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区别

在商业交易和合同法领域中,信赖利益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显著的区别和各自的应用场景。理解这两者的区别,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以及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将成立或生效,并为此付出了费用或作出了牺牲,但最终合同未能成立或生效,从而使得信赖方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当一方违反了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时,就可能需要对信赖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信赖利益损失具有几个关键特征:首先,它是直接损失,即信赖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而直接支出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差旅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其次,这种损失具有确定性,即信赖方有合理的理由信赖合同能够成立,但因对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从而造成了确定的损失。最后,信赖利益损失通常不包括间接损失,即因合同未能成立而丧失的潜在利益或机会。
履行利益损失
履行利益损失,则是指当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主要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是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
履行利益损失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未来利益的损害,即如果合同得以完全履行,受害方本可以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虽然不是现有的,但应当是肯定的、可以预见和确定的。在赔偿履行利益损失时,原则上应当使受害方恢复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但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两者区别
信赖利益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和损失的性质。信赖利益损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而履行利益损失则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是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未来利益的损害。
此外,两者在赔偿范围上也有所不同。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通常限于信赖方因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而直接支出的费用;而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则更广,包括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无法获得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注意事项
在处理信赖利益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的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准确判断损失发生的时间和性质,以确定适用信赖利益损失还是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规则。其次,要合理确定赔偿范围,确保赔偿既能够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又不过度惩罚违约方。最后,要注意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原则,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1、法律上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信赖利益损失与履行利益损失区别的相关问答
法律上什么是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答第一,信赖利益损失应该是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直接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因信赖对方订约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典型者如飞机票等交通费、差旅费。其次,因信赖对方会签约,为签约做准备工作并为此支出的费用,如为尽职调查而支出的律师费、审计费。最后,为磋商、谈判所支出的劳务费用,如会计师服务费,起草合同文本的律师费等。
第二,信赖利益的损失应该具有确定性。即合同虽然未成立,但受害方有合理的理由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只是因为加害方的恶意或过错导致受害方为此而支出的费用损失,加害方的过错与受害方的损失之间不仅具有因果关系,而且由该因果关系可直接确定受害方的损失。
第三,信赖利益损失通常不能包含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受害方原本有能够获得利益的机会,因加害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未生效,受害方丧失了这些机会。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具备确定性,但因合同未成立导致受害方丧失机会之间较为模糊,二者的因果关系不易认定,尺度也难以把握。因此,作为机会利益损失的间接损失不包含在信赖利益范围之内。
第四,并非所有的信赖利益损失都能得到支持,信赖利益损失也应该是合理的。以律师服务费为例,在缔约阶段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这是为缔约所支出的必要开支,但各地区均有律师收费的指导标准,严重超出标准的部分便不合理,不能得到支持。
第五,信赖利益损失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即因一方缔约过错而给受害方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有效、合同被履行的情形下所能得到的利益。因此,履行利益是信赖利益损失的上限。
第六,可预见性原则。信赖利益的损失,原则上不得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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