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详解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者和公诉机关,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不仅确保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还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及特殊程序等方面,对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受理案件范围与来源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案件来源多样,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控告和检举,个人的书面或口头控告、检举,党委、人大常委、上级检察院的交办案件,以及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对于所有接收的案件线索,检察院需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迅速立案侦查;对不属于其管辖的,应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立案侦查程序

立案是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检察院在收到案件线索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报请上级检察院备案。立案侦查过程中,检察院需制定详细的侦查计划,明确侦查方法、步骤、措施等,确保侦查活动的有序进行。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有权采取多种侦查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等,以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审查起诉程序

审查起诉是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阶段。检察院在审阅案卷材料后,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检察院应制作审查报告,提出是否提起公诉的意见,并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院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将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特殊程序规定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院还需遵循一系列特殊程序规定。例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检察院应依法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以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此外,为了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检察院还推行了公开审查制度,通过公开听证、公开示证等形式,依法公正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限制与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司法效率,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还需严格遵守时间限制。例如,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同时,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还需接受上级检察院、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综上所述,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是一个复杂而精细的系统,涵盖了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及特殊程序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不仅确保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还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不断完善和优化这些程序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一)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如下:

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三、侦查

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侦查取证外,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然后由检察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审核并签注意见。

2023年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

1.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

2. 首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按照管辖范围进行。

3. 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4. 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5.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确保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023年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1. 立案:侦查机关基于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如认为存在犯罪事实,则予以立案。

2. 侦查:立案后,侦查机关寻找犯罪人和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审查起诉: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及代理人意见,必要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4. 审判阶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5. 执行:刑事执行机关实施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案件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诉状,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2. 原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复查或再审的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 以新证据证明原裁判错误为由申诉的,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总之,依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包括管辖、立案、侦查、起诉、审理、执行等。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事案件的程序规定 (三)

1、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其诉讼权利能力自然终止,只有死亡当事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但确定继承人有时很复杂,甚至会发生争议,如果确定继承人需要一定时间,应当中止诉讼。如果继承人能即时参加诉讼,承担诉讼权利义务,可以不中止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就不能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就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需要一定时间,不能立即参加诉讼,应当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要求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诉讼,承受人没有确定前,应当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重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发生,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复杂,案件之间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互相有牵连,一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果不等另一案审结而急于裁判,可能出现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应当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还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参军或者调动工作后,还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有哪些?

1、从申请人处挖掘财产线索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的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执行,并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积极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另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线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检察院办案流程是怎么样的 (四)

人民检察院办案程序主要是:受理案件、审查立案、实施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

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承办人。

2、收案三日内承办人就要进行受理审查。

3、受理案件后,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法律援助的条件。

4、案件承办人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5、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6、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检察院公诉科受理县公安局、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检察院办案进度怎么查

人民检察院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具体由案管部门负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进程、处理结果等信息。

如果在网上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直接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的程序性信息。需要查询常住地以外的检察院办理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可以到常住地的县、区级检察院案管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申请异地查询服务,办理案件的检察院审核认可后,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查询账号。

第二步:点击业务办理打开业务办理界面

第三步:选择你是律师,还是当事人,进入界面登录

第四步:登录后进入“我的案件列表”,点击案件前面的"+",可展开当前案件信息,点击【查看】按钮,可查看所绑定的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检察院办案期限一览表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逮捕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内;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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