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 (一)

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有哪些

最佳答案《担保法》对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融资利器——“担保之王”之抵押权 (二)

最佳答案融资利器——“担保之王”之抵押权

抵押权,素有“担保之王”之称,起源于罗马法,是近现代几乎各国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以下是对抵押权的详细阐述。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从属性: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它必须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随着被担保债权的发生、转移、消灭而改变。不可分性:在抵押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全部清偿之前,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无论抵押物经过分割、部分让与或部分灭失,还是被担保债权经过分割、部分让与或部分清偿,抵押权都不受影响。物上代位性:抵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了,如果存在保险金、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代位物,抵押权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仍然可就上述代位物行使权力。三、抵押权的分类

按照抵押权标的种类的不同,抵押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抵押权的设立不要求交付标的物,以登记为公示要件。不动产由于其不可移动的特点,最适合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动产由于其易于隐藏、转移而不适合作为抵押标的物,但在现代民法中,动产抵押已被广泛承认,但仅限于部分高价值的动产。权利抵押则通常限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四、抵押权的取得与效力

抵押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抵押权的设立通常基于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动产抵押在依法登记后生效。

抵押权的效力包括: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标的物本物外,还包括从物、从权利、孳息、附加物、代位物等。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最核心的权利是在债务无法清偿时,可就抵押财产变卖、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抵押权的次序(顺位)在一物多押的情况下非常重要,通常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五、禁止抵押的财产

基于公共利益、社会政策等考虑,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六、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的消灭意味着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支配力的终止。抵押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抵押物的混同:两个没有并存必要的法律关系集中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抵押物的灭失:包括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灭失,导致抵押权的客体不复存在。抵押权的抛弃:抵押权人做出意思表示而使抵押权归于消灭的单方面行为。被担保债权的消灭:抵押权作为被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债权消灭则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后,无论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是否满足其债权,抵押权都归于消灭。七、抵押权的发展及未来趋势

抵押权经历了从保全抵押到流通抵押的发展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不断扩大,新型抵押方式不断出现。未来,抵押权将继续发挥其在商业活动和融资活动中的重要角色,促进市场经济的资金流通。

八、抵押担保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担保司法解释中抵押担保规定对银行信贷业务既有有利影响也有不利影响。有利影响包括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单位用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借新还旧时赋予债权人旧贷担保物权的原登记顺位权利等,这些都有利于银行拓展信贷业务、降低风险。不利影响则包括以登记的最高债权额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为准对银行不利等,这些可能增加银行的操作风险和信贷业务难度。针对这些影响,银行应扬长避短,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信贷业务风险。

综上所述,抵押权作为“担保之王”,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了解抵押权的概念、特征、分类、取得与效力、消灭以及发展趋势等,对于有效利用抵押权进行融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抵押的担保范围以及抵押权的相关知识 (三)

最佳答案抵押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以下是关于抵押的担保范围以及抵押权的相关知识的详细解答:

一、抵押担保范围 主债权:债务人应偿还给债权人的本金。 利息:因债务而产生的利息费用。 违约金:因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费用等。

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果抵押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二、抵押权的概念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当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目的是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特定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只能存在于债务人或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是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的,可以自由约定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等。 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包括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在担保范围的区别 (四)

最佳答案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在担保范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抵押物与质物的性质与特点上:

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主要是不动产: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包括部分动产:但在实际操作中,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数量相对较少。特殊权利: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为抵押物。

质押担保的质物:多为动产:这类物品轻便、操作简便、易于移动以及便于保管。权利质押: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金融票据,以及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涉及的财产权等也被纳入权利质押的范畴。

明白了抵押担保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典诚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