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合作建房:是商品房吗

集资合作建房:是商品房吗

集资合作建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建设模式,近年来在不少地区悄然兴起。这一模式以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吸引了众多购房者的关注。然而,关于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属于商品房的争议也时有发生。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集资合作建房简介

集资合作建房,简而言之,是指由多个具有购房意愿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通过合作的方式建设住房。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商品房由开发商单方面开发和销售的格局,让购房者能够更直接地参与到住房的建设过程中来。

二、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一)建设主体不同

的建设主体通常是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它们拥有丰富的开发经验和资源,能够独立完成从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到销售推广的全过程。而的建设主体则是购房者本身,他们通过成立合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具体实施。

(二)土地获取方式不同

商品房开发企业通常通过招拍挂等市场化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并需要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而集资合作建房则可能通过政府划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获取土地,成本相对较低。这一差异也导致了两者在房价上的不同。

(三)房屋属性与产权归属

商品房在销售后,其产权通常完全归购房者所有,可以自由买卖、出租等。而集资合作建房在产权归属上可能更为复杂。一方面,部分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可能归全体参与者共同所有;另一方面,也可能通过某种方式(如按份共有)将产权分配给每个参与者。

三、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属于商品房的争议

关于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属于商品房的问题,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集资合作建房在建设主体、土地获取方式等方面与商品房存在显著差异,且其房屋属性和产权归属也更为复杂,因此不应将其视为商品房。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集资合作建房在某些方面与商品房存在差异,但从其最终产品——住房的角度来看,两者并无本质区别。集资合作建房同样满足了人们的居住需求,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品房市场的供需矛盾。因此,应将其纳入商品房的范畴进行管理和规范。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使得两者在属性上难以简单等同。然而,从满足人们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又有必要对集资合作建房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

因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虑集资合作建房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既要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其成为房地产市场中的“灰色地带”。同时,还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此外,对于购房者而言,在选择集资合作建房时也应保持理性态度,充分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免因盲目跟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离婚后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一)

贡献者回答、关于“私产房”的分割或是处分问题。 “私产房”即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是具体分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买或是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则该房产可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然在诉讼中因为涉及协商、竞价、拍卖、作价、鉴定(评估)、举证期限、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当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与自己的律师或是其他法律行业人士咨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产,虽是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贷款未还清楚的情况,应该讲这样的房产并不是有全部的产权的,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此类案件,当事人可考虑在公平的基础上尽量争取调解结案,这才是“双赢”的结果。 3、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或是其他财产,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离婚案件可解决的问题了,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故此类案件当事人可对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当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但可能是夫妻与家庭成员共同的房产,当然也可考虑通过析产,确定有关份额,进行分割。 4、虽是夫妻一方名下房产,是婚后取得,但是该房产无产权证,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证据,则或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5、如果是一方婚前购得的房产,且有贷款在婚后还款,如离婚时尚未还清贷款,如何分割,也可参考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 关于“私产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可能涉及的问题是很多的,且较复杂,只是简介几例,供你参考,如有案件,不能简单地对号入座,应该慎重分析证据及相关实际情况,慎重制定诉讼策略。 二、关于“公产房”的有关问题 公产房的所有权不是公民个人,应该讲在离婚诉讼中,如符合有关条件,当事人可主张承租权,对此可考虑对照《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制定诉讼策略,例如符合以下情况下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吗? (二)

贡献者回答区别在于;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 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 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 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最大的区别有: 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规定; 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不同地区在转让中有不同规定,一般都是在一定年限中不允许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集资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集资房可以买卖吗?如果可以它有什么弊处吗? (三)

贡献者回答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如果产权已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可以买卖,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让金.(因原土地为国有划拨地,现需转为出让地).这样买方买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 而如果产权未完全过户到职工手中,那么需要该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让其职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不得过户.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集资合作建房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典诚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