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国恐在境外刑诉口诀 (一)

答新版刑诉口诀:三大、四小、两种人。三大:公、检、法。四小: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警局。两种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
(2)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
(3)审判机关:司法机关,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1)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口诀:辩、证、鉴、翻
二、审查决定逮捕
1.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负责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口诀:已拘,7天交上,7+3决定;未拘:7交上,15—20决定
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显著无罪
2.已过失效
3.特赦免刑
4.告诉撤回
5.已经死亡
6.其他规定
口诀:显时特告死
四、附带民事诉讼
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口诀:口诀:“被共监继”
五、证人出庭的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3.法院认为有必要。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
答《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与刑法的规定相呼应,目的是为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不构成犯罪,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一种恩赦制度,是国家针对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经特赦令免除了刑罚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实而再次受到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权利决定对这几类犯罪行为是否追诉,国家不主动追诉。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判,公安机关也不能主动进行侦查取证;如果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告诉的,应当允许。即对此类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是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类诉讼参与人。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罪不株连”的刑法原则,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诉讼即告终止。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已构成了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者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因此,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是一个处处决定案件进程的标准和尺度。在立案审查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发现的,侦查机关就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检察机关就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如果认定属第一种情形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属于其他五种情形的,应裁定终止审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实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可以保证国家追诉权统
一、正确地实施,防止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不用承担刑法所规定的惩罚。但不代表无罪,因此会对子女参军、报考公务员等有一定的影响,因为其都要求自身及近亲属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免于刑事处罚有以下情形: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为了自身和子女,应规范自身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规定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第六项修改为:“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三)
答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有所不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况: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交通不便、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审理期限为20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
期限为3个月。需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此外,审理期间中有多个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审理期限,这些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期间、因另行委托或指定辩护人导致的延期审理准备辩护时间、公诉人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的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的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刑事案件过多久就不追究了? (四)
答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过多久就不追究了?
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王卫新律师解答: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首冠律师事务所王卫新律师解析: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王卫新律师简介
王卫新律师毕业于中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专业从事刑事辩护近20年,代理过数以千计的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是一位经验丰富,职业道德强的刑事案件律师。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典诚律网关于刑事代理发展大于20人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