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的相关知识介绍

作为一个正常人类,我们生活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每天都在与各种事物打交道。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一个可能不太为普通大众所熟知,但在农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概念——设施农用地。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让大家对这个概念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

设施农用地,顾名思义,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它是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产物,旨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设施农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不需要补划。

二、设施农用地的分类

设施农用地通常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三大类。

1. 生产设施用地:这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中的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

2. 附属设施用地:这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设施农业生产中的检验检疫监测、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原料临时存储场所等。

3. 配套设施用地:这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等。

三、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与管理

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设施农用地备受关注。为了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例如,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这些政策文件不仅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界定和扶持措施,还规范了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流程。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同时,政策还强调了设施农用地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以及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

四、设施农用地的选址与规模

设施农用地的选址应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对于确需占用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设施农用地的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因地区、作物种类、养殖规模等因素而异,但都有明确的上限规定。

五、设施农用地的复垦与监管

设施农用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结束后,若不再使用,经营者应按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将土地恢复原用途。复垦工作完成后,需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确保复垦质量。

同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管,通过动态巡查、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设施农用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全文总结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设施农用地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相关的政策、分类、选址、规模、复垦与监管要求。作为正常人类,我们应该关注和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通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什么是国有设施农用地?

地类是农用地,土地性质是国家所有。

相对以一般耕地而言,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设施农用地包括哪些?

根据《土地分类》的划分,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其他农用地,不属于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温室,或是PC板温室等;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机物处置设施、绿化隔离带等;水产养殖池塘及水渠等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及看护房。

2、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扩展资料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

2、农业设施建设要合理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3、 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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