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农村自留地是什么性质的土地
- 2、什么叫自留地?自留地是不是有继承权?村委会是否有权力收回自留地?
- 3、自留地是什么意思呢?
- 4、自留地征收后,给予的补偿跟承包地的标准一样吗?
- 5、自留地怎么转让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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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是什么性质的土地 (一)

最佳答案作为历史遗留下来的土地,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自留地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自留地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小组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什么叫自留地?自留地是不是有继承权?村委会是否有权力收回自留地? (二)
最佳答案农村村民的自留地和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这些土地和山地长期由农民个人使用,所种植物也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和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和自留山不得买卖、出租或转作宅基地使用。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者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亦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农民个人对自留地和自留山的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所种植物及其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此,继承人可以继承自留地上所种植物及其收益,但不能继承自留地和自留山的使用权。
村委会是否有权力收回自留地、自留山?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委会无权单方面收回自留地、自留山。但如果自留地、自留山用于违法建设或违反土地使用规定,村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村委会应当在尊重农民权益的前提下,合理管理和使用土地资源。
总之,自留地和自留山是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农民个人享有使用权,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所种植物及其收益。村委会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管理和使用土地资源,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留地是什么意思呢? (三)
最佳答案自留地,从字面上说是自己的地。这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保留下来的一种形式,在我国解放初期土地都归国家所有,但给农民自己保留了一小部分归自己所支配土地,所以叫自留地。国家所有的土地要上交公税,而自己所保留的土地不用交任何税。
农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自留地征收后,给予的补偿跟承包地的标准一样吗? (四)
最佳答案自留地其实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通俗来说,自留地就是当初国家政策要求生产大队分给农民解决自家生活保障的耕地。也就是说,承包地要交“公粮”,也就是农业税,自留地则不需要。那么,自留地征收后,给予的补偿跟承包地的标准一样吗?
网友咨询:自留地征地补偿与承包地的补偿是一样的吗?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许建斌律师解答:
关于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是否与承包地一致的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即自留地是否已经合并为承包地,或者是自留地与承包地分开。如果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那么自留地的征地补偿与承包地一致。
一、自留地合并为承包地
1、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
2、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
3、土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二、自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3、安置补助费: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没有获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选择是拿补偿还是买保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许建斌律师解析:
国家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知名大学法学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现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多个街道居委法律顾问,东方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制课讲师。
自留地怎么转让才合法 (五)
最佳答案一、自留地怎么转让才合法
1、自留地转让必须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够进行。自留地是集体统一管理、统一划分的,自留地和承包地不同,不可以进行买卖和转让。使用权可以转让给本村集体的成员使用,但是依法应当签订协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几年
出让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让的。出让土地到期后可以续交出让金继续使用。
农民房,这类房子,通过一种集资房的形式,变相地流到了市场,也就是经常听到的集资房、农民房。这类土地多数是永久性用地。因为农民的耕种土地被用作了工业发展,为了保证没有了土地的农民生活,政府将这类农民用土地,供给农民永久性使用。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自留地。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