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体现,更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宝贵资产。根据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驰名商标享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些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跨类别保护,即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的恶意抢注;司法保护,即在发生侵权情况时,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以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
- 1、现在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什么保护?
- 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有哪些?
- 4、驰名商标的规定是什么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现在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有什么保护? (一)

答答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第十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第十一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第十五条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第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商标法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二)
答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根据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使用的持续时间等方面进行确认。其保护事项:以其注册的专用权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有哪些? (三)
答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商标的使用时间、宣传程度、市场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在认定过程中,商标使用的时间长短、广告投放的覆盖范围、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此外,司法实践和行政管理中也会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为后续的商标保护提供依据。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保护遵循预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重点在于防止他人恶意抢注、侵权使用,以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救济措施,包括禁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同时,也鼓励通过提高公众的商标意识,预防侵权行为的产生。 三、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措施
1.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驰名商标。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行为,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2. 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对于他人试图通过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打击。
3. 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管理部门或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并在侵权诉讼中享有优先保护的地位。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 四、驰名商标的管理与监督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相关部门会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驰名商标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不当认定或滥用驰名商标的行为,会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同时,也鼓励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反馈。通过措施,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驰名商标的规定是什么 (四)
答驰名商标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认定方式: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使用限制: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以避免误导消费者,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保护:
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对于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其持有人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法律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外观上高度相似,容易引起混淆,那么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商标。不同商品上的保护:对于在不同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外观上相似,可能会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同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总结:驰名商标的规定旨在保护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不受侵犯,同时规范商标的使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以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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