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违约方的无知状态
- 合理人标准的介入
- 合理人标准的应用实例
- 总结
多个答案解析导航:
论违约方在无知状态下的合同责任与合理人标准

引言
合同目的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订立总是基于一定的目的和预期利益。这些目的不仅指导着合同的履行,也是衡量违约后果的重要基准。然而,当违约方声称在签署合同时并不了解其合同目的及可预期利益时,责任判定变得复杂。违约方的无知状态
主观无知
违约方可能声称,在签署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等、专业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能充分了解合同的真正目的及其潜在利益。这种主观上的无知状态,若成为违约的抗辩理由,将对合同法的严肃性和交易安全构成挑战。影响分析
若轻易接受违约方的无知状态作为免责事由,将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鼓励不谨慎的缔约行为,最终损害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合理人标准的介入
合理人定义
法律上的“合理人”是一个虚构的标准人物,代表一般人的谨慎、注意和判断水平。在合同法领域,合理人标准用于评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的、合理的预期。应用能力
即便违约方确实不知晓合同的全部细节和潜在利益,一个合理人在相同情境下是否有能力意识到这些,成为判断违约方责任的关键。合理人标准不依赖于个体的主观认知,而是基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普遍认知能力和行为准则。合理人标准的应用实例
案例解析
假设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A公司后来因市场变化违约,声称签订合同时未预见到货物需求会大幅下滑,即不了解合同的可预期利益。但根据行业常识和市场趋势,一个合理人在当时应能预见到市场波动的可能性。因此,A公司的无知状态不足以成为免责事由。法律后果
在此情境下,法院可能会依据合理人标准,判定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B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此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总结
面对违约方在不知晓合同目的和可预期利益情况下的抗辩,合理人标准提供了一个客观、公正的评判框架。它要求违约方即使主观上无知,也应达到一般社会成员在相同情境下应有的谨慎和预见能力。这一标准的应用,不仅有助于维护合同法的权威,也促进了商业交易的稳定和可预测性。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强调合理人标准,对于促进诚信缔约、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 1、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
- 2、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什么意思
- 3、可得利益法律规定是什么
- 4、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二是违约方在不知道其合同目的和可预期利益的情况下,一个合理人却有能力意识到这的相关问答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标准 (一)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应当依据合理预见原则,实际发生的损失通常容易确定,但可得利益却具有相对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以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合理人本来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来确定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损失的大小。,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采取的是“合理预见”标准,但法律没有进一步界定“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具体标准,这在实践中赋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违约责任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形式达成合意解除合同,这也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时,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赔偿前提条件,解除合同意味着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可得利益化于无形。,民法上所说的可得利益,它是指权利人(受害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基础和前提,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行为)期待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这种利益具有如下特征:,(一)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对权利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它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权利人的一定付出才能得以实现。,(二)期待性。可得利益的期待性与其未来性有关,未来性强调的是其时间特点。期待性则强调可得利益是权利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权利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三)现实性。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权利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已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并且能够加以确定。正基于特征,我们可以看到,可得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而不是假设的或者虚无缥渺的财产利益,它与财产的实际损失表现形态虽不同,但在对权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上并无差别。,这种影响表现在:,(一)它的损失使权利人的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期待获得增值;,(二)这种损失使权利人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计划落空;,(三)它的损失使权利人蒙受了不应有的负担。因此,否认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是没有理论根据的。,(一)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二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耽搁生产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毁约造成承包方承包经营利润损失;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方毁约造成服务方预期利润损失。,(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采取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制。因此,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只要具备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然也要具备上述三个要件。,(三)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之分。所谓约定赔偿,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来计算损失赔偿额。所谓法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就损失赔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由于约定赔偿较为简单,以下内容仅涉及法定赔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什么意思 (二)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一、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是什么
可得利益损失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和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法发[2009]40号)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确立了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以下规则: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具体如下:
(一)可预见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虽然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可得利益损失,但是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因为违约所能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应从以下三方面握上述问题:
1.合同缔约时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点。
比如受损方因对方的违约造成了50万的可得利益损失,但是,根据各方面情况认定,违约方在违约时只能预见到10万的损失,最终受损方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10万。
2.违约方要能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和数额。
可得利益的类型在目前司法实务中一般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及数额
3.以合理标准认定违约方应当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和数额。
“预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如何判断违约方在主观上应当预见到,是一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违约方的认知水平、行为能力,还要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认为,在同等情形下,只要一个正常人能预见到,就应当认定违约方应当预见到。
因此,在适用可预见规则时,应当依据合理标准(包括身份标准)认定违约方应当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和数额,如果受损方是生产企业,那么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生产利润损失,而不是转售利润损失。
(二)减损规则
所谓减损规则,就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这个规则不但要求受损方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且要求受损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措施要合理,减损措施应当是受损方根据当时的情况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过高。否则,应当根据减损规则,从受损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减去不应当扩大的损失。
适用减损规则,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一方违反合同。一方已违反合同,是指违反合同是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的,另一方受损方的行为并非是促成违反合同发生的原因。若受损方的行为也为造成违反合同的原因,则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不适用减损规则。
第二,须受损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受损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是指受损方有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如无采取措施的义务则不必采取措施。受损方有无采取措施的义务应视法律规定、交易观念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而定。例如,一方交付不合格的货物,另一方以货物不合格为由拒收的,应对拒收的货物妥善保管。
第三,须受损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受损方须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即受损方在未及时采取措施上是有过错的。若受损方虽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但在客观上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则受损方在未及时采取措施上是无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减损规则。
第四,须扩大的损失与受损方未及时采取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若“扩大的损失”不是因受损方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的,则不能视为扩大的损失,不能适用减损规则。
(三)损益相抵规则
损益相抵规则是指,当受损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应当从其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减去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该规则确定了受损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指其因为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通常而言,从受损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中被减去的获益包括:标的物的残余价值、本应支付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予支付的费用、受损方本应缴纳的税收等。
《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这个规则,但在合同违约的法律实务中,法院普遍运用这个规则来计算受损方可得利益损失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过失相抵规则
在违约责任中,过失相抵规则能否适用,目前的司法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是持肯定态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纠纷中违约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而来的:合同一方之所以应负赔偿责任,系因其对于损害之发生扩大有过失,今合同另一方既对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亦有过失,自不应只使一方负赔偿全部损害之责,否则,即等于将基于双方之过失所引发之损害转嫁于一方负担。
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前提是: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即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违约方违反合同,受损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场合。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违约方缔约时不可预见的损失—受损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扩大的损失—受损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中由受损方违约行为造成的部分—必要的成本费用。
三、什么叫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指的是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
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对方违约造成您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可以请求对方赔偿的。
可得利益法律规定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法律上对于可得利益的相关规定,指的是当双方签订了合同以后,如果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的话,那么,违约的一方需要对被违约的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要对可预见性的,可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法律上对可得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上文构建了我国法律上“可得利益”保护的基本规则。
规则一:通过约定违约金可保护“可得利益”
企业经营利润受到包括市场因素在内的诸多因素影响。正常履约情况下,预期利益是否就能转变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尚存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由法院来判断守约方可以获利的具体金额,一定程度上也属强人所难。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方法,是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包括对“可得利益”的赔偿。
如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将对“可得利益”的补偿包括在内,法院视为双方已预见到存在“可得利益”。换言之,该部分“可得利益”是双方均认可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而判决予以支持。而当事人在违约金外另行主张“可得利益”的,一方面可能存在重复受偿情况,另一方面违约金之外的赔偿主张很可能超出了违约方的“可预见”范围,因此不予支持。
规则二:提供具有高度参照意义的计算方法,证明“可得利益”的确定性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得利益的具体金额,但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合理的计算标准的,“可得利益”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如守约方能够提供兼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的“可得利益”计算方法,一方面可以证实,与案涉合同情况相似的交易已给缔约者带来了盈利,因此案涉合同若继续履行,守约方获利亦具有确定性;另一方面也使法院能够得出“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判决有据可依。
规则三:可通过合同文义及违约方营业经验,证明“可得利益”的“可预见性”
相关法律均明确“可预见原则”是判断违约方应否赔偿对方“可得利益”的标准。最高法院有法官认为“可预见应有一个合理的判断标准,所谓合理标准是指,只要是一个正常人可以预见的,就应当推定违约方应当预见”。
如,“外销产品购销合同”这一“名词”本身,就意味着存在后续交易,因而签订合同的行为也就证明缔约者已预见对方将从后续转卖行为中获得利益。该案提示我们,守约方在证明“违约方可以预见可得利益时”可以从合同的名称、条款或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其他文书入手,寻找其中对存在后续交易的表述或记录。
在证明“违约方应当预见可得利益”时,可以从其市场主体身份、从业经验丰富等角度切入,强调违约方在某一专业领域内,具备高于一般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理应预见“可得利益”存在。
规则四: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基于公平原则,保护守约方的“可得利益”
在认可合同履行情况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法院亦会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公平角度考量,酌情对守约方的“可得利益”进行救济。
可得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属于民事赔偿体系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一般诉讼当事人的最主要的诉讼目的,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如果双方在签订完合同之后,一方由违约对另外一方造成了损害的话,那么违约的一方需要对造成的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来进行赔偿。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四)
最佳答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对此,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吴俊杰律师做出了解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通常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已然发生,这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事项。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吴俊杰律师进一步解析称,关于合同目的,应以合同订立时双方要达成的目的为准,而非主张权利时己方的目的。简单来说,以利益受损为由,大多属于合同动机而非合同目的。动机中包括商业风险和预期利益,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
在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时,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意味着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无法实现,其原因在于合同履行中出现根本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
在正确识别交易的合同目的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除了不可抗力这一特殊因素外,关键在于对根本违约行为的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吴俊杰律师简介:
吴俊杰律师于2019年加入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企行团队,是律所主任团队二代核心成员,团队主办律师。曾任职深圳基层党委委员,具有丰富的基层服务和调解经验。吴俊杰律师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二是违约方在不知道其合同目的和可预期利益的情况下,一个合理人却有能力意识到这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典诚律网的其他内容。