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一)

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第九条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第三章治理第十六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第十七条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条例 (二)
答为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治理程度、拦渣率、植放映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现在还适用吗 (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目前仍然有效,尽管新的水土保持法已由相关部门修订并公布,但其配套的实施条例尚未进行相应的更新。尽管新法已生效,由于旧的实施条例尚未被废止,它仍在实践中继续实施。因此,尽管有新的法律框架,旧的实施条例在当前阶段仍然是适用的,直到官方发布新的修订版条例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建议公众和相关机构定期关注官方公告,以确保行为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任何法律修订通常都会考虑到旧法的过渡期,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以官方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四)
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
2. 水土保持法是人们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律规范。防治水土流失对于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也是国土整治的重要内容。
3. 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手段来保证和促进水土保持工作,如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水土保持法。我国也于1957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82年发布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并且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还制定了许多专门的水土保持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该法的目的,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条,在我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该法。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条提出了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即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7. 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体制,即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9. 第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11. 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并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典诚律网关于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