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优质回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一、明确答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该法规定了调解仲裁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程序规则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详细解释

1. 目的与原则:该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组织机构:法律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这两个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3. 程序规则: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调解是自愿的,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愿调解,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审理、裁决等环节,保证了纠纷解决的规范化。

4. 法律责任:该法还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发包方的责任、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职责等。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总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一部重要的农村土地管理法律,它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这一法律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简介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律调节和仲裁过程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和规范。这一法规的主要制定和公布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具有权威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它是通过主席令第十四号的形式发布的,这一决定是在2009年6月27日,由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公布。 该法的出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经过深入讨论和审议后通过的,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有效的调解和仲裁机制。自2010年1月1日起,这部法律正式开始实施,对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总的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主席令第十四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障农村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这部法规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土地问题的认真对待和法治建设的推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9年6月27日颁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三)

优质回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仲裁”的主要内容如下: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设立地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在县、不设区的市或设区的市设立,由当地政府指导。日常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及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农民和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半数。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聘任与解聘:负责聘任和解聘仲裁员。受理申请:受理仲裁申请。监督活动:监督仲裁活动。

仲裁员的聘任条件:

经验要求: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经验、法律或调解工作经历。威信与知识:在当地有威信并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培训与处罚:仲裁员需接受法律和政策培训,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申请和受理仲裁的程序:

申请时效:纠纷申请仲裁需在两年内提出。申请人资格:申请人需与纠纷有直接利益关系,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请求。申请书内容:申请书应详细列出相关信息并提供证据。审查与通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过程:

仲裁庭成员: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仲裁过程:仲裁过程公开但可能涉及隐私。双方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应尽快作出决定。仲裁庭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给予陈述、质证和辩论机会。裁决书内容:裁决书将写明争议结果和起诉权利。

裁决后的处理:

起诉权利: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起诉,逾期则裁决生效。执行申请:对于未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执行。

仲裁程序时限:完成时限:整个仲裁程序应在六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四)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该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承包地调整等各类纠纷,但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这类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或请求村民委员会、乡政府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相关机构制作调解书或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过程需公开、公平、公正,遵循事实和法律,尊重公德。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政府、相关团体、农村集体、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专业人员组成,负责仲裁工作,包括聘请和解聘仲裁员,受理申请,监督仲裁活动等。申请仲裁时,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需符合相关条件。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开庭和裁决等环节。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但简易纠纷可由一名仲裁员处理。当事人有权利提出回避申请,并在开庭时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该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农村土地的定义、仲裁费用、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也做了明确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9年6月27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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