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刑的计算方法

基准刑的计算方法

t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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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基准刑的计算是刑事审判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罪犯所受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基准刑作为量刑的起点和基础,其计算方法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智慧与经验。本文将深入探讨基准刑的计算方法,从定义出发,解析其计算要素与步骤,并通过实例加以说明,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清晰的理解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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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一、基准刑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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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当判处的刑罚。它是量刑的基础,是在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之前确定的一个大致的刑罚范围。基准刑的确定通常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为后续的量刑过程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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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二、基准刑的计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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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的计算主要基于犯罪构成事实,这些事实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对象、手段、结果等。具体要素根据罪名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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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犯罪:以涉案金额为主要基准。例如,诈骗罪按数额分档设定增加刑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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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犯罪:依据损害后果确定刑期幅度。如故意伤害案件参照受害人伤残等级对应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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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除直接涉案金额外,还需综合考量行为手段、社会影响等附加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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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三、基准刑的计算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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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的计算过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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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确定量刑起点:根据罪名及犯罪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一个基本刑罚量作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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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增减刑罚量: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中的其他影响因素,如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动机等,对量刑起点进行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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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综合评估:将量刑起点与增减的刑罚量相加,得出初步的基准刑。此过程中需考虑罪名的特殊性及司法实践经验,确保基准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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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四、基准刑的调节与宣告刑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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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确定后,并非最终的判决刑罚。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法官还需根据案件中的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法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可以减轻基准刑;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后的表现等也会对基准刑产生影响。通过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最终确定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即宣告刑。调节过程中需遵循一定的顺序和原则,确保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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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五、实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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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某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为例,假设该案的基准刑初步确定为10年。若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那么,最终宣告刑的计算方法即为:基准刑10年×(1-10%)=9年。通过这一实例,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基准刑在量刑过程中的作用及调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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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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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的计算方法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通过深入了解基准刑的定义、计算要素、步骤以及调节方式,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在量刑过程中的严谨性和智慧。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继续完善基准刑的计算方法,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能举例子吗 (一)

您好;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就是国家限制个人经营的而经营的,比如盐、油等;

一、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四、非法经营出版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基准刑和量刑起点的区别 (二)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3)基准刑 = 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应增加的刑罚量(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什么是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就是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什么是基准刑?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

基准刑=量刑起点+应增加的刑罚量。

起点刑与基准刑举例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基准刑是什么意思举例子 (三)

法律主观: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是一种刑事术语。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在刑事案件中,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 (四)

在刑法罪名条款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这样的法律术语,别看这两个术语仅有一字之差,却有本质的区别。“四哥有法说”使用通俗易懂语言给大家讲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术语的区别。

一、刑法规定:《刑法》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二、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区别:我们举例张三因打架斗殴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个罪名,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张三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应当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三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法院根据张三的犯罪情况,只能在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作出较轻的处罚,但不能突破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量刑。如果张三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就可以降低一下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量刑。法官判案也不是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也是法律规定进行约束的。这样大家好理解了吧!

三、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我国刑法大致规定十多种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这些“情节”大多数是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如何处罚还要由法官根据案情裁定。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

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没有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简单地把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累加,当作“减轻处罚”情节来使用。

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结束语:我是“四哥有法说”,大家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会及时给大家回复!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典诚律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労働基準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