辆和黄文忠的湘LA9373黑色吉利小车一辆。
10、通话详单、过境车辆视频资料、车辆出入信息,分别证实刘雄等人跨区域作案乘坐交通工具以及该车辆出入高速公路口的时间等情况。
11、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的供述,其分别对各自参与盗车作案的次数、时间、地点、通讯联系方式、携带盗车工具、具体作案方法以及在作案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所盗车的种类、型号、车牌号以及销售赃车的去向和销赃价值、个人分得赃款数额等事实作了供述。
12、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证实刘承财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08年10月5日被释放等情况
11、户籍证明,证实刘雄、余祖湘、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文忠、刘琦与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刘承财、刘正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深夜无人之机,秘密窃取他人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黄文忠提出,其只是负责开车接送人,没有提议并参与盗车,没有负责开锁。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是主犯。经查,在2009年12月27日晚上的作案中,黄文忠实施了开锁行为有其本人和同案人刘雄的供述予以证实。原判认定黄文忠在此次作案中起了主要作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黄文忠上诉提出其在该次犯罪中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上诉人刘琦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刘琦参与盗窃3次,价值1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量刑,原判认定刘琦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刘琦的犯罪情节,原判的量刑适当。故刘琦上诉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刘雄、余祖湘分别纠集人员,踩点、开锁、销赃,在本案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上诉人黄文忠被纠集参与盗窃二次,在一次盗窃中开锁盗车,起了主要作用,一次只是望风,起了次要作用。原审被告人刘正军和上诉人刘琦开车接送人,在本案中均起了次要作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刘雄、刘正军参与的2009年12月9日盗窃刘作军五菱牌微型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此次犯罪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承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承财、黄文忠、刘琦、刘正军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原判对其均适用减轻处罚基本适当。刘正军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其悔罪和以往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判对其适用缓刑适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证据,程序合法,量刑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齐国安
审 判 员 陈 红
审 判 员 艾湘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雁宾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2011年11月,某市公安局以马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2012年12月,检察院作出批,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